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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110102802024
时间:2024.02.19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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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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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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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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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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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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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项目

福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E3501110102802024001

各投标人:

现就对福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说明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问题与答复:

1、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2.4“招标范围和内容”及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一、基本编制要求)和(二、招标范围与规模)中均不存在与人防工程相关招标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5)/1.企业资质资格:“投标人......具有......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得 2分”,本项条件设置与闽建筑(2023)28号文件中二、(四)严格规范加分项设置:“企业资质加分项所涉资质类型应限定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类型,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将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或加分项要求”相违背,建议删除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闽建筑〔2023〕25号—《关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相关事项的意见》,总承包项目并不完全适用于专业工程项目,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基础上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5)/企业资信(22分)/1.企业资质资格(4分)。根据现行闽建筑函〔2019〕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资信(≤15分),企业资质(≤3分)。招标人应根据闽建筑(2023)28号文件通知要求参照标准范本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闽建筑〔2023〕25号—《关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相关事项的意见》,总承包项目并不完全适用于专业工程项目,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基础上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3、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5)/1.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的,得2分, 其余不得分”。根据现行总承包范本闽建筑函〔2019〕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1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1分。2.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投标人自行实施,得1分”。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故本条款涉嫌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非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参照标准范本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闽建筑〔2023〕25—《关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相关事项的意见》,总承包项目并不完全适用于专业工程项目,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基础上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4、招标公告3.4②要求“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由承担主要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中没有此项内容,请明确以哪一条为准。

答:以招标公告3.4②要求“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由承担主要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为准。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四)规定:“企业资质加分项所涉资质类型应限定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类型,不得扩大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企业资质加分项增加了资格条件中未设置的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违反上述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根据闽建筑〔2023〕25—《关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相关事项的意见》,总承包项目并不完全适用于专业工程项目,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基础上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说明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2条款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修改为:☑允许,分包内容要求:BIM设计、智能化系统、消防、暖通、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内部软硬装、加装电梯、起重设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点第8点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无固定范本-综合评估法。”修改为: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1条款履约担保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4.2履约担保修改如下:

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 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3)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 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 闽建筑[2018]19号文和闽建筑〔2021〕16号文的规定。 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 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 选择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公司, 切实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承包人选择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 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不良记录。

4)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

5) 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止。

6) 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给承包人。

4、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增加“附件三-1:支付担保格式、附件三-2:支付保证保险格式

三、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所述内容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上发布,请投标人应自行查阅, 否则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三-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三-2:支付保证保险格式

 

招标人:福州市晋安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恒达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19日

 

附件-1:支付担保格式

支付担保

 

保函编号:

 

致(承包人名称,下称受益人):

鉴于(发包人名称,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的项目名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1.本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的应付款之日后90日止。

4.在本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及被保证人未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三-2:支付保证保险格式

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承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你方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方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1.我方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大写)(币种,金额,单位)(小写:)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3.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4.本支付保证保险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

5.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