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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研修中心房产除险改造工程项目-变更公告 | 2025-04-16 |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研修中心房产除险改造工程项目
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研修中心房产除险改造工程项目(招标编号:E3501040102802059001)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说明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问题与答复
1.问:本项目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再提供或在施工过程中再向发包人申请?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
答:投标时无需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填写拟分包企业情况,投标人中标后应将拟分包内容及分包人单位资质提交给发包人审核。
2.问:①1~5号楼垂直运输,使用时间按9个月(270天/部)计入本清单,超出范围不另行增加费用。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②垃圾及土石方弃置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不再增加相关费用。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说明
1.招标文件第73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款的“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原文内容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价款的10%,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
2.招标文件第17页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22编列内容“工程量清单核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或中标人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下(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上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总造价。”原文内容修改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8 日内,发包人或中标人发现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2024〕9 号)第六条情形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28日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的包干数量,双方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并签订合同。中标人应按施工图施工,若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较之施工图存在前款所述的错误情形,且中标人在规定时限未提出核对的,中标人不得就该部分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变更。”
招标文件第77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关于招标控制价错误修正的其他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逾期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下(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上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内容相应修改。
3.招标文件第17页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9.1编列内容“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后90日止(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及招标文件第77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后90日止(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原文内容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28日止(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期限也相应延长)。”
三、本通知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四、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所述内容为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相关规定,本补充通知的澄清修改不属于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不受“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期限限制,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六、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j.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s://fzzbt.portal.zhiguangong.com/)、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www.fzztb.com)上发布,请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