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0项第18.1/18.2.1条中“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修改为“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E3501110102100290001,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提供。”
修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本项目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同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
原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财审价的5%,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率”。
修改为“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财审价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率”。招标文件中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均做相应修改。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永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2021年10月20日
2021年晋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鼓山镇)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 2021-10-20 |
2021年晋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鼓山镇)项目(施工)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290001
各投标人:
现对2021年晋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鼓山镇)项目(施工)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