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镇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新建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 2021-11-17 |
一都镇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新建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一都镇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新建项目(施工)”(招标编号:E3501810102100312001)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款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修改为: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钢筋、水泥(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碎石(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砂)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所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水泥(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碎石(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砂)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所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水泥(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碎石(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砂)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所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按月调差。
(2)施工机械台班费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季度调差。
(3)钢筋、水泥(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碎石(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砂)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所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材料差价计算以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信息价按《福清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福清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参照《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相应的差额为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差价计算以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价采用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应的差额为依据。
(4)人工费按闽建筑〔2018〕28号执行,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5)以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竣工日的两个价格信息中较低的一个作为调整依据。”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修改为: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机械选择与招标控制价中所考虑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机械不同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的风险、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变化导致材料价格变化、设备购置与调试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质检、维护、保险、天气变化、地形变化等其它因素带来的风险。但不包括下列事项: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②不可抗力;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④钢筋、水泥(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碎石(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碎石)、砂(不包含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用砂)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所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材料价格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的;⑤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的;⑥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风险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算”。
招标文件中内容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一都镇卫生院
招标代理: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