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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监理)-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2
时间:2021.12.17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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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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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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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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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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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监理)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2

各投标人: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监理)(招标项目编号:E3501040102100302002)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及修改如下:

一、答疑

  1.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吧!

   答:《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满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 本项目已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5.3业主已同意支付“预付款:签约合同价的10%”,已符合闽建[2017]9号文件,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的规定,为何还要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担保金,强烈要求删除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9.2.5支付“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答:删除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9.2.5支付“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1. 本项目是公建三级项目吗?

   答:本项目为一般公共建筑三级。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

  1. 投标须知前附表48项“11.4. 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中标单位,应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榕建筑〔2018〕139号)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术施工许可证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修改为“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榕企业,应按照榕建筑[2016]24号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2. 投标须知前附表48项增加“11. 13根据闽建筑 【2021】16号,履约担保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 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无需在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投标须知前附表48项增加“11. 14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许〔2021 〕7号)的相关规定,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外省企业应附上其企业资质在投标时是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招标代理单位: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