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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
交易项目编号:RCJ2023022
时间:2023.08.01 来源:晋安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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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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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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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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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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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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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

2、期限:3年。期限自场所移交日起算。

3、挂牌价:挂牌价为人民币 11.7312 万元/年。

4、支付方式:按年结算,先缴费后使用。

5、合同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签署7个工作日内签《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

6、履约保证金:《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承租人须在《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7、标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租赁标的的移交。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场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湖重北路6号,面积约106.26平方米,租赁场所已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目前空置。

三、标的用途

仅用于开设超市便利店使用。

四、承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超市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含: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2、提供报名截止时间前两个月(不含报名截止时间当月)依法缴纳税收或无欠税证明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操作指引:税务部门、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开具或登陆福建社保12333网站申报打印

3、具备履行合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现场管理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或管理师)证、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附证原件、复印件)及报名截止时间前两个月(不含报名截止时间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不能接受补缴材料)

4具有经营校园超市5家及以上相关经验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合同复印件,校验经营合同原件

5、正在经营管理的超市200(含)平方米不少于5租人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交的超市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租金发票认定,营业执照须涵盖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

6、具有近三年(2020-2022年)经营管理省级一级达标高中校园超市一家及以上相关经验(提供履约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合同复印件,校验经营合同原件)。

7、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承租人在近三年内(自2020-至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9、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前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五、需要承租人接受的主要条件

1、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主要限制经营的行业、用途: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校园超市作为普通店面开发经营,只允许经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营业范围内的项目,所售商品种类,须向学校总务部门报备。为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与校园文化不和谐,承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学生售卖烟酒,不得出售药品,不得经营自行加工项目、不得经营炊、煮和含油烟、噪音等项目,不得使用液化气等明火工具。禁止售卖“三无”产品。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在超市加工食品使用明火及禁止经营出租人认为不得经营的其他内容。

3、超市销售品种的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超市相应品种的价格,且不超过同期永辉超市同款商品价格。(出租人将不定期抽查对比)

4、承租人不得分包、转包、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每天到场上班4小时(以出租人提供考勤记录为准),或超出招标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如有发现存在违反上述情况,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

5、承租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配合学校管理。不得超出使用面积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6、取得产权后承租人如对现有场所(线路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通过采购人同意,整改结果应经过出租人验收。(未取得产权之前不得进行改造)

7、如学校有活动需求,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学校的需求。

8、经营期间须接受属地监管部门及学校的监督管理。

9、超市经营收费系统要与学校一卡通联网。

10、每月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卫生、价位、服务、食品安全等。

11、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一个月为试运行期,在此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做出考核(按照承租人接受的主要条件),如考核无法通过或违反以上条款出租人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

12、若是当年考核不通过,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整改或单方无责解除合同。

13、承租人如果违反下列一项,出租人可以单方无责解除合同:

所售商品价格,一年内三次超过备案商品同款商品价格。

所售商品种类,未向学校总务部门报备,未经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同意。

经营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人及以上食物中毒事件)。

经问卷调查师生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八十。

14、标的的租赁(使用)期限自标的移交日起算。

15、未尽事宜,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