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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24]JNLC[TP]2021001
时间:2021.08.13 来源:闽清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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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JNLC[TP]2021001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按谈判文件要求 按谈判文件要求 238 按谈判文件要求 952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贰佰元整(¥95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1年11月15日前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4.3交付条件: 要求报送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抽检质量分析报告。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CMA(中国计量认证合格证)和CATL(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资质,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抽样任务、品种、数量及地点 (一)、抽样任务:负责闽清县范围内农业食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总计 238 批次样品(抽检样品品种详见抽检计划表)。 (二)抽样品种、数量:抽检品种主要涉及闽清县本地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畜禽肉、鲜蛋、淡水鱼等品种。抽样工作完全按照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GB/T 8302-2013《茶 取样》、NY/T 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应确保组织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能够覆盖闽清县生产的农产品,并根据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品种、生产产量、生产面积等合理安排抽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三)抽样地点:本次抽样安排在闽清县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场、养殖场、种植大户(散户)等地点,同时以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 2、项目完成时间及验收要求: 全部工作任务应于 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验收要求报送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抽检质量分析报告。 3、工作要求 3.1、负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农办财〔2018〕2号)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抽检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不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依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检验并作出结论。不得伪造、编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信息。 3.2、抽样要求: (1)不能事先通知被抽检农产品的生产者。每次实施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着装整齐,应向被抽样企业出示相关抽样文书等文件。 (2)在实施抽样前,应主动与被抽样企业所在辖区的农业部门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 (3)应按甲方的要求,以购买方式获取样品,并取得相应的购货凭证。买样费用必须现场支付或先出具,如被抽样单位同意无需现场支付,应由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备注栏上签字并盖章后确认。 (4)承担本次抽样的样品应为农产品源头种植环节安全抽检。获取的样品应合理覆盖产地、种植等农产品基地(大、中、小)品种,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的买样费用高低要合理分布,每个品种抽样点要合理分布,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实际农产品安全状况。 (5)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农办财〔2018〕2号)中相应检验项目的采样方法及数量要求,以随机形式抽取样品,并现场封存和保存样品。抽取样品应分为叁份,一份做检验,一份做备份,一份留存闽清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省农业农村厅验证检测样品。 (6)应按要求,使用规定的相应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并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3.3、应按要求对抽检工作完成情况(检验数据)进行统计上报,统计数据〔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包含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用电子版报送。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验质量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包含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表格要求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格式。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报告,根据需要可修正对方提交资料的要求。 3.4、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保证被抽样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对保质期短或易腐食品的样品优先进行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 3.5、对所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标准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必须列明详细的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数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并对检验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应将所有检验报告形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与原始记录共同保存以备检查。 3.6、必须对所有检验不合格及问题样品,在第一时间编制检验报告,并在报告正式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送。对检验项目合格的样品检验报告,及时送达。 3.7、应保证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可(CMA),证书附录中所能承担的食品检验项目应涵盖所承担检验项目的85%及以上,并保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提供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含附录)做备案。 3.8、未经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如果对本实验室资质证书附录以外的检验项目,需对外委托检验,必须事先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等材料,经同意后方可对外委托。 3.9、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负责,如果在使用检验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疑义,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工作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无偿提供服务。 3.10、238个样品中有部分样品作为招标方监督抽检对象,必须配合招标方按相关要求做好抽样工作。无条件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抽检任务,响应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点)为2小时以内。 3.11、抽样产品封存保管:对所购买的抽样产品的备份样要进行封存保管,样品保存时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1号令)第27条执行。对所封存的产品应做好相关的封存保管措施,确保所备份的抽样产品在需要时可供复检使用。所有备份样品待该项目结束保存期后,上报并共同确认后处理。被处理样品应列出清单,并附处理过程中的照片、录像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全部工作任务应于 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验收要求报送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抽检质量分析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成交人在通过验收后,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的付款申请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936号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蓉花路500弄12号楼
单位负责人: 陈敏健 单位负责人: 赵红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吴建政
联系方法: 15980155285
联系方法: 1580606506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账号: 账号: 9716 0154 7400 12265

签订地点: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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