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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1
时间:2021.12.20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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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施工)补充通知二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1

 

各投标人: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1)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及修改如下:

  1. 投标须知前附表35项增加“34.2.19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2019年7月19日发)“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闽建筑〔2019〕22号,2019年8月16日发)“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与与本款不一致的以本款为准。”

  2. 投标须知前附表35项增加“34.2.2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2)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3)依据闽建许[2015]274号文规定:投标人因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无法提供注册证书原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招标代理单位: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