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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鉴江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230102802064
时间:2025.04.25 来源:罗源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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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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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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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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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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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罗源县鉴江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施工)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230102802064003 

 

各潜在投标人:

罗源县鉴江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编号:E3501230102802064003)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问题与答复

1、诚信承诺函是否要按照最新规定来制作?暂时没有做,因为文件的是老格式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

2、投标文件中: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的第六点是否改为最新版的?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

3、1.24页投标须知34.2.24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及时拨付有限空间安全施工措施费”,请问本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如果需要提供,清明确内容以及在投标文件哪一处提供?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

4、投标须知前附表34.2.24有提到完善有限空间管理措施,但是招标文件里面没有给出具体的有限空间有哪些,请问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限空间措施,如若需要提交请明确有限空间清单,谢谢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原招标文件中“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修改为最新规定版本,按照闽建筑〔2025〕4号规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调整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详见附件1)

2、删除原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中34.2.24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闽建安[2023]4号)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及时拨付有限空间安全施工措施费。”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分包中“不允许”修改为“允许,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4、投标函附录中序号3分包“不允许”修改为“允许”

5、招标公告中“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修改为“3.3. 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专项合同条款中的3.7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90 天止。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无息退给承包人。”改为“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90 天止。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以现金形式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返还应计取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专项合同条款中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5%。”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

8、投标函附录中第6项“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5%”改为“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9、《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三、本《补充通知》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www.fzztb.com)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1

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  ”。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 1 项。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或本单位员工实名的计价软件 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 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 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 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 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3、根据闽建筑〔2025〕4 号文件规定,将本资格文件中“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进行修改,以此版本提供为准,“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可空白提供。

 

 

招标人:罗源县鉴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4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