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关安置房(施工)-变更公告 | 2022-08-26 |
西关安置房(施工)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545002
一、澄清部分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6月17日发布的闽建筑函〔2022〕27号,以及根据省厅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实施细则于2022年10月1日执行,请招标人提供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
答:根据“闽建筑〔2022〕3号文”,本项目不予提供计价软件版文件。
2.关于项目部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本项目在投标时是否可以只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的项目部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中标后再行提供相关材料?
答:本项目在投标时可以只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项目部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中标后再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为投标人的福州分公司缴纳是否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要求,社保证明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
5.招标文件第11.1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风险仅有钢筋、水泥材料,与条款34.2.24“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在商务文件中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中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不符,应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请问结构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专业的吗?
答:结构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专业。
二、修改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18.1/18.2.1投标保证金的“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修改为“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递交福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榕建规〔2022〕3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应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第34.2条款“其他”增加34.2.26点内容如下:34.2.26根据“闽建筑〔2022〕3号文”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应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投标人应当在“四、授权委托书”后提供相关在岗证明材料。(在岗证明材料指: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若委托代理人由非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则本委托书应额外加盖派出委托代理人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第3.1.8条款的“b”点修改为:“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的序号1第3.9条款“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第②点中的原“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现修改为“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原“违约金8万元人民币”现修改为“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的序号1第3.9条款“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第③点中的原“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0.15万元”现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0.2万元”,原“其它人员每人次0.05万元”现修改为“其它人员每人次0.08万元”。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2.1条款的“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修改如下: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若未按时提交,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收到监理人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能提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内,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0万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2.3条款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中原“并按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现修改为“并按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2.5条款的“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中原“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现修改为“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原“违约金8万元人民币”现修改为“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原“缺岗按每人天1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现修改为“缺岗按每人天2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原“缺岗按每人天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现修改为“缺岗按每人天8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10)”的第①点和第②点中的原“30万元”修改为“100万元”,原“8万元”修改为“10万元”;第③点中原“0.15万元”修改为“0.2万元”,原“0.05万元”修改为“0.08万元”。
注:本《澄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