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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技侦用房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30102802037
时间:2025.05.12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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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技侦用房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1号

致各投标人: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技侦用房项目(施工)做如下说明或补充:

一、答疑纪要部分

1、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试验员1人;是否有误?请代理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项号6中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试验员:1人 ”修改为“试验员:0人”。

2、依据招标文件通用本合同条款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专用本中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请招标人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依据招标文件通用本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合同专用本中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请招标人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专用合同条款3 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合理。不可预见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用合同条款3 ⑰发包人有权依据工程进度调整工期,若发包人要求加快工期进行赶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合理。若发包人要求加快工期,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赶工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专用合同条款3 ㉙承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因此对现场施工造成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不合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窝工误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用合同条款3 ㊲因客观技术限制,施工图纸存在未能完全反映地下不可预见情况。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实时实勘地下管线现状,以保证不破坏现有地下管线。(最终实勘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以签证形式并入结算。不合理。最终实勘费用应按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用条款3 ㊷承包人应负责场地平整、场地内苗木砍伐、废弃构筑物的拆除等影响场地施工的准备工作,不另行予以签证。不合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或者相关场地平整、清障费用以签证形式按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专用合同条款7.5.1 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施工、局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不作为工期延误事由,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上述特殊性及风险。不合理。发生上述情况时,发包人应顺延工期,并补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专用合同条款7.7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2级以上(不含12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不合理。8级以上大风即应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专用合同条款10.4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函件,钢构件场外运输距暂按30km计算,实际施工中如增加运距按30km包干,运距不足30km则按实调整。 不合理。钢构件场外运输距应按实调整。

答:本招标清单已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按招标文件执行。

12、专用合同条款12.4.4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但履约期间可能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本项目款项支付延期,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包括延期利息、违约金等,承包人自行承担参与本项目的经济风险。不合理。发包人延期支付项目款项,应赔偿承包人延期利息、违约金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专用合同条款16.2.2 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场地移交困难,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施工工期不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3个日历天内仍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解除合同,同时没收保证金。不合理。发包人应确保现场满足施工条件再发出开工通知,若因此延期,工期也应顺延,并补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专用合同条款17.1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12 级以上(不含 12 级)台风、日雨量 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不合理。8级以上大风即应视为不可抗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5、专用合同条款18.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发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所涉及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P74,第1.13.2 ,“(1)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 14 天内,向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8 天内完成核对工程量清单工作;”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此处是否有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P88,专用合同条款7.3.2“ 开工通知,因本项目进度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进场时间每延误一天缴纳违约金 5 万元。”请明确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7.3.2开工通知补充工期自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日期起算 

18、招标文件P88,专用合同条款:7.5.2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5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处罚太过严苛,建议调整为: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P89,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建议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P98,专用合同条款12.4.4,“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①每月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支付(累计支付进度款最高至签约合同价的 8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或提供满足发包人档案归档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移交相关工作,经台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台江区财政局批复后支付除质量保证金部分以外的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工程价款结算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 2%费率计取;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付清余款。财政项目进度款支付金额最终以财政拨付为准。”建议增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招标文件P99,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以上条款有失公平,为助于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因支付延迟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建议招标人在合同中新增或修改此条款,明确当财政资金不到位导致款项拨付迟延时,发包人是否支付该部分利息以及双方应如何协调处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P107,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 ,“(15)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场地移交困难,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施工工期不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此条款不合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场地移交困难,应给予工期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P118,18.1 工程保险,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发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费用,请修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P/205,第3节投标报价中,第四,(6)、(7)、(8)条款不适用综合评估法,且条款第六也不适用施工项目。请删除。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及福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制作,请结合省厅范本进行阅读理解”。

25、招标文件P205,第3节投标报价,第四,(6)、(7)、(8)条款不适用综合评估法,且条款第六也不适用施工项目。请删除。否则影响评标。理由:本项目是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P60页已经有综合评估法商务文件的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而招标文件P205,第四、(6)(7)(8)条款中85%的要求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商务详细评审内容,请代理删除此处(6)(7)(8)条款。

答:详见答疑问题24

26、钢构件场外运输运距暂按 30km 计算,实际施工中如增加运距按 30km 包干,运距不足 30km 则按实调整。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运距均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本招标清单已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第(4)条款更改为:4)变更应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1 号)及《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进一步解释的通知》(榕财建[2019]371 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等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或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说明: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做相应调整。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