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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鼓郡(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110102100324001
时间:2022.07.22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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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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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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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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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金鼓郡(施工)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324001

各投标单位:

我司组织招标的金鼓郡(施工)(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324001),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补充答疑

一、问题与答疑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 问: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否指单项合同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请正面回答,谢谢。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2点。“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本招标文件的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按下列2种情况认定:

①若只有地上建筑的独立的一幢建筑,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认定,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不计地下室建筑面积

②若地上建筑是通过附属楼或裙楼或连廊等建筑物连接而成的建筑,主楼或裙楼按照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的,“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各幢主楼或裙楼建筑面积分别单独计算认定

    2、请问本项目是否适用闽建筑〔2022〕8号《关于公布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若我单位为该名单中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则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直接认定为满足业绩要求和业绩加分要求?

答:详见本纪要“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3点。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不满足本招标项目的业绩加分要求。

  1. 已竣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业绩是否满足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满足要求。

  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证明是否以“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阶段)”及“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为准。

    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证明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或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或施工阶段)材料为准

    5、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是否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均能作为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

    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其业绩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第2点的③④。

    6、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项号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位出具的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是否也可以做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证明?

    答:可以。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第7项第2点详细内容。

  3. 制构件生产厂商为投标人100%控股,是否为自有,请明确!

     答:详见招标公告“3.7其他资格要求”第⑤点要求。

  1.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无需提交五、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相关的资料,待中标后由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人审核?

答:可以。

  1. 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第7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均为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3.8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均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请问是否有误,请明确!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1、2点。 

  2. 请问: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与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3.8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可以为同一项业绩?

    答:可为同一已竣工验收的业绩。

  1. 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项号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位出具的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是否也可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证明?

    答:详见“一、问题与答疑”第7点。

  2. P118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此条款不合理,应改为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相关工作。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 P119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且单项金额增加大于30万元的应进行核对;2、工程量偏差导致合同总价偏差超过5%(包含5%)的,对于其中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20%(包含20%) 的应进行核对。 此条款不合理,建议: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及价格偏差应按实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 P120 2.4.2(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 若需要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此条款不合理,建议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 P122 3、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合同总价之中。 此条款不合理,建议:属不可抗力情况的,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 P124 门窗及幕墙性能检测、面砖及螺栓拉拔试验、胶相溶性试验、通电测试、建筑安全检 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塔吊和施工电梯检测、降噪、大体积砼温度控制监测、防汛抗台、验 测点位沉降、管线测量等),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列项,不再另行支付。 此条款不合理,建议:各种检测费用应按2017费用第五章第十三条执行定额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 P144 (2)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办法:①主要材料指的是钢筋(不包含周转性及措施用钢材、幕墙骨 架用钢、钢结构用钢及预制构件部分的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和预制构件中水泥)的材料价格变动。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件精神,钢筋、水泥价格风险承包幅度在±5%以内(含±5% ),该项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不予调差;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该项材料超出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此条款不合理,建议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招标人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应严格按照(闽建筑〔2018〕41号)的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在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价格表中明确70%的材料设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 预算清单中土方工程项目未考虑余土外运,建议调整预算清单,参考招标文件按48KM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 请问招标人投标人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上的所属单位为投标人司属分公司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请问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3.5/8.3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可以为同一业绩?

    答:可以。 

  11.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中的“十七、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十八、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为2022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2022版招标文件还未实行(10月开始),请问招标人此处“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是否为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即可。

    答:投标文件格式中“十七、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十八、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闽建筑【2022】号文件相关规定)。此处法定代表人(签字)请按照承诺函“备注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扫描上传。执行。

 

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

  1. 本项目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第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修改为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一并修改。

     

  2. 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项号7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修改为: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3. 本招标文件的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按下列2种情况认定:

①若只有地上建筑的独立的一幢建筑,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认定,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不计地下室建筑面积

②若地上建筑是通过附属楼或裙楼或连廊等建筑物连接而成的建筑,主楼或裙楼按照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的,“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各幢主楼或裙楼建筑面积分别单独计算认定

 

  1. 根据闽建筑【2020】10号文“删除闽建筑〔2017〕39号文第六条中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的规定。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福建省建筑龙头企业类似业绩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1. 投标须知前附表34.2.2点修改为:“34.2.2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为准。若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自开标之日起前3年内,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未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本项目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范围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为准。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澄清、修改及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新榕金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期:2022年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