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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福州学校跳水游泳馆及其附属设施招租
交易项目编号:RCJ2024020
时间:2024.08.05 来源:仓山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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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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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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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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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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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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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清华附中福州学校跳水游泳馆及其附属设施

2.标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上董一路清华附中福州学校体育中心,游泳池规格尺寸为: 深度  1.8m),跳水池:池体长25m,宽21米,高6米,体积3150m3,部分附属设施包括男更衣室、洗手间及淋浴房、女更衣室、洗手间及淋浴房、游泳池水循环系统工作间、游泳池恒温系统等泳池配套用房,租赁场所已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3.租赁期限:3年。

4.挂牌价:挂牌价为人民10.0628万元/年。

5.支付方式:按年结算,每年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先缴费后使用。

6.合同签署:中标结果确认书》签署15个工作日内签清华附中福州学校游泳馆租赁合同》。

7.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5万元承租人须在《清华附中跳水游泳馆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8.标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租赁标的的移交。

、标的用途

作为跳水游泳场所,需要优先保证学校校内师生的正常上课教学,可在非学校游泳教学时间外对外营业开放。

、承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承租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更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承租人具备需承接管理或经营同类项目(学校游泳馆)3年以上(含3年)的相关经验(并提供项目的租赁合同和相关中标(成交)公告的网页并注明网址的纸质材料以及所承接或经营的项目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3年所办理的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单复印件)。

3.承租人需承诺其承接经营管理或经营的所有游泳场馆从未发生过任何人员死亡事故(需提供承诺书,若所提供资料经查证与事实不符,隐瞒事实真相,承租人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4.承租人需拥有10名以上的专业救生人员,游泳池8名,跳水池2名(每人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经年审合格且有效的救生员证,并提供1年内任意2个月缴纳医社保的相关材料)。

5.承租人需提供近3年连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

6.承租人在近三年内(自2021-至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7.承租人从事游泳培训人员应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书,并提供1年内任意2个月缴纳医社保的相关材料。

8.承租人须拥有至少1名(含1名)以上水质管理员(每人须持有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水质管理员证,并提供1年内任意2个月缴纳医社保的相关材料)。

、需要承租人接受的主要条件

1.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经营责任、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承租人需办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配合学校管理,不得超出使用面积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租赁期间,出租方将租赁范围内人员、财产及设施的管理、使用等权利委托给承租人,此间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租赁经营期间一切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等规定费用)。

2.承租人必须无条件为学生提供游泳课培训、校本课程活动(不另收费);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经双方协商承租人需提供游泳队训练以及周末教育教学、教职工锻炼需求,按照游泳池的面积要求配足救生员,确保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

3.在出租人正常游泳课教学期间(具体课程时间以学校课程表为准),承租人需提供如下承诺:

1)为出租人的正常游泳课教学期间免费提供场地,并保持场地整洁,池水干净;

2)在出租人的正常游泳课教学期间,提供至少8名专业救生员在现场进行救生工作。

3)承租人在出租人游泳课期间不得将游泳馆对外经营开放,不允许任何泳客进入游泳池游泳。

4.每年6月中旬-8月31日,游泳馆对社会开放经营,通过专用对外通道进入游泳馆。

5.承租期间,承租人负责定期进水日常维护(包括且不限于一年两次水质检测、每周沉淀吸污处理、全馆每月大扫除及各项系统检查整修)。

6.承租人营业期间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俩)不得进入学校停放。

7.在租赁期内,所有管理人员、救生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证明,不允许承租人任何人员在游泳馆内留宿。

8.承租期间,承租人所配置的救生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需的人数(游泳池面积达到250㎡需配置3人,往后每增加250㎡增加一人。标的游泳池面积为1250㎡,需要8位救生员),跳水池配置2名救生员。

9.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每年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理赔金额不低于150万元/每人。购买游泳馆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保费险金额为 300 万元/年,单次事故险150 万元/年。每年购买公众责任险,其保单复印件每年上交留底。

10.为确保学校安全,承租人需另行开辟专用通道,非校内人员不得进入校区,所有手续需经当地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手续办理需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完成。

11.承租人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或进行分割,如需对现有场所(线路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整改或经营所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结果应经过出租人验收。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对该租赁经营场所的装修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2.如学校有活动需求,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学校的需求。

13.经营期间须接受属地监管部门及学校的监督管理。

1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一个月为试运行期,在此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做出考核,如考核无法通过或违反以上条款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期内出租人不定期对承租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设备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经营管理秩序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情况。若是当年考核不通过,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整改或终止合同。

15.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确须更换服务团队人员的,须提供同等资质人员并经过清华附中福州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换。确保学校上游泳课期间,不允许外来泳客进入泳池游泳,保证学生上课期间泳池宽敞,防止校内学生发生意外;保证学校上游泳课期间,游泳池水质符合福州市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

在学校上游泳课期间,配备游泳救生员(具体救生员数量根据上课学生人数配备),保证上课期间的学生游泳安全。若学校没有专业的游泳老师,承租人提供以下教学教练服务:编写教案,针对不同游泳水平的学生编写不同的上课计划,研发各类游泳趣味游戏,提高教学效率,增加教学的趣味性;配备相应的游泳教练员对上游泳课的学生按照编写的教案进行教学(具体教练数量根据上课学生人数配备)。除了需要学生自备游泳衣泳裤泳帽及游泳镜外,承租人也为学生配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包括游泳浮板、游泳教学辅助椅、辅助背漂等)

16.承租人在确立 “安全第一” 的思想同时,不仅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而且通过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从制度建设与行为规范确保 “安全第一 ”的理念,在游泳馆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中得到良好的贯彻。下面主要从“ 日常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场地与设施管理制度、救生员制度、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池水消毒和净化处理、 游泳馆安全管理、 管理日志” 八个方面保证游泳馆顺利开展的相关制度建设。

17.未尽事宜,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竞价方式:挂牌招租。

意向承租人一旦在截止时点前将竞价保证金汇达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即认定接受挂牌价格,不得反悔,一旦资格审核通过且只产生一个竞买人,即以挂牌价予以成交,竞买人即成为承租人,若成交后又反悔,则构成违约,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即转入电子竞价程序,按竞价规则及要求实施。

联系人:林振洁        联系电话:13666090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