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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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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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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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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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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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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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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纺织厂区内建(构)筑物拆除处置权 | 2025-07-22 |
标的简介
1、标的名称:海岸纺织厂区内建(构)筑物拆除处置权。
2、标的内容:福清市江阴镇海岸纺织厂区内建(构)筑物拆除权及拆除残值处置权,房屋建筑物拆除面积约24028.91㎡,场地平整57211㎡(上述内容及数量仅供参考,实际以竞买人现场勘查为准并自行评估风险),评估拆除净残值为人民币 52.0281万元。标的物座落及拆除情况见位置图和拆除示意图,拆除示意图仅供参考,不作为拆除计量依据。
3、拍卖标的依照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的规格、质量、真伪与实物不符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和完整性,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品质、质量、数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4、竞买人在办理竞买手续之前必须仔细查勘拍卖标的,一旦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接受并认可标的已知或未知的一切瑕疵。竞买人以未实地查看为由而向拍卖人和委托人主张权益的,拍卖人、委托人一律不予受理,并且竞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悔拍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
5、竞买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法律责任且委托方有权没收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二、公开处置方式及要求
1.竞买人资格: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须具备有效的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须有最近2年工厂类建筑物或设备拆除的施工经验;
(5)本次拍卖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2.处置方式:采用有底价增价式公开拍卖,价高者得。
3.禁止买受人(中标方)将上述标的项目再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如果出让人(委托方)发现买受人(中标方)有分包、转包行为,出让人(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收回买受人(中标方)拍卖竞得的建筑物的拆除权及拆除残值处置权,没收买受人(中标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买受人(中标方)的违约责任。
4.自标的移交至买受人(中标方)之日起,所有相关费用及投资的风险和责任均由买受人(中标方)自行承担。移交后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买受人(中标方)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中标方)在对标的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工人受伤害事故、生产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债务等责任)均由买受人(中标方)自行承担。若委托方被迫承担了责任,委托方有权向中标人追偿且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起始价、保证金、底价设定
1.本次标的海岸纺织厂区内建(构)筑物拆除处置权,根据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确定拍卖起始价。本次拍卖起始价合计为人民币52.1万元(大写伍拾贰万壹仟元整),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2.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汇入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未竞得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无息原路退回。买受人(中标方)在拍卖成交当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之日(不含当日)7天内签署《建(构)筑物拆除协议书》及付清标的成交款项、履约保证金后,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同意退还保证金函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无息原路退回。若中标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相关费用或悔拍的,扣除拍卖佣金,剩余的拍卖保证金归委托方所有。
3、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须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现场作业管理过程的保证。乙方按时拆除清运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完成,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违约金(若发生)余额无息退还。账户名: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账号:419575260968;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福清江阴开发区支行。若买受人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违约等其他情况发生,在标的拆除及现场复原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给买受人。
四、明确事项
1.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经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买受人(中标方)需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含现状设备物料残余)、烟囱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等材料,自竞得日起15日内完成论证、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或同意备案,之后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买受人(中标方)未按上述期限完成前期工作的,每延误一天委托方有权处以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期30日及以上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双方签定的《建(构)筑物拆除协议书》,无偿收回建构筑物等资产,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根据《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买受人(中标方)若未能按照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连续三次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因未做好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由辖区政府或辖区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辖区内的建筑物拆除施工委托单位,一年内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承接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业务,且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