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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三江口院区(监理)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通知(02)
各潜在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三江口院区(监理)(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120004)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已发布的澄清和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三江口院区(监理)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通知(01)中“问题2.10:招标文件P87页9.2.3中的4.2.3,P88页9.2.7中的6.2.2、6.2.3、6.2.5、6.2.6,P86页9.2.2中的4.1.5“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 元,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 1000 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理由:有奖有罚才公平合理,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有处罚,那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相应给予延期费用。
建议:按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执行。”的回答更改为:“答: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期费用届时另行协商。”
“问题2.13:招标文件P91页9.2.23“中标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由监理单位支付”。
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三)平行检验“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强烈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回答更改为:“答:按省厅文件执行。”
由于此次答疑内容未涉及到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变更,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按规定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