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州市)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国家法官学院福建分院暨福建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基地(工程总承包)-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081
时间:2023.11.08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国家法官学院福建分院暨福建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基地(工程总承包)

答疑补充通知2

 

各潜在投标人:

国家法官学院福建分院暨福建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基地(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081002)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1: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履约担保金额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请做相应修改。 2、若履约担保金额条款有修改,请明确《投标函附录》9.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的约定内容。

答: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不单指施工建设单位,故该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本项目设置“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体装配率(或预制率)不小于30%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为加分项业绩,满分3分。该条款设置有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业绩满分公司少于三家,不合规。因早年装配式项目均按照《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 (2015]6号) 要求通过的工业化认定,预制率均认定在20%左右,本项目业绩加分条件过于苛刻,据了解整个行业有此项满分业绩企业极少,有条件参与本项目业绩满分企业少于三家,有失公平公正,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单体装配率(或预制率)不小于30%的要求或降低单体装配率(或预制率)不小于20%,望相关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标。应保障,能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业绩满分的公司不少于3家。

答:根据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不得低于5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装配率不低于30%。且本项目业绩指标设置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及《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 (2019) 42 号)》的规定,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本次招标的业绩设定为“单项合同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体装配率(或预制率)不小于30%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 因《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装配率的要求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才实施的,至今才两年多,故满足本项目竣工业绩中装配率不小于30%的竣工项目屈指可数!省内仅有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两项(“福州电视中心二期福州广电融媒体中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和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福州滨海新城综合医院(一期)项目”等几个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省外例如上海、深圳等比福建更早推行装配式工业化的城市,装配式更加成熟的城市,在全国四库平台上均不能具体体现装配率或预制率的具体数据,故均不具备任何中标可能,故该业绩设置不合理,这样严重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不如直接指定中标人。既然是公开招标就要体现公平竞争,法院本应该是最讲公平公正的单位,应对得起法徽上的灋吗?请招标人予以更正,删除或降低装配率要求。

答:根据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不得低于5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装配率不低于30%。且本项目业绩指标设置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及《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 (2019) 42 号)》的规定,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补充通知

1、原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1项 “3、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情况认定及处理意见按《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和闽建筑〔2019〕16号要求执行。 ”该条款删除。

2、原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1项 “6、投标单位中标后,凡无故放弃中标、不提交履约担保金、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将上述不良行为在省统一公共平台上记录。”更正为:“6、投标单位中标后,凡无故放弃中标、不提交履约担保金、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原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前附表 11项  3.项目管理机构(2分)“(2)拟派本项目的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2分;或

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其中>2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更正为:“(2)拟派本项目的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0.1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2分;或

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其中>2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

4、原招标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  2.5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更正为:“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28天内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答疑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20231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