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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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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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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车管所窗口办公终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 2022-12-27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福建海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JK[TP]2022002的车管所窗口办公终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2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管所窗口办公终端设备维保服务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驾管业务窗口智能办公终端设备,包括:立式智能机14台、便携式智能机58台、智能闸机24套、三辊闸单向闸机16套、无线模块8套、LED窗口综合屏24套、台式计算机4台、工控机8台、音视频监控摄像头66个、无线AP 8台。上述设备的三年免费质保服务已到期,且经三年多的使用后,设备开始老化,故障点增多,为保障上述设备正常使用,通过本项目为上述设备维保服务,服务期一年。 | 1(项) | 符合国家和省、市、区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 20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入场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黄山车驾管所;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及考核要求履行维保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标的。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 验收期次说明: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考核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季度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考评结果核定该季度维保款项,成交人于每季度服务结束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向服务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正式发票后,采购人于十五个日历日内支付成交人该季度维保款项。每季度维保款项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5%,具体季度维保款支付比例标准见下文“8、考核验收”。 |
2 | 25 |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考评结果核定该季度维保款项,成交人于每季度服务结束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向服务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正式发票后,采购人于十五个日历日内支付成交人该季度维保款项。每季度维保款项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5%,具体季度维保款支付比例标准见下文“8、考核验收”。 |
3 | 25 |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考评结果核定该季度维保款项,成交人于每季度服务结束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向服务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正式发票后,采购人于十五个日历日内支付成交人该季度维保款项。每季度维保款项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5%,具体季度维保款支付比例标准见下文“8、考核验收”。 |
4 | 25 |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考评结果核定该季度维保款项,成交人于每季度服务结束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向服务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正式发票后,采购人于十五个日历日内支付成交人该季度维保款项。每季度维保款项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5%,具体季度维保款支付比例标准见下文“8、考核验收”。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时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10.3、在合同履约期间,季度考核分数出现三次70分以下考核不通过,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10.6、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方: | 福建海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C幢1-2层 |
单位负责人: | 李良航 | 单位负责人: | 童华楚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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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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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7557779 |
联系方法: | 0591-8731033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账号: 631426751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