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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医院五四北院区60个自助共享设备点位
交易项目编号:RCJ2026062
时间:2026.07.09 来源:晋安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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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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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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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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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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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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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一、标的概述

1.标的名称:福州市中医院五四北院区60个自助共享设备点位

2.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福州市中医院五四北院区,(包括9组自动售货机点位每个自动售货机点位不大于2㎡15个共享轮椅点位每个共享轮椅点位不大于2㎡36个共享充电宝点位每个共享充电宝点位不大于0.3㎡),具体分布详见共享设备点位分布表,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五四北院区当前为空置区域,暂无承租主体。

3.标的用途:为满足来院就诊患者临时的物资需求轮椅使用以及电子产品的充电需求进一步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

1.招租方式:挂牌招租

2.租赁期限:租期为3

3.租金底价: 34992/年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4.租金收取方式: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乙方)按出租人(甲方)实际要求的设备投放数量支付租金,租金按年度结算,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承租人(乙方)须于点位实际移交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后续各年度租金应于每年度首月15日前足额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租金,直至合同期满。

5.合同签署: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福州市中医院自助共享设备点位租赁合同》

6.履约保证金:承租人于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向出租人交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出租人经验收确认租赁点位无毁损等情形且承租人付清全部租赁有关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 “日用杂品销售”及“自动售货机销售”,同时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

2.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3.资信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4.提供2023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提供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连续缴纳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以及期间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6.提供 5 份及以上2021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业绩证明指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其中应至少包含1份医院自动售货机业绩。(同类项目所指为:行政单位、企/事业、学校、医院单位租赁服务项目)。

7.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四、承租人应接受的条件

1.承租人针对本租赁项目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6人(含负责人)。

2.承租人在点位投放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售货机:支持电子支付方式;②采用智能售货机;③设备不得有明显噪音④有效容积≥400L或者单柜≥300瓶饮料

2)共享轮椅:①每辆轮椅承重量≥100kg;②共享轮椅需有轮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共享充电宝:①充电宝符合防火阻燃V0级要求;②每台台式充电宝柜≥8个充电宝;③机柜需采用无宝时有仓口盖板保护设计;④充电宝容量:每个充电宝不低于4500毫安;⑤产品要求具备国家CCC产品认证。

3.承租人点位摆放设备须要符合消防规定,按医院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电,不得私拉电线,如过程中需要安装电源应向院方提出申请,经院方审定无安全问题和电容量问题后,满足承租人的用电需求。

4.承租人投放的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种类:食品、日用品等常温下可储存的商品,以及其他符合医院、患者需求的医疗器械品类,售卖的品必须经过方审核同意。所售商品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严把商品质量关,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保证采购的商品渠道正规、合法、清晰,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过期品的销售,保证采购源头做到可追溯

5.承租人按实际使用量另外向院方缴纳电费。

6.承租人负责共享服务项目投放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履约完毕可自行处置。

7.承租人服务期内应作出以下承诺:

1所投放设备若遇运行发生故障时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委派工程师到现场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报院方需求部门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品供院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售后维保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一年以内出现三次非人为因素的故障,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承租人应无条件换货,立即更换新机。

2)承租人在经营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院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承租人投放的设备显示屏除了播放操作流程外,不得播放任何形式内容的广告及未经甲方审批同意的任何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