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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浮路安置房(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343002
时间:2021.09.17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文浮路安置房(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343002

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部分如下:

问题一:“十八、 混凝土预制构件(PC) 厂商相关材料”中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是否先盖预制构件厂商和投标人的红色公章再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项目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22000平方米是要求单项合同的总建筑面积还是其中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面积?

答: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建筑面积指单项合同总的建筑面积。即项目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问题三:评标办法和标准中,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对已完并竣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认定是否需要采用施工阶段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在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认定是否需要采用设计阶段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

答:详见招标文件修改第一点

问题四: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止。根据闽建筑(2013)29号文,建议修改为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日止。

答: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履约担保期限:”内容更正为 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28日止。履约担保退还: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 书后28天内无息退还。(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一并更正)

问题五:总工期为 550,请明确开工起算日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专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增加:日最高气温高于37度或日最低气温低于5度超过3天的。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专用合同条款17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 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建议增加:日最高气温高于37度或日最低气温低于5度超过3天的,突发二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其他情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专用合同条款11.1“调差仅计取差价和税金,其他费用和利润均不计取,调差按季度调整。” 建议修改:调差仅计取差价和税金,其他费用和利润均不计取,也不参与下浮,调差按季度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九: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7项⑩预制构件厂与项目工地运距在80 公里以内的,预制构件的运距根据定额按照实际运距计取,预制构件厂与项目工地运距超过80 公里的,预制构件的运费运距按80 公里计取,超过80 公里部分的预制构件运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运费按实际运距对应的定额运费乘以该定额项投标优惠比例计取,上述该定额项投标优惠比例=预制构件运输定额项投标单价÷预制构件运输定额项定额单价。 建议修改为“上述该定额项投标优惠比例=预制构件运输定额项投标单价÷预制构件运输定额项控制价单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之日(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期)起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将完整的核对资料送达福州市长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的,视为默认,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本工程仅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等于±3%的项目予以调整,分项误差小于±3%的项目不做调整。 (1)确定中标人以中标通知书发放为准,“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之日(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期)起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建议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起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 (2)省市没有文件规定针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等于±3%以内的项目不予以调整的说明,招标人应按实调整。“本工程仅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等于±3%的项目予以调整,分项误差小于±3%的项目不做调整。”建议删除。 (3)“中标人所报核对清单的价款与经审核后的价款偏差大于10%的,即(送审金额-审后金额)/审后金额>10%,视为故意虚报。将按中标人多报的金额计算审核造价咨询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相应标准计算,由招标人支付给审核单位,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已作废,审核费应参照该文件并结合市场行情打五折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十二份,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建议修改为(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四份,若发包人需要增加的,承包人应当提供,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二:专用合同条款(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8、根据踏勘情况,承包人应无偿修建红线外的施工临时便道(长度不少于 200 米,宽度不少于 8 米的硬化道路)。”红线外属于发包人的义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9、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装配式施工特点,设置装配式样板区(面积根据发包人要求)并进行相关总平和安全文明设置,项目应达到省级装配式项目观摩标准核要求,否则将扣除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并且承包人应专门派员驻预制构件厂监督其制作过程。” 本项目没有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达到省级标准要求,招标控制价也未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未达到省级装配式项目观摩标准核要求的,发包人无权除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装配式施工特点,设置装配式样板区(面积根据发包人要求)并进行相关总平和安全文明设置,项目应达到装配式项目观摩标准要求,否则将扣除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并且承包人应专门派员驻预制构件厂监督其制作过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三:专用合同条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建议招标人支付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四: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0天内。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度款经发包人流程审批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关费用。 建议修改为“30天内。进度款经发包人流程审批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关费用。”(说明,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审批的款项开具发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五: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问题十六:招标公告2.7的质量要求与前附表34.2.26的质量要求不相符,请问质量要求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本工程施工阶段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部门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暂按《福建省装 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2020】4号)执行 ,后续待省住建厅出台正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定后, 按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 合格标准 。

问题十七: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是否可以一家对多家投标人的方式参加投标?

答:详见招标文件修改第2点。

问题十八: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投标时候是否可以不提供,由中标人中标后再提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九: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 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 请问,上述单项合同建筑面积是否指整个项目?单项合同作何理解,请明示。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装配式的建筑面积要达到2.2万平方米还是单项合同中含有装配式工程,合同总面积达到2.2万平方米即可。 例如:某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面积为3万平方米,其中某栋楼或某几栋楼为装配式建筑,且其装配式建筑面积不足2.2万平方米,这样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再或者某几栋楼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总和达到2.2万平米,又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请招标人明示,谢谢!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或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2000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问题二十:招标资料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晨曦软件稿属于只读模式,请代理重新提供一下可编辑模式的晨曦软件稿。

答:不予提供。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部分如下:

1、通用本补正数据表新增条款如下:

5

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 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4.1.9

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 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骏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 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 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 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 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 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 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 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 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 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 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 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 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 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 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 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 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 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 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 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 与上述第 2 项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 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 准。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 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 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 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 该要求。

修改为:

2、已竣工的“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出 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施工阶段) 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 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 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 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 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 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 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 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 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 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4)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 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 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 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 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5)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与上述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证 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 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 日期”与上述第 2 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 间为准。

3、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 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合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等 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 则,其业绩不计。

1)“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 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2)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均未标 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 说明上述特 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 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 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 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 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2、投标须知前附表 35项34.2条款新增内容34.2.26、①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PC)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混凝土预制构件( PC)厂商需满足以下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反 映股权或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复印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 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的复印件,上述所有复印件均盖预制构件厂商和投标人公章。允许一家混凝土 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多家投标人的构件供应厂商。依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 》(榕建筑[2020]35号)及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预制构件生产厂商注册地须在福州市,且列 入闽建办筑[2018]7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一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18] 24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二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19〕4号文附表《 福建省第三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中、闽建办筑〔2019〕9号文附表《福建省第四 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中、闽建办筑〔2020〕3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五批装配式混 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中 、闽建办筑〔2020〕4号文附表《福建省第六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 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21〕2 号文附表《福建 省第七 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21〕3 号文附 表《福建省第八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21〕5 号 文附表《福建省第九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中(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正式公文发布第十批或更多批次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的,名单内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也符合要求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特此说明!

 

招标人: 福州市长乐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