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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
交易项目编号:RCJ2025064
时间:2025.09.10 来源:仓山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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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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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

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校园超市)招租方案

 

一、基本情况:

1、名称: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

2、期限:3年。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挂牌价:挂牌价为人民币 29.058万元/年。

4、支付方式:按年结算,先缴费后使用。

5、合同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

6、履约保证金:《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承租人须在《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行政食堂连体楼商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7、移交: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租赁场所的移交。

二、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场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新州22号,计租面积 210 平方米,租赁场所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不动产权证。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25年9月6日。上一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并退出。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三、用途

仅用于开设超市便利店使用。

四、承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从事超市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包含: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2、提供自24年8月至25年7月连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有面向社会且正在经营管理2家以上(含2家)、每家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场地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近1年的财务报告以及银行流水、超市现场门头照片)的企业。

4、自 2022年至报名截止日的近三年内(存续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5、承租人承诺对外营业前,购买公共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15万元)。

6、承租人须提供至少4名以上(含4名)现场工作人员,每人须提供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闽政通APP上可办理)及自25年5月至25年7月的依法缴纳社医保的证明材料;

 

7、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五、需要承租人接受的主要条件

1、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主要限制经营的行业、用途:只允许销售在承租人经营范围内,且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总务部门报备并批准销售的商品。为营造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承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学生售卖烟酒,不得出售药品,不得经营自行加工食品、不得经营含油烟、噪音等项目,不得使用液化气等明火工具。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禁止经营出租人认为不得经营的其他内容。  

3、承租人所销售商品,应为永辉、沃尔玛等主流商超在售商品;所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本地永辉或沃尔玛APP同款商品零售(非促销)价格。(出租人将不定期抽查对比)

4、承租人不得分包、转包、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一旦查实,出租人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

5、承租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配合学校管理。不得超出使用面积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6、承租人如有对现有场所(环境布置、用电线路及相关安全设施等)进行整改提升,必须通过出租人审核同意。整改结果应经过出租人验收。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经营性设施损坏由承租人承担。

7、如学校有活动需求,承租人应配合学校教学相关的必要活动。经营期间须接受属地监管部门及学校的监督管理。

8、超市经营收费系统要接入学校消费结算系统,每月5日对上一个月超市经营金额进行结算,核对无误后支付给承租人。

9、每月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卫生、价格、服务、食品安全等。全年累计超过三次月考核不合格,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0、当年租赁期开始后一周内交付当年全部租金 

11、承租人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承租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未按承诺约定购买保险或投保失效未补的,在出租人首次书面警告,并给予5日整改期后,仍不整改的;
  2. 承租人所售商品种类、价格等,未向学校总务部门报备、未经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同意的;
  3. 经出租人抽查发现承租人所售商品价格超过同期本地永辉或沃尔玛APP同款商品价格,一年内累计三次价格违规,且累计超过十种商品以上的;
  4. 承租人经营期间发生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5. 承租人经问卷调查师生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六十;
  6. 承租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2、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13、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人另行承担,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缴纳。经营产生的税收等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14、合同租赁期间,承租人逾期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0.1%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人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租人损失,承租人应予以全额赔偿。因承租人其他原因导致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向其主张权利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5、未尽事宜,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条款为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