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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清昌大道11号商业楼二层北边房屋(店面)三年使用权
交易项目编号:FQS2024011
时间:2024.03.11 来源:福清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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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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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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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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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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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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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一。福清市清昌大道11号商业楼二层北边房屋(店面)三年使用权。面积约200㎡,租金参考价:1.8万/年,拍卖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500元。

二、项目地点: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

三、租赁方式:按现状分别竞租。

四、移交方式:承租人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后,委托人按现状直接交付。

五、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晨至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代理该使用权竞标事宜。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六、租赁期限:3年。自移交之日起3年。

七、竞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八、租赁用途:法律法规许可的,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无噪音、无污染的行业;不可经营有安全隐患的行业。

十一、租金参考价:拟按上一年租金水平。

十二、金、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方式:租金按成交价。租金每年缴纳一次,第一次租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此后每年期满前30日内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并缴纳两个月租金做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十三原承租户参加竞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权人也需报名并到场参拍方可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由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民委员会确认,标的1有优先权人,标的2无优先权人)。

买受人其他应尽事项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原租户未中标的处理方式:在原合同期满前搬离,否则所延迟的时间按新中标租金计算并加收每日10%租金作为滞纳金。搬迁期间完成协助配合新租赁户办理交接房屋、水、电。涉及不属我村的资产部分,应友好协商妥善交接,如协商不成则由原租户自行处置或全部拆除。

2、场地移交期限及处理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照预定的移交期限将该场所移交给买受人,合同中约定的租期的起算时间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不能移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租赁金及保证金,我村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我村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3、竞标标的以现状为准,买受人须自行对竞标标的现状进行详细了解,买受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视为已经了解并认可了竞标标的的现实状况,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标的状况有异议。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进行的建设、装修改造及添置的设备(如门、吊顶、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可移动的除外),需按程序报批报建,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租期结束后产权均属我村,承租人不得肆意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