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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034
时间:2023.12.12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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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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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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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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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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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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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项目

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

(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福州市长乐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招标的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034001),现就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疑问的答复

问题1:4.1.2考核期为24个月完工后就考核是否考虑到实际招商运营时间?

答复:项目公司参与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9号地块、12号地块、13号地块)的招商运营考核要求以《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或届时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若有)和“履约监管协议”(若有)中的约定为准。

问题2:未来项目公司做项目融资如银行要求100%股权质押,城投是否能提供1%的股权质押?

答复:根据《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不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若项目融资需要担保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和提供”。

问题3:目前规划指标尚未确定,第2.2条约定产品类型和建筑面积不合理。建议删除“其中5F厂房总面积81532.4㎡,7F厂房总面积10875.48㎡”。

答复:招标文件中的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9号地块、12号地块、13号地块)建设规模仅为计划建设规模,最终每个地块的建设规模最终以每个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的为准。

问题4:4.1.2条(1)约定多重处罚不合理。若未按期完工,根据出让合同投标人需被自规局追究违约责任,此时招标人是否还要重复追究违约金?(针对同一违约行为重复处罚不合理,建议删除“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处罚”的表述。)(2)项目完工与达到亩均投资强度之间是否可以按照“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进行考核?(即给予一年的投产准备期和投产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考核。)

答复:《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第4.1.2条中“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处罚”的具体情况以第九节 9.2条款中约定的为准。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以《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或届时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若有)和“履约监管协议”(若有)中的约定为准。

问题5:合作协议第4.1.3条表述有歧义,因双方均有权停止三期项目,故不涉及违约,建议修改为“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因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三期履约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4.3条需明确投标人摘牌后或未按“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挂牌导致投标人未参与土地竞买的情形下,合作意向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节点。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1)中“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的第2点。

问题7:7.1.1条(1)若未达到平均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根据“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投标人需被政府追究违约责任,此时招标人是否还要重复追究违约金?(针对同一违约行为重复处罚不合理,建议删除“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处罚”的表述。)(2)是否按照考核期内年平均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进行考核?(建议按年平均值考核。)

答复:《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第7.1.1条中“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处罚”的具体情况以第九节 9.2条款中约定的为准。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以《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或届时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若有)和“履约监管协议”(若有)中的约定为准。

问题8:9.2条应约束土地按照“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挂牌。

答复:项目公司参与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9号地块、12号地块、13号地块)的土地竞拍举牌要求以《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或届时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若有)和“履约监管协议”(若有)中的约定为准。

问题9:9.2条应约定按照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开挂牌后,若项目公司参与土地竞拍举牌,但未能摘得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建设用地的情形下,请明确合作意向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节点。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1)中“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的第2点。

问题10: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文件 第九章9.2(4)条款不合理建议修改。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1)中“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的第2点。

问题11:问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工程费用为1745456600元,而各子项工程费用相加之和为1745456700元;施工图设计费12503200元,而各子项施工图设计费相加之和为12503100元,招标人提供的费用明细是否有误?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复:本项目投标时暂定投标最高限价为1757959900元,其中工程费用为174545670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2503200元。

问题12: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第3条:投资、建设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招标工程的部分项目进行甩项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且相应核减工程价款。”请问可否对甩项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可否予以适当补偿?

答复:涉及“投资、建设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招标工程的部分项目进行甩项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且相应核减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按《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政府的指令要求执行。

问题13:“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6.2.1 甲方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模拟清单后,提供给承包人核对,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必须在15天内核对模拟清单是否存在缺、漏项,并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同意。”本项目体量大、子项目多,清单核对时间15天时间太短,建议改为45天。妥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3 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发包人仅允许工期顺延”按有关规定,开工后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和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提请更改。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5:“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1)人工费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及差价部分的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调差部分不下浮。“根据闽建筑〔2022〕10 号文: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请问是否可以按该文件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6:“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3)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包括钢筋、水泥)设备价格波动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予调差;材料单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请问是否应按省里上述规定执行材料价格调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5.1(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中材料信息价执行如下先后顺序:①《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月刊;②《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月刊③《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年刊。”上述《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月刊是否指《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复:《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月刊的信息价格为《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长乐区(综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

问题18: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5条关于“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该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均可?

答复: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由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含联合体)或分包单位派出。

问题19: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中“工程质量”填写有字数限制(≤500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字数过多,容易出现错乱。请问是否可以填写“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质量要求执行”,请予以明确。

答复:可以填写“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质量要求执行”或类似响应(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要求是指投标人(或联合体)应同时具备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即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任务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允许将相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不作为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一家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单位可以同时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设计或主体施工。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2、关于合作意向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如下:①若项目公司未参与土地竞拍举牌,且从土地挂牌时间开始计半年内,项目公司未能竞拍取得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长乐区其他工业地块的(即参照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9号地块、12号地块、13号地块)的标准不低于92亩的工业用地)的,合作意向金不予以退还。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的土地挂牌时间当日已签约并启动实施的综合配套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八(8%)向乙方(或联合体牵头人)处以违约金处罚并单方面取消已签约未开工的综合配套设施项目(含子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或按乙方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的百分之八(8%)向乙方(或联合体牵头人)处以违约金处罚。②若项目公司参与土地竞拍举牌,未能摘得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建设用地,且从土地挂牌时间开始计半年内,项目公司未能竞拍取得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长乐区其他工业地块的(即参照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9号地块、12号地块、13号地块)的标准不低于92亩的工业用地)的,甲方在14日内退还乙方的合作意向金。但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的土地挂牌时间当日已签约并启动实施的综合配套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八(8%)向乙方(或联合体牵头人)处以违约金处罚并单方面取消已签约未开工的综合配套设施项目(含子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或按乙方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工程费用金额的百分之八(8%)向乙方(或联合体牵头人)处以违约金处罚。③若项目公司成果竞得福州新区先进智造产业园一期建设用地,并且开展投资建设的,合作意向金于地块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4日内退还。

3、招标文件《福州新区金梅潭综合配套功能片区EOD项目一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中6.2.1条款“甲方应负责协调初步设计单位和模拟清单编制单位充分考虑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做出修订。修订后的模拟清单由甲方报长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作为甲方提供的模拟清单中确定的总价,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本项目,……”修改为“甲方将协调初步设计单位和模拟清单编制单位充分考虑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做出合理修订。修订后的模拟清单甲方不再征求乙方意见,由甲方报长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作为甲方提供的模拟清单中确定的总价,乙方(或联合体中的工程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17.1.1的相应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将协调初步设计单位和模拟清单编制单位充分考虑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做出修订。修订后的模拟清单发包人不再征求承包人意见,由发包人报长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作为发包人提供的模拟清单中确定的总价,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本项目,……”。

三、其他事项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1)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1)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