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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发揽湖郡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110102100317001
时间:2022.06.28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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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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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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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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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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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一)

项目名称

榕发揽湖郡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E3501110102100317001

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及澄清

1.投标人问: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第三项规定:“依托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引导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强交流合作,支持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联合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补足我市建筑业企业在重大工程领域的发展短板,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原则上招标人不得排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按照联合体成员最高信用分计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根据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1、招标文件评价标准中2.2.4(1)中,要求“在投标人满足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条件的基础上,本项目服务范围中(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有两项(须含工程设计)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的得3分;有三项(须含工程设计)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的得6分。本项满分6分。”由于工程监理及工程勘察均有属地化要求(详见相关资质要求),因此将工程设计作为必须项与上述文件宗旨不符,建议改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中,任意承担两项3分,任意承担三项6分。 2、本项目涉及信用分取值,是否应以联合体所有成员中最高分计取。

   回复:1、本评分项鼓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有利于解决各专业实施的衔接问题促进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不违背榕政办【2022】52号文精神,按招标文件实施。2、信用分取值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取

2.投标人问:招标文件p37-38“企业信用评价”设置不合理,由本项目的特性与服务内容可知,设计咨询与工程监理起主导作用,只以设计信用分进行加分不合理,显而易见这是为福州市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设置的加分条件,如此刻意设置明显是为该单位提供便利,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强烈要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修改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标准,应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工程设计的咨询单位信用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

     回复: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p37评分办法中“资质情况”要求不合理,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为何此项加分条件却要求牵头人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勘察、监理进行加分?对应的设计、勘察、监理资质完全可以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如此苛刻的要求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某单位某便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要求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每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加2分,满分6分。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回复:本评分项鼓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有利于解决各专业实施的衔接问题促进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按招标文件实施

4.招标文件p39“监理业绩”要求不合理,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为何此项加分条件却要求牵头人提供相关监理业绩?对应的监理业绩全可以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如此苛刻的要求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某单位某便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要求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一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个业绩实际造价≥20000万元)监理项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回复:本评分办法调整如下:第1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一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个业绩实际造价≥20000万元)监理项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第2条:联合体成员中承担监理任务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一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个业绩实际造价≥20000万元)监理项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满分0.5分

注:此加分项中第1条和第2条按满足情况得分高者选其一。1)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3)通过平台查询的业绩指标与投标文件所附业绩合同上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4)业绩时间以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5)业绩项目竣工即视为已完成监理项目

2.评分办法中关于“BIM人员: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一级BIM证书的人数在5个(含)以上的得0.5分;同时具备二级BIM证书的人数在6个(含)以上的加0.5分;同时具备三级BIM证书的人数在1个(含)以上的加1分。满分2分。”设置极不合理,本项目既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为何此处只设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进行加分?且为何只让一级BIM证书与二级BIM证书进行加分并做为前提条件?提供多本更高级别的三级BIM证书难道不能满足项目要求进行加分?如此刻意设置明显是为某单位提供便利,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强烈要求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备BIM证书的人数1个得0.5分,4个(含)以上得2分,满分2分。”

    回复:该评分办法调整如下: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具备一级及以上BIM证书人员达到1人的得0.5分;同时具备二级及以上BIM证书人员达到1人的加0.5分;同时具备三级BIM证书人员达到1人的加1分。满分2分。注:1、须提供中国图学会BIM等级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BIM等级证书和缴交社保费的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2、上述人员及证书不可重复计分

3.评分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非各专业咨询负 责人,除招标文件允许兼职情况外)同时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和高级及以上工程师的,...”设置不合理,与招标文件P4“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1.3点,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的要求不一致,强烈要求修改为“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且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单个业绩建安费≥20000万元)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必须至少包含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及造价咨询5项服务内容)的项目负责人(非各专业咨询负责人,除该业绩项目允许专业咨询负责人兼职项目负责人除外)的,得2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评分项对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和业绩进行评审,属于择优选择,不存在不合理

招标人:福建榕发置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