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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122
时间:2025.04.03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招标号:E3501820102802122001

 

 

 

 

 

 

 

 

 

 

 

标文件

 

 

 

 

 

 

 

 

 

 

 

 

 

 

 

 

招标人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4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标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投标

5.  开标

6.  评标

7.  合同授予

8.纪律和监督

8.5 异议处理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3. 评标程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4. 勘察人义务

5. 勘察要求

6. 开始勘察和成勘

7. 暂停勘察

8. 勘察文件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10. 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11. 合同变更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3. 不可抗力

14. 违约

第二节专用合

1. 一般约定

3. 发包人管理

4. 勘察人义务

5. 勘察要求

6. 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7. 暂停勘察

8. 勘察文件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11.合同变更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4. 违约

15. 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

附件二:价格清单

附件三:保密协议

附件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附件五:海上风电开发现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六:合同款支付申请

附件七:履约保函

附件八: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第二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

3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4质量目标

5安全目标

6风能资源

6.1 概述

6.2 周边气象站资料

7海洋水文

7.1 概述

7.2 潮汐

7.3 海流

8工程地质

8.1 区域地质与构造

8.2 场址稳定性评价

8.3 地形地貌

8.4 地层岩性

8.5 水文地质条件

8.6 工程抗震评价

9交通运输设施条件

9.1 公路、铁路条件

9.2 航运条件

9.3 本工程附近主要沿海推荐航路

9.4 锚地

二、勘测范围及人员设备要求

1工作范围

2工作内容

2.1 地形测量

2.2 岩土工程勘察

3施工手续办理

4勘测工期及提交报告要求

5勘测人员和设备要求

三、适用规范标准

1标准规范

1.1 测量执行的相关规程包含但不限于:

1.2 岩土勘察执行的相关规程包含但不限于:

四、勘测技术要求

1测量技术要求

1.1 图册要求

1.2 测线布设要求

1.3 导航定位要求

1.4 多波束安装校准要求

1.5 多波束测量技术要求

1.6 多波束测量数据处理要求

1.7 成图要求

2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2.1 取样技术要求

2.2 地质钻探技术要求

2.3 标准贯入试验要求

2.4 孔压静力触探测试CPTU要求

2.5 波速测试

2.6 土壤电阻率测量

2.7 土工试验技术要求

3.其他要求

3.1 作业船机及设备要求

3.2 作业平台及要求

3.3 定位

4、投标方应编制防台风等极端气象条件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

第三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身份证

二、授权委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

)报价原则及说明

投标报价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本情

(二)年财务状况表

(三)投标人业绩汇总表

(七)要人员简历表

(八)投入本项目的主勘察设备

七、勘察纲要

八、其他资料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  已由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89号 准建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20%:80% 项目备招标条件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进行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标范

 

2.1项目概况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场址中心西距东犬岛约33km,场址离大陆岸线约55km,规划面积37.15k㎡,规划容量300MW,理论水深约45~56m。项目拟布置16台单机容量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单机容量26MW试验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314MW。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地形测量、海上风电场风机基础勘察,提供勘察测量成果文件;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建设全周期勘测技术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地形测量:

主要包括场址区域的海底地形地貌条件、障碍物和原有管线探查,确定满足风电场建设要求的测图比例尺及深度要求。测量工作结束后编写测量报告,组织验收并经发包人确认。地形图测量范围包括19个风机机位处1:500海底地形测量(含2个预留机位)。工作范围以风机机位为中心300m×300m的方形区域。

(2)岩土工程勘察:

风电场范围内风机基础地质详细勘察。本项目风机基础暂按四桩导管架型式考虑勘探孔布置原则暂考虑每个机位1个钻探取样孔和1个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CPTU)招标阶段预估总数量为20个钻探取样孔和20个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CPTU),结算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2.3工期要求

自接到招标人的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勘察和测量工作;勘察和测量外业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勘察服务的成果。

勘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独立法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如为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其他组织有效凭证扫描件。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3.3 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在职员工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同时须具有担任过至少1个海上风电项目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负责人工作业绩(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

须提供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与投标人签订且有效的劳动合同扫描件、经社保管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自2024年5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进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代缴的,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社保代缴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用户盖章的材料,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详见投标须知。

3.5 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承接至少一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合同首页、内容页(应体现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等关键信息)、大签页)。

3.6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证明。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43日18:00至2025411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5891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5.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5.3.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5.3.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5.3.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的方式补足;或银行电子保函形式。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9号楼3层303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1-62620826

 

招标代理名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联 系 人:陈思

联系电话:0591-87538104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网址:(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portal/home)

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2号楼5层

电话:0591-28922299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湖文路201号四楼(福州新区管委会隔壁)

联系电话: 0591-2820120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9号楼3层303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591-6262082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28
联系人:陈思
电话:0591-87538104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3-350000-04-01-175364

报建编号:3501122403281401

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122001

1.1.5

项目建设地点

东犬岛东侧海域

1.1.6

项目建设规模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规划面积37.15k㎡,规划容量30万kW。项目拟布置16台单机容量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单机容量26MW试验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314MW。

1.1.7

项目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约31.16亿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建设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 20%:8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2

勘察服务期限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3

质量标准

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地质勘测必须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技术条例,严格掌握标准,控制工程质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全部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应满足或更有利于招标人,不允许负偏离。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41412时00分00秒

形式: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在上述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澄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
形式:/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澄清形式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
形式:/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报价方式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含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报价 报价原则及说明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后12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
       1、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⑤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820102802122001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注明的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帐户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号: 110510100100275774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银行保函形式:a、采用银行电子保函,应提供通过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榕e保)开具的电子保函并通过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b、按照闽建筑﹝2020﹞8号及闽建筑函﹝2021﹞1号文规定执行:(一)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二)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c、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本项目不使用纸质保函,招标文件与本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 。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投标人须按相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补足超出年度投标保证金部分的金额,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根据《关于闽建筑〔2020〕8号文件有关到账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1号)规定:(1)、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2)、为统一规范各保函开立人开具的到账证明,投标人须按照到账证明格式(详见附件:到账证明(格式))制作。

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电子投标保函凭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要求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1年至202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或直接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即可。投标格式中要求加盖“分包单位公章”的,则需上传分包单位盖该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或盖该单位电子公章。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标书生成器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福州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1、投标人应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如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2、投标人应使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使用上述版本制作投标文件,造成电子开标异常或者否决投标的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其后果。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网络提交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4、制作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完成CA数字证书的算法升级。5、制作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完成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注册,相关办理事项具体流程见“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中心-资料下载-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电子招投标项目组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是,退还时间:

5.2(4)

开标程序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 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文件解密方式:投标人在招标项目开标时需登录本项目(标段)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待解密环节开始时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解密时长为:120分钟 。投标人只允许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投标人需及时操作并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否则须自行承担解密失败的责任。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在解密时,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解密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解密、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
评标专家(除招标人代表外)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电汇银行转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限: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按福建省电子招投标相关规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本项目中标人数量:1名。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者拒不提交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3 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0.4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向评标委员会做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做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0.5 投标人所提供联系电话及地址应使招标代理机构能方便地与投标人取得联系,若由于该方面的原因使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函件或信息无法送达投标人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6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做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10.7 招标代理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对本项目报价时需要考虑中标服务费,但不需要在报价表中单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以下费率(服务招标)的45%标准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见下表。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1.5%

1.5%

1.0%

10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含 5 亿元)

0.05%

0.05%

0.05%

5-10 亿元(含 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 亿元(含 50 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 亿元(含 100 亿元)

0.006%

0.006%

0.006%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日内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附件2-1: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 (招标项目名称及 标段)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28日(含)。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  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  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  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  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函存在争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到账证明

编号:(保函开立人自行编号)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申请开立招标项目编号为(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保函金额)投标保函,我方收款账号为(保函开立人收款账号)的收款账户,已于 日收到该投标人通过付款账号:(投标人付款账号)的付款账户支付的保函费用。

 

特此证明

 

 

 

保函开立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共和国招华人民共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人的注册如有体要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勘察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独立法人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出具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踏勘场的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纲要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 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标文件的同时须知前附式和第六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况表应附织机扫描件合一行登执照扫描件资质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 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资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勘察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 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投标过电子招交易对已递交投标进行解密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  投标表、招标、监、记录人人员使本人的电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中标人应规定标文件第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处理

8.5.1 异议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实名提出,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将符合本章第8.5.2项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超过本项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1)对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异议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如为传真或者电邮,需将异议书原件同时以特快专递或者派人送达招标人),异议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异议事项必须具体);

(3)相关请求及主张(主张必须明确,诉求清楚);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线索必须有效且能够查证,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且能够支持异议人的主张或者诉求)。

8.5.3 异议人是投标人的,异议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定并盖章。异议人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属于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5.4 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了合格异议书的异议事项进行处理,并于收到异议书3日内做出答复。异议书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提出的,异议书内容或者形式不符合本章第8.5.2项要求的,招标人可不受理。

8.5.5招标人对异议事项做出处理后,异议人若无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就所提异议事项再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除开标外,异议人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3日内应进行确认并反馈意见,若超过此时限,则视同异议人同意答复意见,招标及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8.5.6 经招标人查实,若异议人以提出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的,阻碍或者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人将对异议人作出如下处理:

(1)如果异议人为投标人,将异议人的行为作为不良信誉记录在案。如果情节严重,给招标人带来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自异议处理结束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

(2)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8.6 投诉

 

8.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6.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 2.4 5.3 和第 7.2 招标人提期间不计在第 8.6.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当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2.1.1

 

 

 

 

 

 

 

 

 

 

 

形式 标准

投标名称

与营致。

 

 

 

 

投标 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 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

符合定。

联合

不适用

备选

不适用

 

 

 

 

 

 

 

 

 

2.1.2

 

 

 

 

 

 

 

资格 标准

营业 码证

符合须知 3.5.1 效的

资质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财务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业绩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信誉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项目责人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其他

符合须知 1.4.1 规定

联合

符合须知 1.4.2 规定

 

不存

不存 1.4.3 任何 一种

 

 

 

 

 

 

 

 

 

 

 

2.1.3

 

 

 

 

 

 

 

 

 

响应 审标准

投标

符合须知 3.2

投标

符合须知 1.3.1 规定

勘察

符合须知 1.3.2 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须知 1.3.3 规定

投标效期

符合须知 3.3.1 规定

投标证金

符合须知 3.4.1 规定

权利

符合须知 1.12.1 第四 格式实质

勘察

符合要求中的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资信业绩部分:   24 

勘察纲要部分:   36 

投标报价:    4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基准价计算规则: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将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6%作为基准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或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格偏差20%及以上时,计算基准价过程不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企业认证情况

1.5分)

质量、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具有其中1项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1.5分。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

 

 

银行资信等级

1.5分)

银行资信良好,商业银行评价的资信等级为AAA、 AAA-级,得 1.5分;

银行资信较好、商业银行评价的资信等级为 AA+、 AA 级,得1分;

其余等级或银行出具的“结算良好”等描述性证明,得 0.5分;

如是非银行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或未提供合格资信评定等级证明材料的,得 0 分。

提供合格有效的资信评定等级证明扫描件。

项目业绩(9分)

根据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得分(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在满足资格条件(即承接一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提供一项业绩加3分,本项得分最高9分。相同项目工程的不同服务内容合同仅按一项业绩计算。

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合同首页、内容页(应体现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等关键信息)、大签页)。

拟投入的勘测团队人员配置(6分)

1、项目负责人(2分):

①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提供1项承担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得0.5分,本子项满分2分;

2、团队成员(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

①每提供1名参加过两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人员(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得0.5分,本子项满分2分;

②每提供2名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得0.5分,本子项满分1分;

③每提供2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得0.5分,本子项满分1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与投标人签订且有效的劳动合同扫描件、经社保管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自2024年5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进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代缴的,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社保代缴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用户盖章的材料,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拟投入的勘测设备配置(6分)

配备齐全且满足项目勘测需求的勘测设备,根据主要设备投入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得分如下:

1、勘测船舶总吨位满足400t以上得3分;

2、海洋钻机钻探设备具备波浪补偿装置得3分。

提供上述拟投入主要勘测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若设备为自有须提供购买发票扫描件,若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承诺所有拟投入的勘测设备优先用于本项目,且根据勘测施工需要可随时增加其他勘测设备。

2.2.4

(2)

勘察纲要 评分标准

勘测说明和方案

15分)

提供勘测方案大纲并详细说明勘测方法,要求内容清晰合理,理解深入,技术建议合理,能够体现高水平的技术可靠性和先进性合理。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10<得分≤15

良好,5<得分≤10

一般,0<得分≤5

差,得分=0分。

勘测质量、进度、保密、安全等保证措施(9分)

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纲要质量控制措施、勘测工作(测量、钻探、检测、试验等)及内业资料的质量保证措施应合理有效;制定满足项目要求的进度保证措施以及工期进度计划;保密保证措施合理有效;建立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合理有效。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6<得分≤9

良好,3<得分≤6

一般,0<得分≤3

差,得分=0分。

勘测实施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分)

根据勘测实施重点、难点认识及分析的客观性、全面性和深度,应对措施的合理性、针对性、先进 性、创新性和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6<得分≤9

良好,3<得分≤6

一般,0<得分≤3

差,得分=0分。

 

投标文件内容(3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和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投标文件无缺漏项,清晰完整、逻辑性强。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2<得分≤3

良好,1<得分≤2

一般,0<得分≤1

差,得分=0分。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本项目含税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为2000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价格得分评审具体如下计算过程以100分满分计算,最终结果按40%计取价格得分

基准价计算规则: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6%作为基准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格偏差20%及以上时,计算基准价过程不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

投标人评标价格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投标人评标价格低于评标基准价时,低0%~10%(含),每低1%扣0.5分;低10%以上,每低1%扣0.7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委员会对满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件,按照本章 2.2 标准进行到低,或 权直接确定中标,但标报价低于其成的除。综合评分相等,以标报价低的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以察纲得分高的先;果勘察纲要得分相等按照评标 表的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见评标办表。

2.1.2 见评标办表。

2.1.3 :见评标

 

2.2 分值构成标准

 

2.2.1 构成

1见评标办表;

2见评标办表;

3标办法前表;

4见评标办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标准

1准:见评表;

2准:见评表;

3准:见评表;

4准:见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第二投标人须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以便据本 2.1 的标准对审。 评审应当

3.1.2 形之一的决其标:

1文件作出件的 招标或最

2虚作假、贿

3.1.3 错误及其误的按以投标价进 行修面澄澄清应当

1写金额与以大

2不一致的额为点有明显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2.2 分值出综合评

1章第 2.2.41目规对资 A

2章第 2.2.42目规对勘 B

3章第 2.2.43目规对投 C

4章第 2.2.44目规对其 D

3.2.2 留小数点三位五入

3.2.3 =A+B+C+D

3.2.4 投标人的标报使能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求该标人作出书面说并提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不能合理说明 不能料的评标标人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澄清

 

3.3.1 程中委员投标不明

 


 

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误的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澄清、

或补。评人主或补

3.3.2 澄清得超不得性内 成投分。

3.3.3 标人提交澄清疑问的一步清、 说明标委

 

3.4 评标结果

 

3.4.1 二章定中标人按照得分 的顺并标

3.4.2 评标后,面评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本款义。

1.1.1 合同

1.1.1.1 称合合同标函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同条、发包人要求、察费清单、勘察纲要以及他构成合同组 分的件。

1.1.1.2 指发包人合同

1.1.1.3 指发包人件。

1.1.1.4 勘察人填标函件。

1.1.1.5 指由勘察附在投标函附

1.1.1.6 指合同文要求件。

1.1.1.7 勘察人在要。

1.1.1.8 :指勘察费用单。

1.1.1.9 :指经合成合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指发包人

1.1.2.2 勘察人签人,

1.1.2.3 发包人签人,

1.1.2.4 代表发包围和使权 义务人。

1.1.2.5 指由勘察行使权负人。

1.1.2.6 包人勘察人处工作人。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合同条款的工

1.1.3.2 勘察人按进行测绘 探、取样和试验,查、分析和评估地特征工程条件,编制察报和提供发包人的其

1.1.3.3 为完成合需的设备他物括临 时工料。

1.1.3.4 工程合同组成 所。

1.1.3.5 人按供的范围 需要

1.1.3.6 勘察人按交的报告服务察方 图纸其他件等段性文件 且应定的

1.1.4 日期

1.1.4.1 :指发包人按 6.1 察人

1.1.4.2 :指发包人按 6.1 开始始勘

1.1.4.3 勘察完成期限 6.2 6.3 、第 6.5 6.7 作的调整。

1.1.4.4 :指 1.1.4.3 服务期限期。

1.1.4.5 标截止时 28 期。

1.1.4.6 计算计入 开始的截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指签订合明的

1.1.5.2 人按勘察给勘 额,中按和调

1.1.5.3 同所所有费和 其他

1.1.6 其他

1.1.6.1 文件据电包括电传传真电子 和电地表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文。使,应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条例

本合文件中约

 

1.4 合同文件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相解释,互为说明用合同条款另有约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

1书;

2书;

3附录

4

5

6求;

7

8

9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的时间与发包人签协议书。除法律另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代人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盖单位章后, 生效。

 

1.6 文件的提

 

1.6.1 勘察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和决 定等

1.7.2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函件期限指定收手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未经对方当事,一方当事人不得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全部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取不当利益或损害益。因贿赂造 成对为人担相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人享

1.10.2 人在从事勘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人自行承担。因包人供的勘察资料导侵权,由发包人承 任。

1.10.3 人在投标文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投标 报价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技术秘密、需要保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人应认真阅、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有权在修 3 勘察人。 款另定外导致勘察()延误相应地增() 延长期。

1.12.2 发包人要求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 正。发包人收到知书不予改正或不予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行合义务,直至解 同;全部担。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并保人免于承担因发包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任。

 

2.2 发出开始

 

发包 6.1 定向通知。

 

2.3 办理证件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程建设项目必须履类审批、核准 或备按时必要

法律规定和(或)定由勘察人负责办察所需的证件和批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助。

 

2.4 支付合同

 

发包察人款。

 

2.5 提供勘察

 

发包 1.6.2 的约定向

 


 

2.6 其他义务

 

发包其他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另有约定应在合同 14 天内代表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围和授权期限书通知察人,由发包人表在授权范围和授 限内,代表发包行使利、履行义务和理合履行中的具体事。发人代表在授权 内的律责

3.1.2 法律法规或者责及 致合的,人更人收 7 内,理结人。

3.1.3 人代表的 14 人员方式授权 范围勘察

3.1.4 授权发包行其人代 表应将被授权人的姓及其授权范围通勘察。被授权人员在权范内发出的指示 已得,与示具

 

3.2 监理人

 

3.2.1 工程建设理人委托 监理人享有合同定的力,其所发出的何指应视为已得到发人的准。监理人的 范围、职责权限总监工程师信息,应专用同条款中指明。经发人批准,监理 权修

3.2.2 察人承担监理或批 为实职务除。

 

3.3 发包人的

 

3.3.1 约定向勘人的位章 包人认。

 


 

3.3.2 人作出的指示应按 11

3.3.3 况下人代当场勘察 执行时书 24 小时内发未发 的,视为示。

3.3.4 另有约定人代 3.1.4 权人 员处示。

3.3.5 按合同约或指费用加和

(或人应和(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应在专用合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勘察人书面提出的出书面答复; 逾期为已准。

 

4. 勘察人义务

 

 

4.1 勘察人的

 

4.1.1 遵守法律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 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履约保证金自效之日起生效,签收最后一批 勘察之日 28 后失合同不符的约 定,金额金。

 

4.3 分包和不转包

 

4.3.1 勘察的全

4.3.2  勘察不得将勘察主体、关键性工作第三人。除专用合另有约定外, 未经也不性工

4.3.3 人分包工包人 1 勘察工作质量承连带任。除专用合同款另约定外,分包人勘察用由勘察人与 人自

4.3.4 力应与其模相资质员、 设备等。

 

4.4 联合体

 

4.4.1 同与发包各方带责

4.4.2 包人确认履行经发包人同意 得修议。

4.4.3 联合体授人联指示合体 各成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协议书的到职勘察更换 项目包人同意更换 14 天前人的 料提 2 责的,应,并 其职

4.5.2 合同约定责组在情 无法与发包人取联系,可采取保证工和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急措,并在采取措

24 交书面报

4.5.3 同发出的察人项目责人 签字认。

4.5.4 款约其下 将这范围

 

4.6 勘察人员管理

 

4.6.1 开始勘察之日 7 天内发包以及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应包项目机构设置、要勘人员和作业人员名单资格条件。主 察人主要发包,包人提交 格、目负 4.5.1

4.6.2 另有约定员包括项责人负责负责 人等描述观测等。

4.6.3 主要勘察合同时候都能 发包议。

4.6.4  国家定应当持证岗的工作人员均应应的资格证明,发权随时检查。 发包以进

 

4.7 撤换项目和其他

 

勘察人应对其项目和其他人员进行有。发包人要求撤换任本职工作、 行为目负勘察换。

 

4.8 保障人员权益

 

4.8.1 佣的人员时发

4.8.2 法的规定其雇假的

勘察需要占用休日或长工作时间的,不超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律规定给予补 付酬。

4.8.3 场人员提宿条件及符求的活环 境,地,防治

4.8.4 有关劳动取有效的粉尘噪声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寒、空作业安全等劳保护施。其雇佣人员勘探业中受到伤害 勘察施进疗。

4.8.5 法律规定佣人

 

4.9 合同价款专用

 

发包勘察用于作。

 

5. 勘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应当遵守法和规范标准,不得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和工程质量、 安全降低量。

5.1.2 律规方的应符 合发包人要求。项规、标准和发包人求之如对同一内容的述不致时,应以描 为严准。

5.1.3  除专合同条款另约定外,勘察人完工作所应遵守的法,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和标,均应视为在基日适的版本。基准日后,述版本发生重 化,或者有新的律,及国家、行业和方的范和标准实施的应向发包人提 守新应在议后 7 内发出是。发 新规 11 条约定执

 

5.2 勘察依据

 

除专外,下:

1政法规及章;

2范、标准

3其他文件;

4及补充合

5工需求;

6察服务有件;

7

 

5.3 勘察范围

 

5.3.1 围包括工工作应当 之间

5.3.2 察工程的在专定。

5.3.3 建设程序勘察勘察工勘等阶 段中,具款中定。

5.3.4 工作围指工、岩土工程勘察、程设计(如、提供技术交底、施工 配合运行的其多项 围在

 

5.4 勘察作业

 

5.4.1 测绘

1约定开始 7 日内察人提供 点、水准点和书资料;勘察人应根据家测基准、测绘系统工程量技术规范, 包人同工绘。

2绘之当认证引确无 工作录,损坏。

3之前勘察人应的孔量放线并 置定不易位控

5.4.2 勘探

1勘察目的理选择钻槽探探和 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合同约定的勘察务创条件。勘察人对勘察法的正确性、 性和

2方法对于设施建构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物体的影响,采切实效的措施进行防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断运费用误由

3的孔位处勘探随意改动位置探机勘探 记录、取样编录描述孔位标记、孔位闭等项,应当严格执规范准,按实填写 报表

4完成察人时封理存 场地应当地面平、清卫生,并通知发人、政主管部门及使维护位进行现场验 验收陷,二次

5.4.3 取样

1的岩探取样规层特 征、取样深度、备条和试验项目的不,合选用取样方法和样工进行取样,包 不限等。

2据其等进行封运输搬运前, 宜用数码相机进现场照;运输途中应采用软材料充填、尽避免动和阳光曝晒 卸之免样

3样品写和包括孔号 号、、取、施等。

5.4.4 试验

1当根条件验和合适 试方法和勘察设进行位测试。原位测成果与室内试验数据行对分析,检验其 性。

2通过可的 CMA 相应的资 试验则应进行验。

3按照定取足试 勘察能参要求按照进行操作 试验留备样之用理余废液 符合等要

4应当符合 CMA 要求,加 CMA 试验 字确通过项目

 

5.5 勘察设备

 

5.5.1 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 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干箱、直剪仪、 仪、保证场使

5.5.3 使察设备不(或人有要求 勘察人增加或更勘察备,勘察人应及增加更换,由此增加费用(或)周期延 勘察

 

5.6 临时占地要求

 

5.6.1 勘察服务划,

5.6.2 内的临时占地协调道路绿者其 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人向行政管理部报建请,按照要求制占地工方案,并据 施。

5.6.3 使毕后求或复临 如果恢复或清理准不满足要求的,发人有委托他人代为恢或清,由此发生的 从拟费用

5.6.4 或搭设足勘探临时 并不限于施工围、交疏导设施、安全范设、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明施工设施、 生活等。

5.6.5 足规范标政管专用 另有修建勘察

 

5.7 安全作业

 

5.7.1 约定履行人有并在 条款同约编制包人准。

5.7.2 执行操作保证全设建构 筑物线线和其常地行。

5.7.3 法律法规准进勘察安全理, 特别、火性材理。

5.7.4 照国家安操作规程生产劳动 保护人员放安护用

5.7.5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承担 由于人人发包

5.7.7 在施工场成的产损由勘 察人偿。

 

5.8 环境保护

 

5.8.1 同过程中护的的环 务,约定坏、负责。

5.8.2 约定的环保措批准。

5.8.3 探过程中粉尘排污 法律求。

 

5.9 事故处理

 

5.9.1 发生事故知发人。

5.9.2 应立即组急抢抢修亡和产损 失,防止事故扩,并护事故现场。需移动场物品时,应作标记书面记录,妥 管有证据人应规定如实故发情况 以及等。

 

5.10 勘察文件要求

 

5.10.1 文件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依据,勘算成实施。

5.10.2 文件的深度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现行定。

 

6. 开始勘察和成勘

 

 

6.1 开始勘察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6.1.2 约定成合 90 内未 始勘察通知的,察人权提出价格调整求,者解除合同。发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用和

 

6.2 发包人引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的下列原因察服务期限延误的人应当延长勘 察服用,条款

1

2限及时答

3致的暂停察;

4时支付勘

5准资料错

6合同约定

7定期限对查;

8延误的其

 

6.3 非人为因周期

 

6.3.1 同条款规致周延误 的,人延费用。

6.3.2 文物或化报告并采 施进要求或)用。

 

6.4 勘察人引期延误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延误,勘察人应支违约金。逾期违约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定。

 

6.5 第三人引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第三人原因造增加和(或)周期,由发包人承 担。

 

6.6 完成勘察

 

6.6.1 服务法律范标发包人要 察文

6.6.2 勘察的最重要依据的勘内容 和不同阶段的勘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深度当满足对应阶 设计求。

6.6.3 另有约定质文 不一致时,应以质文为准。纸质文件式八,应当加盖单位和项负责人注册执 章;文字 WORD CAD 使 U

 

6.7 提前完成

 

6.7.1 或者基于人认 人递交一份提前成勘建议书,包括实方案提前时间、勘察用变等内容。除专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包人接受建议书,不提前完成勘察而少勘费用;增加勘 用的承担。

6.7.2 完成勘察 7 内提前完在收 7 答复况下 发包察服

6.7.3 完成勘察效益合同款中 约定励内

 

7. 暂停勘察

 

 

7.1 发包人原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之一的,勘察人可人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察人 28 仍不履行有权 知发由此或)误。

1约;

2勘察

3人承担责形。

 

7.2 勘察人原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之一的,发包人可人发出通暂停勘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勘察

1约;

2勘察

3人承担责形。

 

7.3 暂停期间照管

 

不论停勘察的应负的勘 由此承担。

 

8. 勘察文件

 

 

8.1 勘察文件

 

8.1.1 接收勘察如无为发 接收件。

8.1.2 文件文件签收凭证包括文件名称 件内、提人与

8.1.3 份数在专用合 约定。

 

8.2 发包人审文件

 

8.2.1 文件之后家会给予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法律规范标准、合同定和包人要求等的具范围、明细内 费用款中定。

8.2.2 另有约定文件接收 14 未做异议察文 包人查。

8.2.3 同意勘察式通不通 及其具体内容。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审意见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报送发包人审审查算。

 

8.3 审查机构察文件

 

8.3.1 府有关部包人照有 门要求,将勘察件和关资料报送施工审查构进行审查。发人的查和施工图审 构的为质察责

8.3.2 机构的审改发察人 意见修改完善勘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改和出发包人要求 由勘要求件。

8.3.3 成勘察文查的约责 补救定的担由(或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

 

9.1.1 满足法律同约等。

9.1.2 察服务的建立系和量责 任制度,加强勘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整的勘察文件的计、核、审核、会 批准责任

9.1.3  勘察应当强化现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保证原始记录和据的可靠性、 真实开现修改录。

9.1.4 约定对勘质量细记 勘察发包

9.1.5 察工作质审核察人检验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勘察地、试验室或合约定其他地方进行察,查、审核勘察的 记录的检察人任。

 

9.2 勘察文件

 

9.2.1 分之缺陷无论勘察 过了构审前述程问 1.6.2 发包人提除外。

9.2.2 成勘察文有权措施

到合 14.1 承担责任。

9.2.3 成勘察文应当达到 的质勘察察服承担。

 

9.3 勘察责任

 

9.3.1 切合理的和项德准 公认勤勉其在义务。

9.3.2 单位项目任制目负件符法律 法规准的的工题承

9.3.3 在办理工署工法定 代表工程案。

 

9.4 勘察责任

 

9.4.1 另有约定包人所需 勘察签订 28 交工程勘本或 明,持足效。

9.4.2 的保险范人的工程量事 故损发的产损

9.4.3 险事故后要求理保 务;失的

 

10. 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设计期间配合

 

10.1.1 配合指勘察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 作。

10.1.2 人应当根据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 进行如遇并提决建议

 

10.2 施工期间

 

10.2.1 配合指勘察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 合工工验

10.2.2 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 期间提供办公房、办桌椅、互联网接、冷设施、生活设施进出场交通服务和 便利件。

10.2.3 人应在本工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 专业人员配合施承包及时解决与勘察关的题,参与基坑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作。

10.2.4 人应当组织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 勘察察意要求解释。

10.2.5 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 加验收结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行中发生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 后进限和在专定。

1

2非勘察人误;

3,对工程察;

4,对工程

11.1.2 的或规范更情的, 按照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行中,勘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以书面形式提 交发并构 11.1 定。

11.2.2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方式围划中约

12.1.2 费用实行发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 过验收后由发包代表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字确,以此作为计 察费一。

12.1.3 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 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评、配合审查等,制勘文件,设计施 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占地补偿,扰及民,占道施工,安防护文明施工、环 护,部费税税

12.1.4 人要求勘察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 含在包人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或预付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在专定。

12.2.2 金或 28 天内付给 勘察值税票。

12.2.3 服务完成之,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 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人应按发包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 申请证明件。

12.3.2 期支 28 天内将应 提供等额的增值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时间完成审批或不予复的视为发包人同 期支期支款的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工作完成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 费用关证

12.4.2 用结请后 28 天内将应 提供等额的增值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时间完成审批或不予复的视为发包人同 用结期支款的约金。

12.4.3 人对费用结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勘人对 15 条的行。

12.4.4 政府 12.3.3 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

 

13.1.1 抗力是指勘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害和社会性突发件,地震、海啸、瘟、水、骚乱、暴动 争和其他形。

13.1.2 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是否失的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

 

13.2.1 一方当事人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明不细情明。

13.2.2 可抗力持续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受阻事件结束 28 交最终报关资 料。

 

13.3 不可抗力后及其处理

 

13.3.1 抗力引起的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应支付。

13.3.2  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使应当损失。

13.3.3 方当事人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

 

14. 违约

 

 

14.1 勘察人违约

 

14.1.1 列情违约:

1法律以及定;

2法分包或自分

3计划完成损失;

4或停止履

5同约定的务。

14.1.2 人发生违约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的,包人有权解除合并向察人发出解除合通知勘察人应当承 于违、周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列情违约:

1约定支付用;

2勘察停止;

3或停止履

4同约定的务。

14.2.2 人发生违约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纠正,勘察人有权解合同向发包人发出解合同知。发包人应 担由增加损失

 

14.3 第三人造成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第三人的成违约的,应当向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人之规定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同中发生争议的,好协商解决。合同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款中决:

1员会申请裁;

2民法院提

 


 

第二节专用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修改为: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招的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修改为:

 :即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费用总金额。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格,由勘察费、测量费组成,具体详见报价清单。

1.1.6 其他

1.1.6.2 (增加)

质量考核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详见合同协议书。

   1.5 合同协议书

修改为: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修改为:

勘察文件的提供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成果)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成果)文件应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审查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修改为: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项目相关材料,发包人根据勘察人需求交给勘察人纸质版及电子扫描件。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修改为:

勘察人应认真阅、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有权在修 3 勘察人

1.12.1.1勘察人应保证勘测成果的质量和准确性,若审查会或与本合同结果有关的第三方提出地质勘测资料存在缺陷或不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补充勘测,勘察人应无条件服从,且免收补充勘测的费用。

1.12.1.2勘察人完成的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资料应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51395-2019)要求。

3. 发包人管理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应在30日之勘察人书面提出的出书面答复; 逾期为已准。

4. 勘察人义务

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增加

4.1.6.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文件项目、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相应内容的勘测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测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测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测质量。

4.1.6.2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9.2 勘察各节点进度要求,编制进度计划并提交发包人。

4.1.6.3  勘察人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勘测服务工作,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测文件。

4.1.6.4  勘察人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提供地质勘测任务书。

4.1.6.5  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本工程的勘察文件版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项目。

4.1.6.6  勘察人在勘测过程中与海事、安全、渔业、军事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产生的纠纷,由勘察人自行协调解决,如发生相关损失或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4.1.6.7  勘察人应保证对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勘察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有第三方向发包人就此主张权利,勘察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尽快自担费用对此进行处理;如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勘察人应予赔偿。

4.1.6.8  勘察人应保留勘察过程中采集的所有岩土、岩芯等样品保留期限至项目所有风机基础全部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止保留期限截至前应与发包人商定后续处置方式。

4.1.6.9 勘察出海作业期间,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方人员提供食宿便利。

4.2 履约保证金

修改为:

勘察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含税总价10%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电汇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若勘察人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且保函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格式详见合同附件二);在保函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前,若本项目整体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延长保函的实际有效期或重新提供现金担保替代履约保函。

4.3 分包和不转包

修改为:

4.3.1  本项目不得分包和转包。

4.5 项目负责人

4.5.4 修改为: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以勘察人名义接收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决定和其它通信。项目负责人可其项目部人接收文件资料等职责,但应将这范围人。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6.4 (增加)

勘察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以及工作经验等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5. 勘察要求

5.3 勘察范围

5.3.2 修改为:

勘察程的:具体详见附件八 技术规范书

5.3.3  修改为:

勘察建设程序勘察、详勘察、施工勘等阶段中,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基础勘察钻孔、测量等,勘察成果应能满足项目施工图设计需要。

6. 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6.1 开始勘察

6.1.1修改为:

包人应提 7 勘察人发出勘察通知始勘察通始日

6.1.2 修改为:

成合年内未开始勘察通知的,双方协商结清已完成工作费用后(若有)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2 发包人引期延误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服务或延误,发包人应当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不因此增加费用。

勘察人应主动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错误或缺漏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勘察人不得以基准资料错误或缺漏要求延长服务期限或增加费用。

6.3 非人为因周期

6.3.1修改为:

 未预测到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与同时在现场施工的其他作业交叉干扰的致周延误的,人延期,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

6.4 勘察人引期延误

修改为: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延误,勘察人应支违约金。逾期违约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第14条中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修改为: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

6.6 完成勘察

6.6.1 修改为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人向发包人递交勘察文件等相关成果材料之前应当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勘察人负责安排审查会并承担审查的咨询费、专家费、会务费等所有费用。

6.6.3  修改为:

勘察人应按如下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勘测文件纸质文件。

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勘测报告及测量文件等):式十

6.6.4 (增加):

勘察人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U盘)1(WORD/CAD/EXCEL,不接受PDF版文件格式),提供的电子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的文字性文件(包括表格)对应的电子文件必须是可读写格式;

(2)所有的图纸对应的电子文件至少要满足发包人进行打印和计算机屏幕显示的要求;

(3)电子文件应采用与图纸文件编号一一对应的文件命名格式,并具有易读性;

(4)每次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附相应的目录,目录中应包含图纸或文件名称、编号、电子文件名称等信息。

6.7 提前完成勘察

6.7.3 修改为:

勘察人完成勘察效益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奖励

7. 暂停勘察

7.3 暂停期间照管

修改为: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测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成果,勘察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8. 勘察文件

8.1 勘察文件

8.1.1 修改为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

8.1.2 修改为: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修改为:

勘察装订格式件等要按专用合同条款第6.6.3、6.6.4项约定执行。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修改为:

勘察文件之后发包人家会的,勘察人主动合,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审查标准应当符法律规范标准、合同定和包人要求等;勘察人负责安排审查会并承担审查的咨询费、专家费、会务费等所有费用。

8.2.2修改为:

勘察文件接收不应30未做异议勘察人的勘察文发包人查。

8.2.3 修改为: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等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2.4 (增加):

发包人就勘察人的勘测工作的任何建议、审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包括未曾表示不同意)均不能免除勘察人的合同责任。

9. 勘察责任与保险

9.4 勘察责任

9.4.4 (增加):

勘察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9.4.5 (增加):

勘察人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9.4.6 (增加):

勘察人应为其进行海上勘察作业的钻探、测量等仪器设备、材料、船只、车辆和其它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9.4.7 (增加):

勘察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提交以上保险凭证供发包人备案。若由于勘察人原因未能提供上述保单凭证,发包人有权视为勘察人未办理保险而代为投保,并在支付合同价款时相应扣除发包人实际支出的代为投保的保险费用,勘察人不得提出异议。

9.4.8 (增加):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保险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勘察费及测量费金额内。

9.4.9 (增加):

因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勘察人承担。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修改为:

合同行中发生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 后对限和用进行变更。

1)勘察

2非勘察人的误;

3勘察人,对工程勘察

11.1.2  修改为: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勘察人应按新的要求执行,费用不做调整。

11.1.3  (增加):

勘察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如实完成全部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擅自简化或减少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如勘察人认为在满足勘察要求条件下有必要适当简化或减少部分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勘察人需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勘察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或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勘察人简化或减少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合同费用对合同价款进行核减。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修改为: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修改为:

12.1.1  签约合同价即合同含税总金额:        元整(¥         。合同分项价格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合同价格表价格清单

12.1.2  合同价格表中的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各细项子目结算时按单价包干方式,最终根据数量结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勘察费是按实际钻探的孔数进行结算。

12.1.3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时,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1.4  若因优化设计引起机位调整而涉及勘探孔数量变化的费用,则双方按照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12.1.5  钻孔深度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地质原因导致钻孔深度变化的,结算单价不做调整,增加的相关成本视为已包含在该项费用单价内。

12.1.6  勘测费用所列各细项单价视为已包含海上风电场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钻孔、静力触探、测量、孔内波速、孔内电阻率、土工试验含高级土工试验、安全措施费、风险费、人工费、材料费、装备费、咨询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地质勘测工作中涉及的养殖赔偿、岩土岩芯样品保管费进行勘察测量所必需的手续办理费用包括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办理等合规手续办理费用以及后期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要求补充勘察产生的二次进场费等所有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12.1.7  合同支付方式为电汇的方式。

12.1.8 合同价格含      %的增值税,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除纳税义务已发生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在合同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开票税率调整价税合计金额,继续履行合同。

12.2 定金或预付款: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测工作服务,预付款为合同含税总价的10%,即人民币       元整(¥  .00)。合同结算过程(含中期支付以及最终支付等)优先使用预付款进行抵扣,扣完为止。合同解除或结束后,预付款金额未抵扣完毕的,勘察人应在终止或结束后20日内退还给发包人。

12.2.2  包人向勘察人发出勘察通知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

12.2.3  本条款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修改为:

12.3.1  勘察人完成所有桩基础地质勘察并提交成果报告后应按发包批准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证明件。

12.3.2  勘察人需提交付款申请(格式详见合同附件)、合同结算价70%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成果文件作为支付证明,发包人审核确认后60天内向勘察人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7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       (¥  .00

12.4 费用结算

修改为:

12.4.1  地质勘察及测量工作完成勘察人可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关证

12.4.2  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钻孔和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数量对勘察费进行最终费用结算,达成最终的合同结算价;勘察人需提交付款申请(格式详见合同附件)、费用结算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整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及测量报告等)等,发包人审核确认后60天内向勘察人付至合同结算价的100%作为结算款,即      (¥  .00

  1. 违约

14.1 勘察人违约

14.1.3 (增加):

因勘察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退还已收合同款,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合同下设计工作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

14.1.4 (增加):

发包人将按下述规定对勘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原因,勘察人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勘察文件,每逾期一天交付,应扣减人民币1万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因设计或施工原因要求勘察人答疑、补充或变更勘察文件勘察人应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答复的每超过24小时,扣减人民币5千逾期违约金。

(3)勘察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2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10万元。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勘察人员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1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5万元。

14.1.5 (增加):

如果因勘察人勘察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勘察人除负责免费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根据以下约定在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违约金

根据国家和行业基建和生产有关安全和质量规定,(1)构成一般事故的,每次扣除人民币拾万元;(2) 构成重大事故的,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3%;(3) 构成特大事故的,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5%

14.1.6 (增加):

因勘测质量问题引起返工等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应无条件继续完善勘测任务,免收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勘测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1.7 (增加):

 勘察人保证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否则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1.8 (增加):

勘察人应当对从发包人获悉的任何项目信息、资料、文件等严格保密。因勘察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当全额赔偿。

14.1.9 (增加):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任一项合同预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合同预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承包人还应在20天内予以赔偿补足

  1. 争议的解决

修改为: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书

 

 

                包人称,下简实施               名称,已接受                             (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如下议。

1.  件一起构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若有)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除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外)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澄清;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澄清;

(10)投标文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2.  补充和解间存 的排准。

3.  币(大写             ¥            (含    %增值税)。该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具体由勘测费(含勘察费、测量费组成,具体详见附件二价格清单。合同价格表中的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各细项子目结算时按单价包干方式,最终根据数量结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勘察费是按实际钻探的孔数进行结算。

4.           

5.  的标准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深度。

6.  约定承担

7.  约定的条察人款。

8.  察人划开始察日期:            ,实际期按照包人开始勘通知

 

明的勘察   天。

8.1 勘察各节点进度要求:

8.1.1 风场地质勘察、测量:勘察人自接到发包人的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勘察和测量工作,勘察和测量工作深度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51395-2019)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能够满足施工图阶段风机基础设计要求,此为关键工作。

8.1.2 勘察和测量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服务的成果。

9.  发包人和勘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详见合同条款的规定。

10.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

乙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话: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25   

2025     

 


附件二:价格清单

附件三: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编号:(自行填写)

甲方:

乙方:(自行填写)

鉴于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基于《(自行填写)项目》的合作,在项目实施及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披露甲方或其关联机构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对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或之后向乙方提供的、或乙方因磋商或合作而知悉、持有的甲方之技术、营运、业务或其它方面之资讯、资料或数据。

(2)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销售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产品技术参数、产品信息(运输合同中的交货地点、货物数量)、客户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呈现之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磁纪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它媒体。

3.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乙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能够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3)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允许。

4.乙方同意只在本项目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的义务及限制有:

1)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它商业目的或非商业用途为由,直接或间接编排、修改、利用、应用、开发、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2)乙方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甲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3)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乙方只限于把保密信息提供给在本协议目的下有必要知道此信息的乙方的高级职员、雇员及专业顾问,而不应将此保密信息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披露;乙方应确保上述职员、雇员、及顾问等亦遵守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若前述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情况,即视为乙方之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失之利益。

(5)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仍需依照本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6)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保密信息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均应视为保密信息,并依本协议规定保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透露前述保密信息予媒体、公众或任何其它第三方。

(7)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归还:

(1)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授予乙方任何有关甲方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等权利,也不意味着授予乙方对披露的保密信息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除了乙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且甲方并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权利。

(2)在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时,或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等),并向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的凭证。

6.有效期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并持续、长期有效。除非甲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乙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乙方负有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直至甲方保密信息被公众知悉时止。

7.修订:

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保密事项的全部约定。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8.可分性: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经法院判决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条款的效力,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9.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及其职员、雇员、顾问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故意或过失,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对于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除应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合作伙伴资格、解除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暂停付款、主张损失等一切有必要之措施)。

(3)除以上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10.通知:

依本协议作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上述文件须以本协议上的地址,或经一方书面通知指定的其它地址发出。双方的书面往来在如下时间视为收到: (a)通过送信人或邮件或电子副本(传真)递送之时, 或(b)以索取回执,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送递的,发送三天之后,或(c)以任何其他方式递送实际收到之时。

11.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2.其他: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详细阅读过协议内容,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自行补充填写双方信息)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附件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合格供应商”或“潜在合格供应商”,为其产品提供或希望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提供物资供应/协作/配套/服务等工作。我公司现就供应商廉洁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理解并认同东方电气廉洁合规要求,明确知晓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是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与承诺人合作的基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有关反腐倡廉要求以及本承诺书的约定。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开展经常性廉洁从业教育,培养业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监督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三、严格按照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供应商合规管理要求主动申报并如实填写工商注册、股权结构、关联方等相关信息,且股东中无影子股东或者被代持股份的实际持有者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有任何关联关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按照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制度、规定、要求和采购流程参与采购招标和相关业务活动,实施正当投标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获取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招标过程中的涉密和其他供应商保密信息;

2.不违反或暗地干涉供应商评审、评定、评价流程;

3.不联合或串通其他供应商参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招标业务;

4.不伙同与己方的联营企业、构成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影子股东等关联企业参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同一项采购业务;

5.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采购业务关联人员(以下简称:采购关联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交涉或交易,以达成某种默契。

五、不向采购关联人员及其介绍的“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所谓“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解释和指向)实施违法、违规、违纪和商业贿赂行为,包括:

1.不接受其投资、入股或从事与东方电气采购业务相关的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

2.不以各种形式的馈赠、分红、有价证券、福利、优惠、支付费用、提供好处等手段,拉拢、贿赂采购关联人员;

3.不与采购关联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发生任何非正常经济往来;

4.不向采购关联人员出借各种以占有为目的的物品(含车辆);

5.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采购关联人员提供服务、出售或转售商品;

6.不安排采购关联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聚会和宴请;

7.不对采购关联人员的购房、住房建造、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就业以及出国等事项发送红包、礼金或提供具有隐性价值的便利。

六、支持东方电气的廉洁从业规定,监督采购关联人员遵规守纪。若承诺人对采购关联人员的不廉洁行为不拒绝、不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视同为贿赂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和违规责任。

七、在经授权代表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与第三方代理及其人员、其他相关及涉及人员接触的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该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法、不道德利益以及其他未来可实现的非正常预期收益,无论是否因此获得有利对待、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八、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承诺人、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员遵守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的承诺,并为其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九、承诺人如违反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的承诺,应在承担除法律规定和/或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有约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违反廉洁义务的责任:

1.一次性向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支付相当于自首次违约行为起至违约行为被发现时为止已发生的合同金额(即:期间已经实际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有权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冲抵;

2.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或解除与承诺人的采购业务合同或正在进行的任何交易关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3.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对承诺人还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暂停支付货款、暂停供应商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将承诺人列入东方电气供应商“禁入名单”、法律追责等。

十、承诺人有义务向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采购关联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

十一、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达,清楚知悉其中的法律责任并自愿受其约束。

十二、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适用于承诺人作为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合格供应商”期间所有合同/合作项目。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四: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部门):

乙方(承包单位):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和甲方《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项目中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项目与其资质是否相符。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环境保护设施乙方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安全防护等措施并监督实施情况。

4、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一次。

5、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应全部执行。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理。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作业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作业,并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甲方根据整改情况和作业单位的整改状况决定是否复工。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6、甲方有对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交通、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拒绝整改要求等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7、甲方应对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工具、临时用电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

8、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乙方已签收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9、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兼职安全或环保检查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行为。

4、乙方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乙方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有环境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方能作业。

6、所有作业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7、乙方从业人员应对所在的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作业。

8、乙方必须按照作业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负责善后处理,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9、乙方必须根据项目内容特性制定相关预防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报甲方。

10、乙方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的排放满足国家、地方和甲方的相关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1、乙方在作业中涉及交叉作业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乙方、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2、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甲方改进。

13、乙方应保证项目作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确保满足甲方监督检查要求。乙方作业人员对现场设施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乙方因作业需挖开及打开的坑、洞、沟和吊装口等,必须立即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或滑跌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栏、警示绳、标识牌等,作业完 毕后及时恢复盖板,拆除临时性安全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14、在履行合同中,乙方对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工程勘测设计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安全包括可能的潜在危险和工程乙方员的人身安全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措施与工具,避免造成工程乙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

15、若乙方在工程勘测设计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16、乙方应对自己发生本款上述各项的事故或损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上的有关责任。

1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对现场所工作的安全负责,充分重视工程乙方员的人身安全,注意现场可能的潜在危害,避免对任何人员带来危险。

三、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其生产、储运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自带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乙方应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涉及交叉、危险作业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取得甲方同意。因事先未通知甲方而引发的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给甲方带来各种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持有 4 份,乙方持有 4 份。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五:海上风电开发现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风电开发现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现场勘察作业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风建设现场勘察(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外业踏勘、现场考察、现场设计和设计服务等作业活动)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勘察作业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1.2  所有勘察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前需接受设计负责人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1.3  勘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4  进行勘察外业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严禁单人作业。

3.1.5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眩晕、深度近视等的高空禁忌人员以及年龄大于60岁人员禁止从事高空勘察作业。

3.1.6  进行勘察作业前,项目单位须掌握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编制勘察作业实施方案,并应针对现场特点及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状况,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必须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1.7  勘察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保持联系。作业时,应携带所需的装备、水及药品等用品。

3.1.8  严禁勘察作业人员酒后到现场开展工作。

3.2  海上勘察安全管理要求

3.2.1  开展海上勘察作业使用的交通船,应持有有效的交通船国籍证书或交通船登记证书。

3.2.2  使用的交通船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交通船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3.2.3  使用的交通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交通船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水手等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3.2.4  每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3.2.5  进行勘察作业时,必须身着工作服、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严禁在行船期间追跑、打闹、打击等。

3.2.6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3.2.7  严格按照制定的航行路线航行,严禁擅自扩大勘察范围。

3.2.8  在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3.2.9  勘察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3.2.10  开展勘察作业时,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规定。

3.2.11  严禁在风况、海况不满足作业情况下强行作业。

3.2.12  上下交通船时,保持注意力集中,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防止夹伤。

3.2.13  在作业船上工作,严格遵守船上相关要求,不可以单独外出,若需外出,必须告知现场负责人。

3.2.14  前往工作区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安全帽,舷边及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所有的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以免因人为原因引发安全事故。

3.2.15  积极参加船上的安全培训和演习,掌握应急用品的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火灾、弃船等)下的处理流程及个人职责。

3.3  陆上勘察安全管理要求

3.3.1  勘察现场时应设置警戒线,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

3.3.2  遇雷电天气应立刻停止作业,选择安全地点躲避,禁止在山顶、开阔的斜坡上、大树下、河边等区域停留,避免遭受雷电袭击。

3.3.3  避免夜间作业,必须夜间作业时,须设置足够的照明和防护设备,以保证作业现场的照明,避免发生事故。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信号灯。

3.3.4  在道路上进行勘察作业时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需穿交通安全警示背心或相应的安全服装,必要时设专人疏导交通。

3.3.5  勘察现场需要临时用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安装、维修和拆除现场用电设施,必须由持有电工证人员完成。

3.3.6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勘察时,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动用火种等。

3.3.7  勘察现场涉及高处作业时,除了需要提供安全的上下通行工具、适当的围栏和安全网高空作业工人必须佩带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严禁抛掷工具等物品。

3.3.8  严禁随意移动,损坏、拆除现场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3.3.9  在夏季作业时,应采取调整作业时间、搭设休息凉棚、发放防暑饮料等措施防暑降温,防止人员中暑。

 


 

附录A:违反安全作业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单位

考核标准

1

未提交勘察人员的资格证书

每处

1000元

2

勘察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每次

3000元

3

勘察作业未配备必要通信设备

每次

2000元

4

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每人

2000元

5

进入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不穿戴救生衣等

每人

2500元

6

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信号灯

每次

2000元

7

勘察作业前人员饮酒

每次

1000元

8

勘察作业时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每处

1500元

9

勘察作业时随意移动,损坏、拆除现场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每处

1000元

10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要求的安全带

每次

1000元

11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每处

1000元

12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每次

1000元

13

海上进行勘察作业时在船上进行追跑、打闹、打击等

每次

1000元

14

海上进行勘察作业时未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每次

3000元

15

使用船舶证书造假、船舶人证不符

每次

50000元

16

勘察作业时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每处

1000元

17

发下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每次

2000元

18

道路上进行勘察作业时未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每次

2000元

19

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勘察探作业未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

每次

2000元

2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勘察作业时,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等

每次

1500元

21

勘察作业时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每处

1500元

22

勘察作业时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每处

1500元

23

勘察作业时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每处

1500元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自行补充填写双方信息)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附件六:合同款支付申请

 

合同款支付申请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第1页   共1页

根据  合同约定,我司拟申请支付      款,含税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整),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

序号

已完工项目

数量

支付条件

已付金额(元)

本次支付(元)

未付金额(元)

备注

1

 

 

 

 

 

 

 

申请单位意见:

                 

甲方意见:

 

                 

附件:

1.合同复印件(封面、盖章页、支付页);

2.…………


附件七: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自行填写)

开具日期:(自行填写)

 

致: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自行填写)(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自行填写)、卖方合同编号为(自行填写)的《(自行填写)合同》,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合同履行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CNY(自行填写)元(大写人民币(自行填写)万元整)(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保函失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为由,发函要求我行在上述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供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

我行在此承诺,我行支付索赔金额的前提条件只有两个:

第一,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第二,受益人向我行发送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索赔通知及与本保函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以下所列情形,均不构成我行拒绝支付索赔金额的理由:

(一)受益人是否提供保函申请人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和/或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的确切证据。

(二)保函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最终被证明为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约定和/或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因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之间存在纠纷,以及纠纷是否解决。

(四)除了上述我行支付索赔金额的两个前提条件外的其他一切条件。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无权主张。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八、本保函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

十、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引发的争议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上述司法文件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人:(自行填写相关信息)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发日期:         

 


附件八: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部门):

乙方(承包单位):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和甲方《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项目中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环境保护设施乙方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

4、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一次。

5、应对乙方生产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并有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环境影响的权利。

6、甲方有对乙方在生产、施工、储运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交通、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拒绝整改要求等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7、甲方应对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工具、临时用电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

8、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乙方已签收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9、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环保检查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行为。

4、乙方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乙方在运输、储运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生产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乙方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有环境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方能作业。

8、所有作业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9、乙方在履行甲方合同时,其作业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要达标排放。

10、作业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作业现场必须有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1、乙方必须按照作业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负责善后处理,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根据项目内容特性制定相关预防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报甲方。

13、乙方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的排放满足国家、地方和甲方的相关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乙方在作业中涉及交叉作业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乙方、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 ,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其生产、储运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自带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乙方应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涉及交叉、危险作业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取得甲方同意。因事先未通知甲方而引发的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给甲方带来各种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

1乙方涉及所有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2、为预防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乙方须密切关注当地天气预报部门所发布的天气情况,在得知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前或接到当地政府部门、甲方通知后必须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后紧急避险,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如因乙方未执行甲方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事故或其他损失,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3现场发生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不论突发情况是否与乙方有关,乙方从人、机、物各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甲方所发的指令。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技术规范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场址中心西距东犬岛约33km,场址离大陆岸线约55km,规划面积37.15km2,规划容量300MW,理论水深约45~56m。

本项目的规划场址位置示意图见图1.2-1

图1.2-1 项目概位图

3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根据区域规划及开发建设条件,本项目拟安装16台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26MW试验机组,同时预留了2个机位点作为备选机位。项目所在海域实行集中统一送出方案,即长乐外海D、E区、长乐外海I区(南、北)、长乐外海J区、长乐外海K区(共210万千瓦)统一采用海上柔直流集中送出。本风电场通过66kV集电线路接至海上换流站的交流侧,海上换流站选址于长乐外海I区(南)场址内东南侧,海上柔直换流站通过1回±500kV海上直流海缆送至陆上集控站,陆上集控站新建2回500kV线路接入500kV井门变,陆上集控站按建设规模配套10%、时长2小时电化学储能

本项目风机布置图1.3-1

1.31 项目机位布置图(仅作参考)

4质量目标

满足《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 51395-2019)及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

为建设方、设计和施工提供优质的勘测报告,配合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奖。

5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大型机械损坏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健康事故;无新增职业病病例;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含水上交通);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及以上事件;不发生EHS负面舆情事件。

6风能资源

6.1 概述

福建沿海地区为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其气候特点是冬无严寒,夏少酷暑,雨量充沛。两个多雨时期,分别为梅雨季节的5~6月份及台风季的7~9月份。福建沿海总体上受季风气候影响,其年平均风速较大,秋冬季以东北风为主,风向稳定,是风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其中闽江口以南至厦门湾部分位于台湾海峡中部,受台湾海峡“狭管效应”的影响,其年平均风速大,风向稳定,是风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与全国相比也是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本项目在场址周边未开展测风工作,故现阶段采用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第五代ECMWF大气全球气候数据ERA5数据库,数据库为水平分辨率25km、离地100m高度的高斯网格数据,时间分辨率为逐小时。在风电场场址最近处选择建立一个虚拟测风塔,该测风塔中心坐标:120.25°E,26.00°N。收集到该虚拟测风塔2003-01-01 00:00:00至2022-12-31 23:00:00间20年的数据。测风塔100m高度代表年平均风速为9.78m/s,年平均风功率密度为840W/m²;预装轮毂高度处160m的风速为10.07m/s,风功率密度为927W/m²;185m的风速为10.17m/s,风功率密度为956W/m²。本场址风能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极好的开发利用价值。风电场风向主要集中在NE、NNE,占全部风向的57.40%,风能主要集中在NE、NNE,占全部风能的69.62%。

福建省是易受台风直接袭击的地区,经分析计算场址处海平面上160m(轮毂)高50年一遇10min最大风速为52.4m/s,50年一遇极大风速为64.9m/s。

6.2 周边气象站资料

平潭海洋站位于福建省平潭东澳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19°51'、北纬25°27'。该站地处平潭岛东南突出部,南临坛南湾,北临海坛湾,距本工程场址中心约77km。

平潭气象站位于平潭城东郊,东经119°47',北纬25°31',观测场海拔高度为32.5m,与风电场同属于亚热带海洋性气候。现址从1974年1月开始观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平潭县气象站的观测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周边建筑物明显增多,风速减小趋势比较明显,距本工程场址中心约77km。

6.2.1 气温

平潭海洋站累年平均气温为19.6℃。年平均气温最高为21.2℃,出现在2007年;最低为18.4℃,出现在1984年。平均气温年变化曲线呈一峰一谷型,以8月的27.5℃为最高,以2月的10.8℃为最低。在降温过程中,以11月至12月降温最快,达4.5℃;在升温过程中,以4月至5月升温最快,月际升温为4.5℃。

极端最高气温为41.1℃,出现在2003年9月2日。年最高气温高于30℃,出现在6月至10月,其中出现在6月的占13.7%,出现在7、8月的各占28.4%,出现在9月的占25.5%,出现在10月的占3.9%。

极端最低气温为2.5℃,出现于1986年2月28日。年最低气温低于8℃,多数出现在12月至翌年4月,以1月和2月最多,分别占30.8%和29.7%。

6.2.2 降水

根据1980~2008年平潭海洋站降水实测资料统计,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降水量为1088.5mm。年最多降水量为1739.9mm,出现于1983年;最少为148.0mm,出现于2005年。降水量60%集中在3月至6月的雨季和7月至8月的台风季节,其中6月最多,占全年的17.3%。降水量以12月最少,仅占全年的2.5%。月最多降水量为553.4mm,出现于20006月。月最少降水量为0.0mm1月至12月每月都有出现。

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57.9天。年最多降水日数为229天,出现在1984年,最少为21天,出现2003年。月平均降水日数最多为18.6天,出现在3月;最少为8.7天,出现在7月。月降水日数最多为31天(大月)或30天(小月),出现在2007年3月、2008年7月、2005年9月和11月;最少为0天,各个月份都有出现,尤其是2003年以后,连续一个月无降水的情况常有出现。

6.2.3 气压

根据平潭海洋站1980~2008年气象资料,该站累年平均气压为1010.3hPa。气压的年平均值差异不大,年平均气压最高为1012.1hPa,出现于2008年;最低为1008.7hPa,出现在2001年。月平均气压最高为1018.1hPa,出现在12月;最低为1001.8hPa,出现在8月。累年逐月气压平均值最大为1021.6hPa,出现在2007年1月;累年逐月气压平均值最小为994.0hPa,出现在2001年7月。一年之中,12月至翌年8月为降压期,8月至12月为升压期,其中4月至5月的降压、9月至10月的升压为全年最快,分别为3.8hPa和5.6hPa。

6.2.4 相对湿度

平潭海洋站累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3.1%。年平均相对湿度最大为86.5%,出现于1990年;最小为76.6%,出现于2006年。月平均相对湿度以6月最大,为90.1%,以12月最小,为76.6%。12月起至翌年6月,逐月增大,7月起至10月逐月减小。

6.2.5

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雾日为22.3天。年最多雾日为48天,出现在1987年。

除9月份没出现雾外,其余月份均有雾出现,其中3月至5月出现次数较多。日平均雾日最多为5.9天,出现在4月。月最多雾日为16天,出现在1985年5月。

6.3 热带气旋

1949~2022年登陆福建的热带气旋总计107个,年平均1.45个,影响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总计394个,年平均5.32个。经统计,2001~2010年登陆的热带气旋最多,共19个;影响热带气旋最多的出现在1981~1990年,共64个。20世纪70年代(1971~1980年)登陆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最少,仅为11个,20世纪90年代(1991~2000年)影响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最少,共44个;登陆热带气旋多的年份可达5个,偏少年份则没有热带气旋登陆福建海域。

进入福建海域的台风路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类为登陆台湾后进入福建海域,该类路径比例最大,该类路径有71个,占66.98%;第二类为从台湾南面穿过海峡直接进入,共有20个,占18.87%;第三类为从台湾北部直接登陆福建,该类路径有15个,占14.15%。

7海洋水文

7.1 概述

工程场区西南约77km处有国家海洋局的平潭海洋站,平潭海洋站位于福建省平潭县东澳村,东经119°51′、北纬25°27′,地处平潭岛东南突出部,南临坛南岛,北临海坛湾,西与长乐、福清县隔海相峙,测波浮标点平均水深为23.0m。由福建省沿海实测风速资料表明,平潭、长乐风况基本相同,因此平潭海洋站作为风电场海域海洋水文分析的参证站。

1.7-1 工程厂区与专用站相对位置

7.2 潮汐

中国沿海海域的潮震动是由两部分组成:太平洋潮波向我国沿海传播引起的协振动和天体引潮力在我国沿海直接引起的独立潮。独立潮相对较小,太平洋潮波经日本九洲至台湾之间的水道进入东海后,其中一分支南下进入台湾海峡,由巴士海峡进入南海的潮波,其中一分支北上进入台湾海峡,南下北上两支潮波汇合,并在港湾复杂地形的影响下,在福建省中部沿海的兴化湾~罗源湾形成我国潮位高、潮差大的大潮区之一,平均潮差5m以上,总趋势向南、向北递减,由于某些港湾地形共振作用,潮高或潮差显著增大。

根据附近已有参考资料,工程海区的平均海平面为0.32m,平均高潮位为2.44m,平均低潮位为-1.86m,最高潮位为3.57m,最低潮位为-3.39m,最大潮差为6.64m,平均潮差为4.30m,平均涨潮历时为6h4min,平均落潮历时为6h21min。潮高起算面为85国家高程基准面。设计高潮位为3.08m(高潮10%累积频率潮位)、设计低潮位为-2.60m(低潮 90%累积频率潮位);50年一遇最高潮位4.33m、50年一遇最低潮位-3.67m。

7.3 海流

根据《中国航路指南-东海海区》(2010年),本区的海流受台湾暖流、沿岸流和季风流共同作用。冬季自北向南流,流速约0.5节,夏季自南向北流,流速约0.6节。

场址区的潮流为正规半日潮流,其运动形式多为往复流形式;潮流涨潮流流向为偏SW向,落潮流流向为偏NE向;大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68cm/s~96cm/s之间,流向为42°,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61cm/s~84cm/s,流向为210°。中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50cm/s~75cm/s之间,流向为60°,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49cm/s~67cm/s,流向为280°。小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31cm/s~56cm/s之间,流向为76°,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28m/s~41cm/s,流向为145°

本海域潮流类型判别系数均小于0.5,其潮流性质主要为规则半日潮流。

参考邻近海域海流观测资料,按规则半日潮流海区的公式计算,秋、冬季各站潮流最大可能流速略有不同,秋季测区最大可能流速最大值为114cm/s,冬季测区潮流最大可能流速最大值为105cm/s。

8工程地质

依据现行《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 51395-2019)表6.1.4-1~6.1.4-3的有关内容,本工程确定勘察等级见1.8-1。依据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3.1节有关内容,本工程确定勘察等级见表1.8-2。综合确定,本工程的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

1.8-1 工程勘察等级表

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

勘 察 等 级

4程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一级

二级

甲级

1.8-2 工程勘察等级表

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

勘 察 等 级

工程重要性等级

场地的复杂程度

地基等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甲级

8.1 区域地质与构造

在大地构造单元上,工程场地位于台湾海峡沉降带。台湾海峡沉降带东临台湾隆起带,西临闽东火山断拗带。

台湾海峡地区持续性的不均匀下沉运动:中生代至新生代以来,台湾海峡表现为持续性的下沉运动。在第三纪时期,由于裂陷作用,裂谷堆积了巨厚的基性火山岩和陆相、海相沉积物。晚第三纪-第四纪沉降作用减弱,但仍处于下降沉积环境。在总的下降背景下,由于隆降程度的差异,形成了凹隆结构的构造特征。

根据新构造运动发育的差异、地貌形态、第四纪沉积物的分布、断裂活动、岩浆活动、温泉、地震活动等特征,区域可划分为台湾隆起区(Ⅰ)、台湾海峡沉降区(Ⅱ)、武夷-戴云隆升区(Ⅲ)。

台湾海峡沉降区大致位于长乐-诏安断裂带以东,台湾海峡东侧断裂以西,为大面积间歇性沉降带。根据运动形式和幅度的差异,大致以长乐-诏安断裂带和台湾海峡东侧断裂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