坐落于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大道200号明月郡·一期(人才公寓)2号楼703、705、706、707、708单元房租赁权,建筑面积共计150㎡,租期60个月。
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32400元/年,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元或100元的整倍数,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买人。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
一、风险揭示:
(1)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产租金。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房产租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30日,经租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房产租金的,租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租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在承租房产投入的附属设施需在一个月内自行转移,过期视为转移完毕。解除合同后,对房产内设施以及电器家具造成损坏的,按照实时市场价赔偿。
(2)未经租让人同意后,承租人不可自行改变现有房间格局,否则租让人有权责令承租人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未经租让人同意,承租人产权面积为30平方米的居住不得超过2人(含2人),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一律由承租人承担,租让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物管部门规定,不得在室内放置危化品、易燃品、爆炸品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进行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租让人还有权没收合同保证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伤害、猝死等)都由承租人来承担,与租让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天然气使用不当,给承租人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租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因这些事故导致租让人的财产损失,也由承租人承担。
(6)水电费按实另外收取,物业费及公摊费用按物业合同另行收取。
二、其他特别约定条款:未经批准,本房产承租人承租后不可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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