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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三期)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1.03.05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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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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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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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三期)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三期)项目(施工)(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171005)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答疑

1、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三期)项目(施工)的招标文件中将“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17000平方米的装配式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1、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三期)项目(施工)的招标文件中将“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17000平方米的装配式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直接排斥了无完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竞争,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此资格条款设置与省内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政策相违背,省内很多优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装配式施工组织能力但目前无业绩;与“闽建办筑函〔2019〕42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一)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相违背; 与发函附件中“五、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可作为加分条件。”相违背。且原先“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一期)项目第 1 标段(施工)”、“天津大学福州校区(一期)项目第2标段(施工)”、“长乐区“三馆三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七期(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多个项目都没有设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建议参照类似项目,撤销将装配式业绩作为资格限制条件。

答:根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第五项中“(二)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及“(四)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2、招标公告中3.7其他资格要求:(1)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PC)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混凝土预制构件(PC)厂商需满足以下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反映股权或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复印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的复印件,上述所有复印件均盖预制构件厂商和投标人公章。允许一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多家投标人的构件供应厂商。请问本投标文件为电子版的话,是否修为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合作协议书(双方盖章协议)的原件扫描件,上述所有原件扫描件均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答:详见补充和修改第1点。

3、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创省级安全生产标化优良项目与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5.1约定的工程质量为省级优质工程矛盾,请明确工程质量标准。

答:本项目质量要求为:本工程施工阶段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暂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2020]4号)执行,后续待省住建厅出台正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同时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本项目合同条款中要求的 “本项目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为附加要求,投标时无须在投标函中填写此项内容。

4、评标办法中,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证则,其业绩不计。(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还须提供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建议修改为: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证则,其业绩不计。(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还须提供施工阶段或设计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P5 投标须知前附表 10项 质量要求:本工程施工阶段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暂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2020]4号)执行,后续待省住建厅出台正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同时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与招标文件P114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不一致。请代理明确。

答:本项目质量要求为:本工程施工阶段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暂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2020]4号)执行,后续待省住建厅出台正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同时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本项目合同条款中要求的 “本项目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为附加要求,投标时无须在投标函中填写此项内容。

6. 招标文件P114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省优,涉及到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文件规定,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计取。建议控制价设置计算省级优质工程3% 。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由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投标时无需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人审核。

8、招标文件P3 构件厂商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反映股权或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复印件”问:因工商登记信息并不是都能体现股权和出资情况,建议改为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构件厂商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扫描件。

答:详见补充和修改第1点。

9、 招标文件P19 34.2.20条款“总工期24个月,施工工期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累计1个月内完成施工准备工作(项目部建设、施工队伍组织、物资准备等);累计3个月内完成桩基施工;累计6个月内完成地下室顶板施工;累计9个月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累计17个月内完成幕墙、内外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累计21个月内完成室外工程;累计24个月内完成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并交付。”与招标公告不一致,请代理修改。

答:电子招标文件编制时招标公告中无法填写本项目施工工期要求全部内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20”中规定的施工工期要求填写“投标函”。

本项目工期要求为:“工期 73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累计1个月内完成施工准备工作(项目部建设、施工队伍组织、物资准备等);累计3个月内完成桩基施工;累计6个月内完成地下室顶板施工;累计9个月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累计17个月内完成幕墙、内外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累计21个月内完成室外工程;累计24个月内完成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并交付。)”。

10、业绩要求中能否增加已开工未竣工的项目作为业绩使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中单体建筑面积是否为单体+地下室面积?

答: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所指的“单体建筑面积”包括该单体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12、 招标文件P114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5.1条款“5.1.3 本项目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若本项目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不额外计取奖励(优良工程增加费),但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签约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与招标公告要求质量不一致,请代理明确,且若获得闽江杯,需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否则只罚不奖对投标人不公平。

答:详见答疑第5点、第6点。

13、 招标文件P3203 十四、混凝土预制构件(PC)厂商相关材料 说明“如预制钢构建厂商基地名称与厂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构建厂商出具的说明函。”问:此处描述有误,请代理修正。

答:详见补充和修改第1点。

14、招标文件P142 3.1.10.2.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好的其他工作(33)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32)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沉降观测、白蚁、防雷及氡检测、钢结构探伤检测等项目,承包人因积极配合协调现场、提供措施保障,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收费。 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规定,上述由发包人委托的各项检测费用应属于发包人承担范围,且公布的最高限价清单中未列出上述各项检测费用(即并未考虑此费用),故结算时应予以计取相关检测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5、 招标文件P170 18.1条款“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问:根据相关规定工程一切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 招标文件P158 专用合同条款11 价格调整规定“施工机械台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及差价部分的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施工期的机械台班价格与控制价编制期的机械台班价格的差价为依据。”与招标文件P143 “40)垂直运输费用(含塔吊及施工电梯)以清单中标价包干计取,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约定不一致,请代理明确。

答:垂直运输费用(含塔吊及施工电梯)以清单中标价包干计取,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其他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招标文件P158 页“专用合同条款11 价格调整”规定执行。

17、 招标文件P122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14.4.2条款“最终结清付款以经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为准。若核减率超过5%,按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签约合同价的2%计扣罚款;并不低于10 万元。”与招标文件P167“承包人所报结算造价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误差率超过±15%。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结算价的1%违约金。”约定不一致,请代理明确。

答:详见补充和修改第2点。

18、 招标文件P114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5.1.3条款“本项目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若本项目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不额外计取奖励(优良工程增加费),但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签约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 通用合同条款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2)承包人发生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无偿承担返修责任,并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项目造价款项20%的违约金。 问:本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闽江杯,但上述两处的质量违约责任罚款不一致,未达到闽江杯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20%,请代理明确。

答:本项目质量要求为:本工程施工阶段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暂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2020]4号)执行,后续待省住建厅出台正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同时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合同条款中要求的 “本项目要求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为附加要求,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的,承包人须按签约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

(二)补充和修改

1、招标文件中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PC)厂商相关材料”原为“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PC)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混凝土预制构件(PC)厂商需满足以下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反映股权或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复印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的复印件,上述所有复印件均盖预制构件厂商和投标人公章。”现修改为:“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PC)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混凝土预制构件(PC)厂商需满足以下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构件厂商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原件扫描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合作协议书(双方盖章协议)的原件扫描件,上述所有原件扫描件均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榕建筑[2020]35号)及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如预制钢构建厂商基地名称与厂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构建厂商出具的说明函”。修改为“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榕建筑[2020]35号)及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如构件厂商基地名称与厂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构件厂商出具的说明函。”

2招标文件P122通用合同数据补正表14.4.2(3)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 “最终结清付款以经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为准。若核减率超过5%,按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签约合同价的2%计扣罚款;并不低于10 万元。”修改为:“最终结清付款以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若核减率超过5%,按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签约合同价的2%计扣罚款;并不低于10 万元;若核减率超过15%,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结算价的1%违约金。

 

 

 

招标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