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江田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三溪东滨路道路沥青工程)-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457001
时间:2021.08.06
来源:长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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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江田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三溪东滨路道路沥青工程)-变更公告 | 2021-08-06 |
长乐区江田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三溪东滨路道路沥青工程)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457001
各有关单位:
长乐区江田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三溪东滨路道路沥青工程),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如下答疑及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7.5.2条款“施工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与商务文件中投标函附录7.5.2规定内容不符。
答: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更正为:“施工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源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