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州市)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福清市宏路街道新华村西路10-3#店面 五年使用权
交易项目编号:FQS2024013
时间:2024.03.12 来源:福清市 浏览次数:
  1. 1
    转让公告
  2. 2
    标的简介
  3. 3
    补充公告
  4. 4
    竞价结果公告
  5. 5
    结果公告
  6. 6
    其他公告

一、项目名称:福清市宏路街道新华村村委楼房屋(店面)五年使用权。

二、项目地点:该批房屋(店面)位于新华村西路村委楼一层。

三、租赁方式:按现状整体竞租。

四、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晨至信竞标行有限公司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五、租期限:拟为五年

六、租赁范围:福清市宏路街道新华村西路10-3#店面五年使用权,面积约38.24㎡。第一年租金参考价:14455元。增价幅度500元。详见示意图。     

七、竞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八、租赁用途:法律法规许可的,无噪音、无污染的行业,不可经营汽车维修、汽配(该路段在提升改造规划中,租赁用途须符合规划要求)。

九、竞标保证金:1万元

十、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方式:前三年每年租金按成交价,从第四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租金的5%逐年递增。租金每年缴纳一次,拍卖结束一个月内缴纳,此后每年满前30日内缴纳下一年度租金。签订合同时缴纳两个月租金做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承租人其他应尽事项

承租人在竞标成交后,应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承租人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营业。应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注意食品安全,用电、用火安全,不得在经营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化品。

(2)承租人应加强对租赁场地及其建筑物进行有效管理,如有变动须征得我村的同意,所需费用自理;租赁合同终止时,加固、装修、附属构筑物及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等(不含可移动的办公设备),均归我村所有,承租人不得蓄意破坏、拆除且不得提出补偿要求。可移动的部份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承租人在租期满前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干净,我村不做任何补偿。

(3)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税收、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期间因政府收储、规划或我村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全部或部份土地的,承租人应无条件接受,已审批建成的固定资产(提供审批文件)按政府统一赔付标准归赔付给承租人,土地赔付归我村所有。我村需及时通知承租人,并按照实际租赁剩余时间和涉及面积计算进行退还该部分土地已收的租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5)原租户未成交处理方式:在202  年  月 日前搬离,否则所延迟的时间按新成交租金计算并加收每日10%租金作为滞纳金。搬迁期间完成协助配合新租户办理交接房屋、水、电。涉及不属我单位的资产部分,应友好协商妥善交接,如协商不成则由租户自行处置或全部拆除。原租户未支付的租金按新的成交结果给予补足。

(6)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新承租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约定移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新租赁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租赁金及保证金,我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单位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