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转让公告
-
2标的简介
-
3补充公告
-
4竞价结果公告
-
5结果公告
-
6其他公告
| 福州市气象防灾中心工程地块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出让 | 2026-09-15 |
标的简介
一、标的简介
本次出让标的为福州市气象防灾中心工程地块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工程项目剩余砂石,项目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松山路与坊里巷交叉路口南侧。本项目土石方总量 38020.91m³,工程自用量 20269m³,剩余土石方 17751.91m³;其中杂填土 9373.95m³ 属于弃方,不在本次砂石处置范围,本次出让标的物为中风化花岗岩,可作为普通建设用砂,方量 8377.96m³(天然密实体积)。该标的经《土石方量评估报告》测算,并通过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福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电子竞价公开出让,价高者得。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处置权期限、工期及相关要求:处置单位按标的物现状向竞得人移交,并符合以下要求:
1.处置权期限: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按处置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逾期未处置的由出让方将 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处置权。
2.工期及相关要求:竞买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出让范围的建筑余砂外运工作。同时砂石施工应服从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运输车辆应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出施工现场。若现场有场 地暂时堆放砂堆的,竞买人应按要求处置并堆放,同时根据处置单位的书面通知开始运输起,30日内将出让方指定的砂堆全部运出场地;若受现场场地条件限制,现场无法堆放砂堆的、须即挖即运的,竞买人应按照现场土方施工进度要求,根据处置单位的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土石方量评估报告》中该地块约定的范围内的所有标的物全部清运出场地。
3.工期顺延的情形:如有以下因素则工期顺延:
(1)因出让方原因或建设单位客观因素(须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导致施工进度受影响的,竞得人可按相关规定提交工期顺延申请,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2)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4.建筑余砂处置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如因开挖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竞得人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5.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区发改局、区资源规划局、晋安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综局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砂石加工经营活动:
(1)竞得人制定砂石土处置具体施工方案。方案除挖、坡、运等措施外,还应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措施;
(2)竞得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 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
(3)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竞得人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4)为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竞得人不得在项目现场加工砂石资源。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要求,建立砂石土生产、使用销售台账,并由竞得人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
(二)结算方式:
1.本项目原则上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结算,不作调整。若因出让方原因或项目工程设计要求(经出让方书面 批准)导致建筑余砂处置范围、深度或标高要求发生重大变更,导致砂石土量超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竞得人须无条件按约定标准向出让方补缴砂款,不得拖延、拒付。除上述明确情形外,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调整总价,竞得人均需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总价,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抵扣任何款项。
2.该项目合同价款已包括出让标的物的清运、堆 放、场地清理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装车费、卸车费、运输费、存储费、车辆进出冲洗费、降水、防尘措施、规费、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将现场的标的物处置至合同约定的标高范围,且清运出施工场地,并经出让方验收确认的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出让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无论该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是何种类型的砂石层,均属于竞得人清运责任范畴,须按要求完成全部清运工作。即竞得人需负责清运该地块内《土石方量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明确标注为“砂石”层的全部余砂石,清运边界以评估报告标注的该层顶界、底界及水平分布范围为基准,不得遗漏任何处于该界限内的砂石。本次清运范围仅限定为上述余砂,且不涉及对砂的品质、质量评估,不存在废砂认定等相关工作。无论该中砂层中存在何种情况,如含有夹块、夹泥、杂石、淤泥、有机质等杂质,或因地质构成自然形成含泥量偏高、颗粒级配不均、物料形态不规则等现象,均属于必须清运的余砂范畴,竟得人需全部运走。同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关联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泥浆、破碎的泥块、混杂的混凝土块、沙土混合物、施工废水沉淀后的砂泥等,以及因破碎、转运等施工行为产生的与该砂石层相关的所有衍生物料,如破碎后的颗粒、混合散落的砂体、黏附于设备或场地的砂泥残留物等,均属于上述余砂石的清运范围,竞得人需全部运走。无论评估报告对该层局部细节(如杂质分布、含泥量差异)是否完全标注,现场实际揭露的属于该层地质构成的建筑余砂石(包括评估报告未详尽描述的局部特殊形态物料)及相关衍生物料,均纳入清运范围,竞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清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