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鳗鲡堂养殖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基地道路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 2024-08-20 |
福清鳗鲡堂养殖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基地道路建设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就福清鳗鲡堂养殖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基地道路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3501810102802218001)的有关问题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修改为: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行业主管部门核验结果已下发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本项目工程结算须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最终须由福清市财政局确认。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最后结帐单,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并由福清市财政局最终确认后的总金额方能被确认为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即为最后结帐单中的总金额。
2、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内容修改为:
本项(3)目细化为: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未落实发包人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度、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本项(7)细化为: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或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14 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
本项(10)约定为:违反《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管理标准化指南》以及福清市公路局或发包人关于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本项补充(11)~(15):
(11)未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或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闽交建明电[2011]50 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生产工作制度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335 号)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五项制度”的。
(12)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交合格的内业资料(包括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资料、交工验收资料等)。
(13)违反国家或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 未落实施工环保及拌合站环保整治工作要求。
(14)承包人拒绝承接或变相拒绝承接(如故意拖延进场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8 条款规定施工任务的,或不服从发包人指令开展施工工作的,或其它违反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8 条款的。
(15)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上迳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福建永诺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