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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18.09.30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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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1、项目背景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是福州的重大民生补短板工程,本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垃圾处理的能力,满足城市垃圾日益增长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城市的品位,改善投资及人居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招标说明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已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榕发改审批[2018]173号批准建设。为推动福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为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服务效率,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已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24号)精神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并授权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招标人”)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下称“投标人”)采购工作,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本项目已具备PPP模式招标条件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项目基本概况

3.1项目名称: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

3.2项目地点: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厂址位于福州市红庙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园区位于福州晋安区新店镇红庙村(福州市北郊红庙岭莲花峰北部),距市中心约17km,海拔340m~605m

3.3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

依据《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估算总投资为81749万元,其中PPP项目投资77221万元、政府配套投资4528万元:

(1)PPP项目投资

本项目PPP项目投资部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红线外一米范围以内的垃圾焚烧和发电系统、垃圾接收处理及助燃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污泥干化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附属生产工程、桩基工程、场地三通一平及护坡、厂区绿化等,以及红线外的专用渗滤液管道工程。PPP项目投资不包括飞灰固化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等工程投资。纳入PPP项目的估算总投资为77221万元,包括:建筑工程费27836.55万元、设备费32812.8万元、安装工程费8273.62万元、其他费用2566.44万元、不可预见费3574.47万元、基建期贷款利息1944万元和铺底流动资金213.6万元。

(2)政府配套投资

本项目征地费用及青苗补偿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共计4528万元,纳入政府配套投资范围,不计入PPP项目投资中。本项目的厂区外配套工程,如:进厂道路、供水(包括生产水、生活水管线)、排水(包括污水、雨水管线)、外部通讯、电力接入系统等需由政府方负责配建的,由园区内各企业共享,故另行立项建设,不纳入本项目政府配套投资中

3.4项目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

主要技术指标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

 

1、本项目作为集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及厨余筛上物)、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餐厨固渣(含预处理固渣和厌氧沼渣)、厨余沼渣、大件垃圾以及园林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终端处置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处理规模为1200 t/d。建设2条焚烧量为600t/d(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污泥、沼渣、餐厨及厨余筛上物、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焚烧线及烟气净化系统,安装1台1×25MW凝汽式汽轮机(1×30MW发电机),配套建设 1 套 500t 污泥和沼渣半干化处理设施和RDF燃料棒(颗粒)设施。

2、本项目建设规模为1200吨/日,具体如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及厨余筛上物)900t/d,年处理量32.85万吨;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100t/d,含水率80%;年处理量3.65万吨;餐厨固渣168t/d,含水率74%,(含预处理固渣和厌氧沼渣),年处理量6.132万吨;厨余沼渣185t/d,含水率60%,年处理量6.75万吨;大件垃圾101t/d,年处理量3.69万吨;园林垃圾20t/d,含水率60%~65%,年处理量0.73万吨。

3预计达产年发电量:14853×104kWh/a

注:主要技术指标根据《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

3.5项目服务范围

(1)生活垃圾:为福州市辖下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及大学城收运的除政府已签订垃圾焚烧协议约定的垃圾焚烧处理量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其他废物:园区内渗滤液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大件及园林垃圾处理厂分别产生的污泥、固渣、沼渣和筛上物以及可焚烧的废物。

3.6项目合作边界范围

本项目合作内容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

3.6.1建设边界

本项目建设范围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及相关配套设施(含专用渗滤液管线的敷设)。

(1)PPP项目投资部分:采用PPP模式实施,通过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方式,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移交给福州市政府指定承接机构。该部分建设投资纳入PPP项目投资中,作为确定服务费的依据之一。

(2)政府配套投资部分:政府部门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工作,项目的勘察由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作为业主直接委托;设计、监理工作由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作为业主自行招标,上述费用均计入政府配套投资,由市财政局据实支付有关款项。其他未纳入政府配套投资的需由政府配套提供的设施由政府方负责配建。

3.6.2运营边界

运营范围主要为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以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修缮等。

(1)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应优先焚烧处置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核定量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餐厨固渣、厨余沼渣、大件垃圾以及园林垃圾等,其次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进入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在满足焚烧处理厂一至三期《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供应量后剩余部分供本项目处理;待本项目处理垃圾量达到中标保底量后,其余进场垃圾由综合处理场统筹分配。未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接收、处理非环卫部门收集的生活垃圾以及服务范围外的其他废物。

(2)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接收上述垃圾,经称重计量后分类卸入垃圾池及湿污泥和沼渣卸料仓内。将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餐厨固渣、厨余沼渣采用低压蒸汽半干化工艺将其干燥至含水率40%后,和园林垃圾、破碎后的大件垃圾混合制成RDF燃料棒产生电能除用于协同处置厂自身运行以外,剩余电量并入电网。

(3)项目公司除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外,应负责将产生炉渣、飞灰等运输至红庙岭园区炉渣综合利用厂统一处理,产生的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渗滤液收集后通过项目公司自建、维护的渗沥液用专用管道和泵输送至红庙岭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由政府方负责处理。渗滤液处理厂(规模3000吨/天)的浓缩液,在炉渣和飞灰处理厂进行伴灰用。

(4)在特许经营期内,若政府有处置陈腐垃圾需求时,项目公司在有富余处理能力前提下应无条件接收陈腐垃圾分选后的可燃垃圾,技术经济方案另行商定。

3.7招标内容和范围:

(1)本项目招标内容: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社会资本招标。

(2)本项目招标范围: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下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工程范围和运营维护范围以本项目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3.8特许经营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1.5年,运营期28.5年(含试运营期)。建设期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即进入试运营阶段,试运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3.9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项目公司设立地点应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23000万元,由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股按股权比例出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政府方股权比例为40%,对应的注册资本为9200万元;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60%,对应的注册资本金为13800万元。双方按股权比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3.10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投资回报来源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两部分。其中:

1.政府付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含城市生活垃圾、餐厨筛上物、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污泥和餐厨固渣处理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服务费单价和污泥和餐厨固渣处理服务费单价均根据批复后的可研报告中的估算单价金额,按建安费用下浮15%计算的服务费单价作为最高限价,最终价格以中标报价为准,若发生服务费单价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服务费单价为准。项目设置日保底垃圾处理量按设计量日处理1200t/d的60%-80%之间,通过投标人竞价确定。

2.使用者付费:包括协同处置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的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公司支付的厨余筛上物处理服务费和厨余沼渣处理服务费。其中,垃圾上网发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文件,具体以购售电双方共同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厨余筛上物处理服务费执行生活垃圾类处理服务费单价;厨余沼渣处理服务费执行污泥沼渣类处理服务费单价。该服务费为使用者付费,不与本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

3.11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资金,其中:

(1)本项目资本金为纳入PPP项目的估算总投资30%计取,其中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股权比例以货币形式按工程建设序时进度计划分批到位。由于项目公司股东未按约定出资,或因资金不到位引起的财务成本增加、工期滞后、项目亏损等,均由未到位股东承担。股东各方不得抽回和挪用项目自有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2)融资资金:除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由中标社会资本方通过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资本方应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若不能补足,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中标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时,如出现融资风险,则全部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

3.12项目运作方式:

1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构和招标人,授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人代表;

2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社会资本方后,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签署《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3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签署《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以约定中标社会资本方按要求的时间、股权比例等与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等事项;

4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5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订《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竣工验收后按照现行政策标准及政府方的绩效要求进行运营维护。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项目公司合同履约情况;

6)项目公司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

7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收取回报;

8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 凡有投资意向并是正式成立且有效存在、具有相应的综合实力、财务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均可向本项目招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并被列入投标申请人入围名单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4.2 投标申请人基本资格条件:

4.2.1投标申请人均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

注:(1)属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的企业,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属香港地区注册的企业,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的《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的《公司注册证书》;

(3)属澳门地区注册的企业,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商业登记证明》;

(4)属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提供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4.2.2投标申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2.3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一方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施工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施工资质,且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2.4投标申请人的业绩要求:

(1)投标申请人运营业绩要求:

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须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并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项目业绩包含BOT、BOO、PPP、DBOT等运作模式,但不含BT模式)。

注:业绩认定必须提供业绩合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或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商业运营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加盖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可予以计入,业绩是其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的,则须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可查询的隶属情况查询页面打印件(含认缴注册资本数额页面打印件))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若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为香港地区注册的企业,可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www.icris.cr.gov.hk”上可查询的企业注册情况(须体现出资人股权关系)查询页面打印件(加盖公章);若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为其他境外地区注册的企业,须出具该企业在当地合法注册的法律文书(须体现出资人股权关系),注册文件应经该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后,经司法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核证(投标申请人须随附企业注册文件中文译本)。

③若项目合同中均未标明体现“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工艺的证明材料,如: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无效。

(2)投标申请人施工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申请人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承接过一项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工程的土建或机电安装的施工业绩。

注:上述业绩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独立投标申请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若项目合同中均未标明设置的“施工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指标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无效。

3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承接过一项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工程的土建或机电安装施工业绩(注:在此项目上需担任项目经理,且独立投标申请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在职正式员

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供项目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若项目合同未明确标明项目经理的,应补充提交能证明项目经理的如施工许可证或优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证书或评优文件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建设单位开出的项目经理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无效。

拟派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独立投标申请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申请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三个月及以上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4)项目运营负责人业绩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运营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运营过一项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注:在此项目中任生产(或运营)负责人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独立投标申请人(或承担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在职正式员

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若项目合同未明确标明项目运营负责人的,需提供现任职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为生产(或运营)负责人职务

拟派出项目运营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申请人(或承担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申请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三个月及以上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所署单位可以为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若所署单位是其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全资控股下属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的,则须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可查询的隶属情况查询页面打印件(含认缴注册资本数额页面打印件)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若全资控股下属公司为香港地区注册的企业可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www.icris.cr.gov.hk”上可查询的企业注册情况(须体现出资人股权关系)查询页面打印件(加盖公章);若全资控股下属公司为其他境外地区注册的企业,须出具该企业在当地合法注册的法律文书(须体现出资人股权关系),注册文件应经该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后,经司法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核证(投标申请人须随附企业注册文件中文译本)。

④若项目合同中均未标明体现“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工艺的证明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无效。

4.3投标申请人信誉要求:

(1)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

(注: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或“失信黑名单查询”网页截图,申请人在网页截图名单检索上无记录;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下载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网页截图,申请人在网页截图上无记录)

(2)投标时,投标申请人(联合体各方)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各方)不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注:若组成联合体申请时,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本条款要求。

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由运营方和施工方组成,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名,联合体投标人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并在本项目中负责运营、协调工作,并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资金筹措、委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运营阶段的主办、协调等工作;

(2)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占股比例≥51%(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持股比例为40%:60%);

(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对投标申请人运营业绩的要求。

4.5投标申请人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拟担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运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未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的投标申请人,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文件。

注:若组成联合体申请时,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本条款要求。

4.6 若投标申请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被评审小组予以否决: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作为不同投标申请人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7 管理要求:投标申请人(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承诺)须提交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日历日内在福州市晋安区内注册设立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实缴)的承诺书。该公司必须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本项目的投资运营,不占用联合体成员投标名额。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占股比例不包含其控股子公司在项目公司中占股比例。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和办法,对各投标申请人按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投标申请人入围名单。资格预审结果将及时告知投标申请人,对进入投标申请人入围名单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凭《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6、申请报名和文件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8108日至201810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携带资料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每套100元,售后不退。

6.2报名时,须携带下述资料于上述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和地点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逾期或报名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完成报名手续: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的公司注册证文件)复印件;

注:若组成联合体申请时,联合体牵头人报名即可。

7、资格预审保证金

(1)资格预审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2)资格预审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万元)

(3)资格预审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的,从投标申请人企业基本账户银行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指定的资格预审保证金账户;②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投标申请文件一并提交;投标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至投标申请文件中。原件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袋中,在递交投标申请文件时当场交付给招标人代表;

(4)若为港澳台地区企业的,可由其中国境内地的下属公司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但须下属公司出具相关保证金承诺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联合体牵头人为港澳台地区企业的,还可由联合体成员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

注:资格预审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 [闽咨招[2018]13号资格预审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资格预审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8.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1029日上午1045分,提交地点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厅(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同时,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

8.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都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zszfcg.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www.fzszfcg.gov.cn)等上公布,不作另行通知,请投标申请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410室

联系电话:0591-83330100

传真:0591-83330100

联系人: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邮  编:350003

电 话:0591-87677863;传  真:0591-87677861

联系人:郑先生、刘先生

 

资格预审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51008010018150009287

 

监督单位:福州市财政局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