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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初步设计)-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199
时间:2024.08.15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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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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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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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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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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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初步设计)

补充通知

 

本补充通知作为福州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199001)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一、本工程设计费金额和计算办法修正如下: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24244.47万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214.4625万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670.19530 万元,浮动幅度值:-20% ;

2)基本设计收费:670.19530 万元,其他设计收费:0万元;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670.19530 万元,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

设计费计算办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取,计算公式如下:(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2)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670.19530 万元× 1.0× 1.0× 1.0=670.19530万元

3)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670.19530 万元×(1-20%)=536.15624 万元。

4)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计算办法: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40%)=670.19530 万元*(1-20%)×40% = 214.4625万元。上述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暂定金额,计算过程与浮动幅度值、系数取值保持不变,最终设计费以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金额为初步设计费的计费基数,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20%计算调整设计费总额,最终结算按照福州市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为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原设计进行重大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由双方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零星及特殊项目工程的设计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条款修正如下: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类别及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

三、本项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条17.1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以下之一的有效投标保证金形式:根据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 ,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修正如下: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以下之一的有效投标保证金形式:根据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①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②本项目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采用现金形式提交。③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四、本项目招标主要建设内容包含:1、福州市中心城区约6万户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其中管道改造管径为DN100-DN1000。2、约72套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泵、控制系统改造。

五、本项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PDF、ZBF版本等资料已上传至本补充通知的附件,各潜在投标人应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下载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下载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大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