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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安置房九期(监理)-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465001
时间:2021.08.31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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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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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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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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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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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滨海新城安置房九期(监理)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465001

一:答疑

1: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7人,但按闽建建【2018】36号文和闽建建【2018】37号文,一般房屋建筑工程10000m2-30000m2,配备4人即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建议删减监理员(安装类),安全监理员建议由项目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如何界定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住宅工程二级?本项目层数多少层、有几栋?

答:本项目单项工程最高18层

3:“《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合同专用条款5.支付 5.3支付酬金中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未明确,请确认。

答:“二、补充说明”

二、补充说明

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点《5. 支付》至第9点《9. 补充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预付款:/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计费额:暂按9864.7494万元计算

收费基价 =9864.7494万元

专业调整系数: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高程调整系数:1.0

浮动幅度:下浮50%。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2160572.88元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1080286.44元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监理服务费(即人民币1080286.44元)进行报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注: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价暂按中标价。竣工结算时,以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的监理承包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依据来确定最终的监理服务费,但约定的系数及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取费标准下浮50%计算的约定不变。

2)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监理报酬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3)监理费按月支付,根据当月施工(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相应比例监理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施工(经发包人审核后的)完成工程量的价款×70%×监理费用÷监理费计费额);当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相应比例监理费用,之前支付的监理费多退少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及结算审核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后,监理费的结算金额经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97%,剩余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监理单位审核进度款处罚条款:如监理上报的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核减率达到10%(含)以上,则相应扣减根据当期施工完成量相对应的监理费用的10%。

若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规模减小,则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工期延长监理费不增加。

4)竣工结算时,以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人委托的有资质的审核单位最终审核确定的建安工程施工结算总价(若发包人分期进行施工,则施工结算总价按各期工程的施工结算总价合计金额计取)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的50%计算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最终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委托人委托的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结监理费为准。本工程监理工期若有顺延委托人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

注:(1)委托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支付等额的预付款;

2)监理酬金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同期工程款支付比例。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补充条款

9.1是否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不要求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取以下第/形式:

1.现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

2.银行保函。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监理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保证保险凭证上应写明验真网址,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该保证保险保单相关信息。

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监理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9.2其他

(一)监理人员要求

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

1、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约投标时的承诺,监理单位保证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

拟派出的现场监理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监理工作。

2、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及中标后提供的监理人员配备保持一致。对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或人员不到位必须执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变更(或不到位)总监的索赔额按13.5万予以交纳;变更(或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超过50%的,发包人有权清退该监理单位。

3、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须有同等资历,并报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4、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2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次0.3万元人民币;

5、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此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安装类”专监,合同执行中是否为“安装类”专监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此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含“造价工程师”,本项目配备的造价工程师按省厅文件执行。

6、上述监理单位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监理单位的工程款中抵扣。

7、监理单位必须保证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监理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如发包人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视为缺岗,发生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按每人3000元/天标准处罚监理单位,其他监理人员缺岗按每人2000元/天标准处罚监理单位,累计缺岗5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上述相应标准5倍处罚监理单位,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以上视同承包方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人员,发包人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权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监理单位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全额赔偿。上述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监理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8、监理必须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内业整理归档和前期手续办理,人员可以由拟派出本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兼任

(二)主要设备要求

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监理仪器设备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因确保到位,若所报的检测设备、仪器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若所报的办公设备及其他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3万元。若所报的监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监理实际需要的,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增加监理仪器设备,否则视同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3万元。并且委托有权直接购买未到位的检测设备、仪器,购买相关检测设备、仪器(含差旅费)及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三)监理行为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福建省装配式评价办法(试行)》文件及现行最新的工业化建筑认定办法规定,施工阶段评价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化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同时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为此监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

6.因监理人失职造成损失,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力度不够,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要求,扣监理费总额的7%;观感达不到要求,扣监理费总额的3%。如两项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扣监理费总额的10%。

7.应确保施工单位创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施工单位有一项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扣监理费总额的5%。

2、进行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3、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按规范验收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上同及下同)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通知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4、监理人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在结算财政审核和结算审计过程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5、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费用另行商榷。

6、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和《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完成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备案。

7、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人要求进场,否则每人次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

8、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15天内及时完善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人员录入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监理费,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每逾期一天,按主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违约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9、因政府、拆迁交地及现场施工情况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场地,其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风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及其他要求,委托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10、监理单位需针对预制构件厂家派专人驻场确保材料生产质量,在构件出厂前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人员可以由拟派出本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兼任

11、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为避免大面积返工造成工期、工程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损失,必须先完成一个工艺样板段且应经过确认。施工过程中,坚持对关键工序巡检制度,确保施工全过程。

12、材料产品进场首先根据我司样板及关键工序确认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主要材料进场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专业分类,提供厂家针对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由经销商供货的要求经销商提供厂家正式授权以及对应项目的供货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供货证明均要求提供供货联系人。对于主要材料要求监理100%对照供货证明核实到场数量,如有疑义,必须安排监理人员赴厂家检查或驻场监督。针对重要设备及材料要求其在提供上述所有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满足设计参数要求及现场观感的样品进行现场封样,以作为之后进场材料的标准。

13、材料溯源真实性无误之后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针对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型号材料材质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样品。现场在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各项产品样品进行现场封样(留存图像及视频资料,必要时将图像及视频资料发至厂家进行核实)。然后将上述的材料根据各个品牌单独装订成册,作为材料进场后的核对依据。在完成上述封样工作之后,设备材料进场时除正常的监理报验流程外,将根据已封样的样品及资料册对其进行检查,并核对其供货证明及供货清单,如无问题方可进入施工工序。如有疑义,可根据之前的溯源流程查证其供货真伪性。

14、针对重要材料的送检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前提前十五天提供材料相关资料(例如材料合格证、材料质保书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场后,除监理见证取样外,由委托人进行一定比例的现场随机抽检的相关记录。

1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评审会以及邀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已考虑在投标价中。

9.3补充条款:专用合同条款“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修改为“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专用合同条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中:

6.2.2中“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修改为“附加工作酬金:无”。

6.2.3中“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修改为“附加工作酬金:无”。

6.2.5中“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修改为:“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总价调整监理服务费,多还少补。”

6.2.6中“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修改为“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政策调整或规划变更导致项目暂停或取消,发包人有权终止该项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澄清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长乐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018版(http://cl.fuebid.com)上发布。

 

本答疑纪要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答疑纪要文件为准。

 

 

     人:福州滨海临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期:202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