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1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3-08-11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3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3-09-01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1标段(监理)-变更公告 | 2023-09-04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1标段(监理)-变更公告 | 2023-09-15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2标段(监理)-变更公告 | 2023-09-15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4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3-09-22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2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3-09-25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7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3-10-09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4标段(监理)-变更公告 | 2023-10-30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8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 2024-08-12 |
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1标段(监理)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供水安全保障项目第1标段(监理)(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027003),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问题:招标文件第16页投项号48“6、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管理水平,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增派管理人员,但费用不另增加”及第84页9.2.17“人员配备应满足后期备案要求,若不满足,监理人应无条件增加人员至满足备案要求为止。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要求7天内增加到位,费用已含在中标价中”。 建议:“增派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问题:招标文件第22页1.4.3“(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建议按第15页项号48中2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第2点执行。
3、问题:招标文件第72页2.1.1、第73页2.1.2(28)、第77页5.3.2(3)包含“缺陷责任期”。 理由:按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施工监理阶段不含“缺陷责任期”,且本项目监理服务费2181.7517万元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建议:删除“缺陷责任期”或“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此外,第77页5.3.2(2)“...支付至审后监理服务费总额的97%”,建议修改为“...支付至审后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0%”。同时删除5.3.2(3)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答:本项目监理服务不包含缺陷责任期,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用另行计取。招标文件第77页5.3.2(2)、(3)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问题:招标文件第73页2.1.2“(38)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可否明确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73页2.1.2“(38)条款。
5、问题:招标文件第77页5.3.2(5)“无论施工工期延长或缩短,委托人均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或奖励金”,建议修改为“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长或缩短,委托人均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或奖励金”。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问题:招标文件第83页9.2.16“(3)...平行检验费用纳入已包括于中标监理合同价款中”,不合理。 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中二、(三)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建议:按省厅文件修改为“...平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平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问题:招标文件第85页9.3补充条款中4.2.3、6.2.2、6.2.3、6.2.5建议按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问题:本招标范围和内容含管道工程,请问给水管道直径多少米?
答:本项目给水管道最大直径为DN600。
9、问题:招标文件第85页9.2.19(2)“...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1‰进行处罚”,建议修改为“...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1‰进行处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