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坊人才公寓装修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 2024-05-07 |
丞相坊人才公寓装修项目(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20102802018001
各投标人:
丞相坊人才公寓装修项目(施工)补充及答疑内容如下:
一、补充部分:
1.第2章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 条款号34.2 其他中增加内容:“34.2.23若发现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一经核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其转让、分包无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按合同通用、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16.2.承包人违约情形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修改为:“(9)承包人未按第7.3款〔开工〕约定期限完成开工准备或按约定开工的, 按第7.5.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28天的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0)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1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围堵等情况的。(12)①在竣工日期前,承包人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第9条〔试验与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试验与检验的,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甲控材料设备或重要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移交义务,承包人应按第13.2.5项〔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⑤承包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违反第3条〔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按第3条〔承包人〕约定办理。其他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3.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修改为:(1)违反第16.2.1(1)目“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3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2)违反第16.2.1(2)目“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3)违反第16.2.1(3)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4)违反第16.2.1(4)目“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5)违反第16.2.1(5)目“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对承包人每天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按照发包人招标时为最高控制价编制的清单预算相应单价和承包人中标单价的高值为准进行结算,按此原则结算金额与承包人中标单价结算金额的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承担。
(6)违反第16.2.1(6)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7)违反第16.2.1(7)目“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课以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8)违反第16.2.1(8)目“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9)违反第16.2.1(9)目“承包人未按第7.3款〔开工〕约定期限完成开工准备或按约定开工的, 按第7.5.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28天的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未能按规定开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通知后,对承包人每天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开工为止;情节严重的直接终止合同。
(10)违反第16.2.1(10)目“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关键施工设备每台(套)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11)承包人必须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违反第16.2.1(11)目,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代予支付,并可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同时按有关法律办理。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制定下发本项目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进度、安全、质量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13)违反第16.2.1(12)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并提请处理。
二、答疑部分
问1:投标函附录中“预付款额度12.2.1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签约合同价的10% %”,是否删掉一个百分号。
答:删除一个百分号,即预付款额度12.2.1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问2:房建施工员 房建质量员是指配备土建施工员 土建质量员吗 请代理明确
答:房建施工员、房建质量员是指配备装饰装修施工员、装饰装修质量员。
问3: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竣工财审后付至结算价的 97%,与14.2 竣工结算中竣工财审后付至结算价的 95%,前后存在矛盾,请修改。
答:以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区财政局批复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97%为准。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修改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且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经审查部门审批后,并拨款到位后,发包人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97%向承包人支付竣工付款。
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锦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