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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南屿镇中心卫生院三医联动“标准制定和业务培训”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91]FM[CS]2021001-1
时间:2021.07.16 来源:高新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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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北京元影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1]FM[CS]2021001-1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南屿镇中心卫生院三医联动“标准制定和业务培训”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90199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 1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 489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玖仟元整(¥48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4号

4.3交付条件: 在合同签署后45日历日内,提交成果报告。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 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平台数据采集模块 (2) 《数据采集模块应用规范》 (3) 《数据采集模块数据标准及质控规范》 (4) 《数据采集模块平台技术支撑规范》 (5) 《数据采集模块标准规范和功能操作培训方案》 (6) 《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平台数据采集模块安装部署手册》 (7) 《高新区数据采集实施质量考核报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在合同签署后45日历日内,提交以下成果报告:《数据采集模块应用规范》、《数据采集模块数据标准及质控规范》、《数据采集模块平台技术支撑规范》、 《数据采集模块标准规范和功能操作培训方案》、《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平台数据采集模块安装部署手册》、《高新区数据采集实施质量考核报告》。 2、成果物验收质量要求: 完整性要求:为高新区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平数据采集模块台,能够支持完整的公卫体检服务。 真实性要求:高新区体检团队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平台数据采集模块进行数据采集时,需确保体检数据真实、有效。 可行性要求:高新区数据采集实施质量考核要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易用性要求:平台运行平稳,操作顺畅,界面简洁,交互友好,符合高新区基层医护人员使用习惯。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 50 服务进度完成80%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0%
3 20 余下20%待服务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是对合同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三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三份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 北京元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4号 住所: 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号楼1207室
单位负责人: 唐振南 单位负责人: 甄浩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侯艳丹
联系方法: 13705036169
联系方法: 1377460831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立水桥支行
账号: 账号: 110936916010660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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