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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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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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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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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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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结果公告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 2025-04-03 |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122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
目录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 已由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89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 自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出资比例为 20%:8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2.1项目概况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场址中心西距东犬岛约33km,场址离大陆岸线约55km,规划面积37.15k㎡,规划容量300MW,理论水深约45~56m。项目拟布置16台单机容量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单机容量26MW试验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314MW。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地形测量、海上风电场风机基础勘察,提供勘察测量成果文件;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建设全周期勘测技术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地形测量:
主要包括场址区域的海底地形地貌条件、障碍物和原有管线探查,确定满足风电场建设要求的测图比例尺及深度要求。测量工作结束后编写测量报告,组织验收并经发包人确认。地形图测量范围包括19个风机机位处1:500海底地形测量(含2个预留机位)。工作范围为以风机机位为中心300m×300m的方形区域。
(2)岩土工程勘察:
风电场范围内风机基础地质详细勘察。本项目风机基础暂按四桩导管架型式考虑,勘探孔布置原则暂考虑每个机位1个钻探取样孔和1个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CPTU),招标阶段预估总数量为20个钻探取样孔和20个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CPTU),结算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2.3工期要求
自接到招标人的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勘察和测量工作;勘察和测量外业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勘察服务的成果。
勘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独立法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如为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其他组织有效凭证扫描件。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3.3 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在职员工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同时须具有担任过至少1个海上风电项目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负责人工作业绩(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
须提供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与投标人签订且有效的劳动合同扫描件、经社保管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自2024年5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进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代缴的,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社保代缴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用户盖章的材料,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详见投标须知。
3.5 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承接至少一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合同首页、内容页(应体现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等关键信息)、大签页)。
3.6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证明。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4月3日18:00至2025年4月11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5月8日9时1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5.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5.3.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5.3.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5.3.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③或银行电子保函形式。
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招标人名称: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9号楼3层303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1-62620826
招标代理名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联 系 人:陈思
联系电话:0591-87538104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网址:(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portal/home)
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2号楼5层
电话:0591-28922299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湖文路201号四楼(福州新区管委会隔壁)
联系电话: 0591-28201201
注: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9号楼3层303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591-62620826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招标项目名称: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3-350000-04-01-175364 报建编号:3501122403281401 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122001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东犬岛东侧海域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规划面积37.15k㎡,规划容量30万kW。项目拟布置16台单机容量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单机容量26MW试验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314MW。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约31.16亿元。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建设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 20%:8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2 | 勘察服务期限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地质勘测必须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技术条例,严格掌握标准,控制工程质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全部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应满足或更有利于招标人,不允许负偏离。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5年4月14日12时00分00秒 形式: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在上述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澄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澄清形式发出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3 | 报价方式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报价 报价原则及说明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120个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⑤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820102802122001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注明的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帐户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帐 号: 110510100100275774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银行保函形式:a、采用银行电子保函,应提供通过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榕e保)开具的电子保函并通过验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b、按照闽建筑﹝2020﹞8号及闽建筑函﹝2021﹞1号文规定执行:(一)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二)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c、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本项目不使用纸质保函,招标文件与本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 。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投标人须按相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补足超出年度投标保证金部分的金额,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根据《关于闽建筑〔2020〕8号文件有关到账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1号)规定:(1)、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2)、为统一规范各保函开立人开具的到账证明,投标人须按照到账证明格式(详见附件:到账证明(格式))制作。 ③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电子投标保函凭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1年至2023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或直接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即可。投标格式中要求加盖“分包单位公章”的,则需上传分包单位盖该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或盖该单位电子公章。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标书生成器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福州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1、投标人应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如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2、投标人应使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使用上述版本制作投标文件,造成电子开标异常或者否决投标的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其后果。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网络提交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4、制作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完成CA数字证书的算法升级。5、制作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完成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注册,相关办理事项具体流程见“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中心-资料下载-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电子招投标项目组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5.2(4) | 开标程序 |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 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文件解密方式:投标人在招标项目开标时需登录本项目(标段)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待解密环节开始时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解密时长为:120分钟 。投标人只允许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投标人需及时操作并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否则须自行承担解密失败的责任。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在解密时,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解密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解密、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公告发布媒介。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电汇银行转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限: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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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本项目中标人数量:1名。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日内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附件2-1: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及 标段)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28日(含)。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 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 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 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 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函存在争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查验保函网址: ( 必填)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到账证明
编号:(保函开立人自行编号)
(招标人名称):
就(投标人名称)申请开立招标项目编号为(招标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的(保函金额)元投标保函,我方收款账号为(保函开立人收款账号)的收款账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该投标人通过付款账号:(投标人付款账号)的付款账户支付的保函费用。
特此证明。
保函开立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勘察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纲要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 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勘察资质证书副本等材 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 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资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勘察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 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实名提出,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将符合本章第8.5.2项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超过本项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1)对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异议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如为传真或者电邮,需将异议书原件同时以特快专递或者派人送达招标人),异议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异议事项必须具体);
(3)相关请求及主张(主张必须明确,诉求清楚);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线索必须有效且能够查证,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且能够支持异议人的主张或者诉求)。
8.5.3 异议人是投标人的,异议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定并盖章。异议人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属于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5.4 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了合格异议书的异议事项进行处理,并于收到异议书3日内做出答复。异议书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提出的,异议书内容或者形式不符合本章第8.5.2项要求的,招标人可不受理。
8.5.5招标人对异议事项做出处理后,异议人若无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就所提异议事项再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除开标外,异议人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3日内应进行确认并反馈意见,若超过此时限,则视同异议人同意答复意见,招标及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8.5.6 经招标人查实,若异议人以提出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的,阻碍或者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人将对异议人作出如下处理:
(1)如果异议人为投标人,将异议人的行为作为不良信誉记录在案。如果情节严重,给招标人带来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自异议处理结束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
(2)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8.6 投诉
8.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6.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6.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当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 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 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适用 |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适用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勘察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纲要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 24 分 勘察纲要部分: 36 分 投标报价: 4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基准价计算规则: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将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6%作为基准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或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格偏差20%及以上时,计算基准价过程不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 企业认证情况 (1.5分) | 质量、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具有其中1项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1.5分。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 | |
|
| 银行资信等级 (1.5分) | 银行资信良好,商业银行评价的资信等级为AAA、 AAA-级,得 1.5分; 银行资信较好、商业银行评价的资信等级为 AA+、 AA 级,得1分; 其余等级或银行出具的“结算良好”等描述性证明,得 0.5分; 如是非银行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或未提供合格资信评定等级证明材料的,得 0 分。 提供合格有效的资信评定等级证明扫描件。 | |
项目业绩(9分) | 根据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得分(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在满足资格条件(即承接一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提供一项业绩加3分,本项得分最高9分。相同项目工程的不同服务内容合同仅按一项业绩计算。 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合同首页、内容页(应体现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等关键信息)、大签页)。 | |||
拟投入的勘测团队人员配置(6分) | 1、项目负责人(2分): ①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提供1项承担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得0.5分,本子项满分2分; 2、团队成员(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 ①每提供1名参加过两项海上风电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项目业绩人员(业绩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项目规划、预可研等前期业绩不计入)得0.5分,本子项满分2分; ②每提供2名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得0.5分,本子项满分1分; ③每提供2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得0.5分,本子项满分1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与投标人签订且有效的劳动合同扫描件、经社保管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自2024年5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进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代缴的,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社保代缴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用户盖章的材料,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 |||
拟投入的勘测设备配置(6分) | 配备齐全且满足项目勘测需求的勘测设备,根据主要设备投入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得分如下: 1、勘测船舶总吨位满足400t以上得3分; 2、海洋钻机钻探设备具备波浪补偿装置得3分。 提供上述拟投入主要勘测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若设备为自有须提供购买发票扫描件,若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承诺所有拟投入的勘测设备优先用于本项目,且根据勘测施工需要可随时增加其他勘测设备。 | |||
2.2.4 (2) | 勘察纲要 评分标准 | 勘测说明和方案 (15分) | 提供勘测方案大纲并详细说明勘测方法,要求内容清晰合理,理解深入,技术建议合理,能够体现高水平的技术可靠性和先进性合理。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10<得分≤15; 良好,5<得分≤10; 一般,0<得分≤5; 差,得分=0分。 | |
勘测质量、进度、保密、安全等保证措施(9分) | 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纲要质量控制措施、勘测工作(测量、钻探、检测、试验等)及内业资料的质量保证措施应合理有效;制定满足项目要求的进度保证措施以及工期进度计划;保密保证措施合理有效;建立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合理有效。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6<得分≤9; 良好,3<得分≤6; 一般,0<得分≤3; 差,得分=0分。 | |||
勘测实施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分) | 根据勘测实施重点、难点认识及分析的客观性、全面性和深度,应对措施的合理性、针对性、先进 性、创新性和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6<得分≤9; 良好,3<得分≤6; 一般,0<得分≤3; 差,得分=0分。
| |||
投标文件内容(3分) | 根据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和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投标文件无缺漏项,清晰完整、逻辑性强。具体得分如下: 优秀,2<得分≤3; 良好,1<得分≤2; 一般,0<得分≤1; 差,得分=0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本项目含税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为2000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价格得分评审具体如下(计算过程以100分满分计算,最终结果按40%计取价格得分): 基准价计算规则: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将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6%作为基准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或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格偏差20%及以上时,计算基准价过程不扣除偏差量在20%及以上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 投标人评标价格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投标人评标价格低于评标基准价时,低0%~10%(含),每低1%扣0.5分;低于10%以上的,每低1%扣0.7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纲要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纲要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
1.1.1.8 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 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 所。
1.1.3.5 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 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 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 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
1.1.4.3 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1.10.3 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 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 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 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 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 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 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 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 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 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
4.6.3 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4.8.3 勘察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 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 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 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 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 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2 勘察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5.3 勘察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 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 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 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 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 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 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 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 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 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 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 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 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 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 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 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 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 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 性。
(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 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 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 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 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 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 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勘察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 勘察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 勘察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 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 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 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5.6.4 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 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 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勘察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勘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 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勘察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 察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勘察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 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文件要求
5.10.1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6.1 开始勘察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 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 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 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6.6 完成勘察
6.6.1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 察文件。
6.6.2 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 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 设计需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 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 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
(1)勘察人违约;
(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1 勘察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 接收勘察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 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 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 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8.3.1 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 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 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 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 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 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责任主体
9.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 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 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 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 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
10.1 设计期间配合
10.1.1 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 作。
10.1.2 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 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 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 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 便利条件。
10.2.3 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 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 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 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 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 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 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 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 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 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 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 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 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 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担全部损失。
14.1 勘察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
(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修改为:
工程:指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进行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招标的工程。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修改为:
签约合同价:即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费用总金额。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格,由勘察费、测量费等组成,具体详见报价清单。
1.1.6 其他
1.1.6.2 (增加):
质量考核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
1.5 合同协议书
修改为: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修改为:
勘察文件的提供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成果)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成果)文件应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审查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修改为: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项目相关材料,发包人根据勘察人需求交给勘察人纸质版及电子扫描件。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修改为: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察人。
1.12.1.1勘察人应保证勘测成果的质量和准确性,若审查会或与本合同结果有关的第三方提出地质勘测资料存在缺陷或不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补充勘测,勘察人应无条件服从,且免收补充勘测的费用。
1.12.1.2勘察人完成的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资料应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51395-2019)要求。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30日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增加:
4.1.6.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文件项目、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相应内容的勘测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测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测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测质量。
4.1.6.2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9.2 勘察各节点进度要求,编制进度计划并提交发包人。
4.1.6.3 勘察人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勘测服务工作,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测文件。
4.1.6.4 勘察人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提供地质勘测任务书。
4.1.6.5 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本工程的勘察文件版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项目。
4.1.6.6 勘察人在勘测过程中与海事、安全、渔业、军事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产生的纠纷,由勘察人自行协调解决,如发生相关损失或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4.1.6.7 勘察人应保证对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勘察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有第三方向发包人就此主张权利,勘察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尽快自担费用对此进行处理;如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勘察人应予赔偿。
4.1.6.8 勘察人应保留勘察过程中采集的所有岩土、岩芯等样品,保留期限至项目所有风机基础全部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止,保留期限截至前应与发包人商定后续处置方式。
4.1.6.9 勘察出海作业期间,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方人员提供食宿便利。
4.2 履约保证金
修改为:
勘察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含税总价10%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电汇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若勘察人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且保函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格式详见合同附件二);在保函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前,若本项目整体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延长保函的实际有效期或重新提供现金担保替代履约保函。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修改为:
4.3.1 本项目不得分包和转包。
4.5 项目负责人
4.5.4 修改为: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以勘察人名义接收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决定和其它通信。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项目部人员履行接收文件资料等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6.4 (增加)
勘察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以及工作经验等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5.3 勘察范围
5.3.2 修改为: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八 技术规范书。
5.3.3 修改为:
勘察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基础勘察钻孔、测量等,勘察成果应能满足项目施工图设计需要。
6.1 开始勘察
6.1.1修改为:
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日期起计算。
6.1.2 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双方协商结清已完成工作费用后(若有)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服务或周期延误,发包人应当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不因此增加费用。
勘察人应主动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错误或缺漏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勘察人不得以基准资料错误或缺漏要求延长服务期限或增加费用。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修改为:
由于出现未预测到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与同时在现场施工的其他作业交叉干扰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
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修改为: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第14条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修改为: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
6.6 完成勘察
6.6.1 修改为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人向发包人递交勘察文件等相关成果材料之前应当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勘察人负责安排审查会并承担审查的咨询费、专家费、会务费等所有费用。
6.6.3 修改为:
勘察人应按如下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勘测文件纸质文件。
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勘测报告及测量文件等):一式十份
6.6.4 (增加):
勘察人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U盘)1份 (WORD/CAD/EXCEL,不接受PDF版文件格式),提供的电子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的文字性文件(包括表格)对应的电子文件必须是可读写格式;
(2)所有的图纸对应的电子文件至少要满足发包人进行打印和计算机屏幕显示的要求;
(3)电子文件应采用与图纸文件编号一一对应的文件命名格式,并具有易读性;
(4)每次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附相应的目录,目录中应包含图纸或文件名称、编号、电子文件名称等信息。
6.7 提前完成勘察
6.7.3 修改为:
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奖励。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修改为: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测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成果,勘察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8.1 勘察文件接收
8.1.1 修改为: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
8.1.2 修改为: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可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可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修改为:
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第6.6.3、6.6.4项约定执行。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修改为: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发包人若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的,勘察人应当主动配合,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勘察人负责安排审查会并承担审查的咨询费、专家费、会务费等所有费用。
8.2.2修改为:
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30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修改为: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等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等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2.4 (增加):
发包人就勘察人的勘测工作的任何建议、审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包括未曾表示不同意)均不能免除勘察人的合同责任。
9.4 勘察责任保险
9.4.4 (增加):
勘察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9.4.5 (增加):
勘察人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9.4.6 (增加):
勘察人应为其进行海上勘察作业的钻探、测量等仪器设备、材料、船只、车辆和其它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9.4.7 (增加):
9.4.8 (增加):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保险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勘察费及测量费金额内。
9.4.9 (增加):
因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勘察人承担。
11.1 变更情形
11.1.1 修改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对服务期限和费用进行变更。
(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11.1.2 修改为: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勘察人应按新的要求执行,费用不做调整。
11.1.3 (增加):
勘察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如实完成全部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擅自简化或减少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如勘察人认为在满足勘察要求条件下有必要适当简化或减少部分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勘察人需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勘察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或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勘察人简化或减少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合同费用对合同价款进行核减。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修改为: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奖励。
12.1合同价格
修改为:
12.1.1 签约合同价即合同含税总金额: 元整(¥ )。合同分项价格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合同价格表(价格清单)”。
12.1.2 合同价格表中的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各细项子目结算时按单价包干方式,最终根据数量结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勘察费是按实际钻探的孔数进行结算。
12.1.3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1.4 若因优化设计引起机位调整而涉及勘探孔数量变化的费用,则双方按照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12.1.5 钻孔深度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地质原因导致钻孔深度变化的,结算单价不做调整,增加的相关成本视为已包含在该项费用单价内。
12.1.6 勘测费用所列各细项单价视为已包含海上风电场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钻孔、静力触探、测量、孔内波速、孔内电阻率、土工试验(含高级土工试验)、安全措施费、风险费、人工费、材料费、装备费、咨询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地质勘测工作中涉及的养殖赔偿、岩土岩芯样品保管费、进行勘察测量所必需的手续办理费用(包括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办理等合规手续办理费用)以及后期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要求补充勘察产生的二次进场费等所有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12.1.7 合同支付方式为电汇的方式。
12.1.8 合同价格含 %的增值税,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除纳税义务已发生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在合同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开票税率调整价税合计金额,继续履行合同。
12.2 定金或预付款: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测工作服务,预付款为合同含税总价的10%,即人民币 元整(¥ .00)。合同结算过程(含中期支付以及最终支付等)优先使用预付款进行抵扣,扣完为止。合同解除或结束后,预付款金额未抵扣完毕的,勘察人应在终止或结束后20日内退还给发包人。
12.2.2 发包人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
12.2.3 本条款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修改为:
12.3.1 勘察人完成所有桩基础地质勘察并提交成果报告后,应按发包人批准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勘察人需提交付款申请(格式详见合同附件)、合同结算价70%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成果文件作为支付证明,发包人在审核确认后的60天内向勘察人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7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 (¥ .00)。
12.4 费用结算
修改为:
12.4.1 地质勘察及测量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钻孔和孔压静力触探试验孔数量对勘察费进行最终费用结算,达成最终的合同结算价;勘察人需提交付款申请(格式详见合同附件)、费用结算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整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及测量报告等)等,发包人在审核确认后的60天内向勘察人付至合同结算价的100%作为结算款,即 (¥ .00)。
14.1 勘察人违约
14.1.3 (增加):
因勘察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退还已收合同款,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合同下设计工作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
14.1.4 (增加):
发包人将按下述规定对勘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勘察人原因,勘察人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勘察文件,每逾期一天交付,应扣减人民币1万元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因设计或施工原因要求勘察人答疑、补充或变更勘察文件的,勘察人应在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答复的,每超过24小时,应扣减人民币5千元逾期违约金。
(3)勘察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2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10万元。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勘察人员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1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减人民币5万元。
14.1.5 (增加):
如果因勘察人勘察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勘察人除负责免费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根据以下约定在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违约金:
根据国家和行业基建和生产有关安全和质量规定,(1)构成一般事故的,每次扣除人民币拾万元;(2) 构成重大事故的,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3%;(3) 构成特大事故的,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5%。
14.1.6 (增加):
因勘测质量问题引起返工等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应无条件继续完善勘测任务,免收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勘测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1.7 (增加):
勘察人保证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否则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1.8 (增加):
勘察人应当对从发包人获悉的任何项目信息、资料、文件等严格保密。因勘察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当全额赔偿。
14.1.9 (增加):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任一项合同预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合同预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承包人还应在20天内予以赔偿补足。
修改为: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 名称),已接受 (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若有)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除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外)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澄清;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澄清;
(10)投标文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含 %增值税)。该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具体由勘测费(含勘察费、测量费等)组成,具体详见附件二价格清单。合同价格表中的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各细项子目结算时按单价包干方式,最终根据数量结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勘察费是按实际钻探的孔数进行结算。
4. 项目负责人: 。
5. 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深度。
6. 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
8. 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 天。
8.1 勘察各节点进度要求:
8.1.1 风场地质勘察、测量:勘察人自接到发包人的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勘察和测量工作,勘察和测量工作深度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51395-2019)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能够满足施工图阶段风机基础设计要求,此为关键工作。
8.1.2 勘察和测量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服务的成果。
9. 发包人和勘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详见合同条款的规定。
10.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捌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份。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 | 乙方(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2025年 月 日 | 2025年 月 日 |
保 密 协 议
编号:(自行填写)
甲方:
乙方:(自行填写)
鉴于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基于《(自行填写)项目》的合作,在项目实施及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披露甲方或其关联机构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对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或之后向乙方提供的、或乙方因磋商或合作而知悉、持有的甲方之技术、营运、业务或其它方面之资讯、资料或数据。
(2)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销售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产品技术参数、产品信息(运输合同中的交货地点、货物数量)、客户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呈现之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磁纪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它媒体。
3.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乙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能够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3)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允许。
4.乙方同意只在本项目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的义务及限制有:
(1)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它商业目的或非商业用途为由,直接或间接编排、修改、利用、应用、开发、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2)乙方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甲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3)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乙方只限于把保密信息提供给在本协议目的下有必要知道此信息的乙方的高级职员、雇员及专业顾问,而不应将此保密信息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披露;乙方应确保上述职员、雇员、及顾问等亦遵守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若前述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情况,即视为乙方之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失之利益。
(5)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仍需依照本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6)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保密信息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均应视为保密信息,并依本协议规定保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透露前述保密信息予媒体、公众或任何其它第三方。
(7)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归还:
(1)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授予乙方任何有关甲方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等权利,也不意味着授予乙方对披露的保密信息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除了乙方有权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且甲方并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权利。
(2)在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时,或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等),并向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的凭证。
6.有效期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并持续、长期有效。除非甲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乙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乙方负有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直至甲方保密信息被公众知悉时止。
7.修订:
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保密事项的全部约定。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8.可分性: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经法院判决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条款的效力,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9.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及其职员、雇员、顾问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故意或过失,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对于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除应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合作伙伴资格、解除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暂停付款、主张损失等一切有必要之措施)。
(3)除以上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10.通知:
依本协议作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上述文件须以本协议上的地址,或经一方书面通知指定的其它地址发出。双方的书面往来在如下时间视为收到: (a)通过送信人或邮件或电子副本(传真)递送之时, 或(b)以索取回执,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送递的,发送三天之后,或(c)以任何其他方式递送实际收到之时。
11.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2.其他: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详细阅读过协议内容,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自行补充填写双方信息)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合格供应商”或“潜在合格供应商”,为其产品提供或希望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提供物资供应/协作/配套/服务等工作。我公司现就供应商廉洁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理解并认同东方电气廉洁合规要求,明确知晓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是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与承诺人合作的基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有关反腐倡廉要求以及本承诺书的约定。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开展经常性廉洁从业教育,培养业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监督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三、严格按照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供应商合规管理要求主动申报并如实填写工商注册、股权结构、关联方等相关信息,且股东中无影子股东或者被代持股份的实际持有者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有任何关联关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按照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制度、规定、要求和采购流程参与采购招标和相关业务活动,实施正当投标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获取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招标过程中的涉密和其他供应商保密信息;
2.不违反或暗地干涉供应商评审、评定、评价流程;
3.不联合或串通其他供应商参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的招标业务;
4.不伙同与己方的联营企业、构成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影子股东等关联企业参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同一项采购业务;
5.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采购业务关联人员(以下简称:采购关联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交涉或交易,以达成某种默契。
五、不向采购关联人员及其介绍的“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所谓“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解释和指向)实施违法、违规、违纪和商业贿赂行为,包括:
1.不接受其投资、入股或从事与东方电气采购业务相关的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
2.不以各种形式的馈赠、分红、有价证券、福利、优惠、支付费用、提供好处等手段,拉拢、贿赂采购关联人员;
3.不与采购关联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发生任何非正常经济往来;
4.不向采购关联人员出借各种以占有为目的的物品(含车辆);
5.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采购关联人员提供服务、出售或转售商品;
6.不安排采购关联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聚会和宴请;
7.不对采购关联人员的购房、住房建造、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就业以及出国等事项发送红包、礼金或提供具有隐性价值的便利。
六、支持东方电气的廉洁从业规定,监督采购关联人员遵规守纪。若承诺人对采购关联人员的不廉洁行为不拒绝、不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视同为贿赂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和违规责任。
七、在经授权代表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与第三方代理及其人员、其他相关及涉及人员接触的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该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法、不道德利益以及其他未来可实现的非正常预期收益,无论是否因此获得有利对待、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八、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承诺人、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员遵守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的承诺,并为其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九、承诺人如违反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的承诺,应在承担除法律规定和/或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有约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违反廉洁义务的责任:
1.一次性向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支付相当于自首次违约行为起至违约行为被发现时为止已发生的合同金额(即:期间已经实际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有权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冲抵;
2.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或解除与承诺人的采购业务合同或正在进行的任何交易关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3.东方电气合同签订方对承诺人还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暂停支付货款、暂停供应商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将承诺人列入东方电气供应商“禁入名单”、法律追责等。
十、承诺人有义务向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采购关联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
十一、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达,清楚知悉其中的法律责任并自愿受其约束。
十二、本《供应商廉洁承诺书》适用于承诺人作为东方电气及其子公司、子企业“合格供应商”期间所有合同/合作项目。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部门):
乙方(承包单位):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和甲方《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项目中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项目与其资质是否相符。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环境保护设施乙方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安全防护等措施并监督实施情况。
4、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一次。
5、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应全部执行。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理。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作业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作业,并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甲方根据整改情况和作业单位的整改状况决定是否复工。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6、甲方有对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交通、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拒绝整改要求等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7、甲方应对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工具、临时用电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
8、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乙方已签收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9、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兼职安全或环保检查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行为。
4、乙方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乙方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有环境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方能作业。
6、所有作业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7、乙方从业人员应对所在的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作业。
8、乙方必须按照作业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负责善后处理,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9、乙方必须根据项目内容特性制定相关预防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报甲方。
10、乙方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的排放满足国家、地方和甲方的相关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1、乙方在作业中涉及交叉作业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乙方、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2、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甲方改进。
13、乙方应保证项目作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确保满足甲方监督检查要求。乙方作业人员对现场设施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乙方因作业需挖开及打开的坑、洞、沟和吊装口等,必须立即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或滑跌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栏、警示绳、标识牌等,作业完 毕后及时恢复盖板,拆除临时性安全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14、在履行合同中,乙方对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工程勘测设计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安全包括可能的潜在危险和工程乙方员的人身安全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措施与工具,避免造成工程乙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
15、若乙方在工程勘测设计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16、乙方应对自己发生本款上述各项的事故或损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上的有关责任。
1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对现场所工作的安全负责,充分重视工程乙方员的人身安全,注意现场可能的潜在危害,避免对任何人员带来危险。
三、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其生产、储运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自带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乙方应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涉及交叉、危险作业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取得甲方同意。因事先未通知甲方而引发的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给甲方带来各种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
无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 8 份,甲方持有 4 份,乙方持有 4 份。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施工图阶段地质勘测服务采购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失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海上风电开发现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现场勘察作业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风建设现场勘察(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外业踏勘、现场考察、现场设计和设计服务等作业活动)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勘察作业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1.2 所有勘察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前需接受设计负责人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1.3 勘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4 进行勘察外业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严禁单人作业。
3.1.5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眩晕、深度近视等的高空禁忌人员以及年龄大于60岁人员禁止从事高空勘察作业。
3.1.6 进行勘察作业前,项目单位须掌握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编制勘察作业实施方案,并应针对现场特点及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状况,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必须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1.7 勘察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保持联系。作业时,应携带所需的装备、水及药品等用品。
3.1.8 严禁勘察作业人员酒后到现场开展工作。
3.2 海上勘察安全管理要求
3.2.1 开展海上勘察作业使用的交通船,应持有有效的交通船国籍证书或交通船登记证书。
3.2.2 使用的交通船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交通船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3.2.3 使用的交通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交通船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水手等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3.2.4 每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3.2.5 进行勘察作业时,必须身着工作服、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严禁在行船期间追跑、打闹、打击等。
3.2.6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3.2.7 严格按照制定的航行路线航行,严禁擅自扩大勘察范围。
3.2.8 在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3.2.9 勘察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3.2.10 开展勘察作业时,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规定。
3.2.11 严禁在风况、海况不满足作业情况下强行作业。
3.2.12 上下交通船时,保持注意力集中,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防止夹伤。
3.2.13 在作业船上工作,严格遵守船上相关要求,不可以单独外出,若需外出,必须告知现场负责人。
3.2.14 前往工作区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安全帽,舷边及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所有的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以免因人为原因引发安全事故。
3.2.15 积极参加船上的安全培训和演习,掌握应急用品的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火灾、弃船等)下的处理流程及个人职责。
3.3 陆上勘察安全管理要求
3.3.1 勘察现场时应设置警戒线,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
3.3.2 遇雷电天气应立刻停止作业,选择安全地点躲避,禁止在山顶、开阔的斜坡上、大树下、河边等区域停留,避免遭受雷电袭击。
3.3.3 避免夜间作业,必须夜间作业时,须设置足够的照明和防护设备,以保证作业现场的照明,避免发生事故。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信号灯。
3.3.4 在道路上进行勘察作业时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需穿交通安全警示背心或相应的安全服装,必要时设专人疏导交通。
3.3.5 勘察现场需要临时用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安装、维修和拆除现场用电设施,必须由持有电工证人员完成。
3.3.6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勘察时,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动用火种等。
3.3.7 勘察现场涉及高处作业时,除了需要提供安全的上下通行工具、适当的围栏和安全网高空作业工人必须佩带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严禁抛掷工具等物品。
3.3.8 严禁随意移动,损坏、拆除现场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3.3.9 在夏季作业时,应采取调整作业时间、搭设休息凉棚、发放防暑饮料等措施防暑降温,防止人员中暑。
附录A:违反安全作业考核标准
1 | 未提交勘察人员的资格证书 | 每处 | 1000元 |
2 | 勘察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每次 | 3000元 |
3 | 勘察作业未配备必要通信设备 | 每次 | 2000元 |
4 | 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 每人 | 2000元 |
5 | 进入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不穿戴救生衣等 | 每人 | 2500元 |
6 | 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信号灯 | 每次 | 2000元 |
7 | 勘察作业前人员饮酒 | 每次 | 1000元 |
8 | 勘察作业时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 每处 | 1500元 |
9 | 勘察作业时随意移动,损坏、拆除现场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 每处 | 1000元 |
10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要求的安全带 | 每次 | 1000元 |
11 |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 每处 | 1000元 |
12 |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 每次 | 1000元 |
13 | 海上进行勘察作业时在船上进行追跑、打闹、打击等 | 每次 | 1000元 |
14 | 海上进行勘察作业时未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 每次 | 3000元 |
15 | 使用船舶证书造假、船舶人证不符 | 每次 | 50000元 |
16 | 勘察作业时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 每处 | 1000元 |
17 | 发下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 每次 | 2000元 |
18 | 道路上进行勘察作业时未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每次 | 2000元 |
19 | 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勘察探作业未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 | 每次 | 2000元 |
20 |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勘察作业时,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等 | 每次 | 1500元 |
21 | 勘察作业时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 每处 | 1500元 |
22 | 勘察作业时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 每处 | 1500元 |
23 | 勘察作业时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 每处 | 1500元 |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自行补充填写双方信息)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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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款支付申请 | |||||||
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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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合同约定,我司拟申请支付 款,含税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整),请予审核。 | |||||||
申请单位名称: | |||||||
序号 | 已完工项目 | 数量 | 支付条件 | 已付金额(元) | 本次支付(元) | 未付金额(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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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
年 月 日 | |||||||
甲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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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附件: 1.合同复印件(封面、盖章页、支付页); 2.………… |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自行填写)
开具日期:(自行填写)
致: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自行填写)(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自行填写)、卖方合同编号为(自行填写)的《(自行填写)合同》,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合同履行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CNY(自行填写)元(大写人民币(自行填写)万元整)(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保函失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为由,发函要求我行在上述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供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
我行在此承诺,我行支付索赔金额的前提条件只有两个:
第一,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第二,受益人向我行发送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索赔通知及与本保函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以下所列情形,均不构成我行拒绝支付索赔金额的理由:
(一)受益人是否提供保函申请人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和/或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的确切证据。
(二)保函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最终被证明为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约定和/或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因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之间存在纠纷,以及纠纷是否解决。
(四)除了上述我行支付索赔金额的两个前提条件外的其他一切条件。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无权主张。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八、本保函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
十、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引发的争议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上述司法文件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人:(自行填写相关信息)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发包部门):
乙方(承包单位):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和甲方《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项目中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环境保护设施乙方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
4、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一次。
5、应对乙方生产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并有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环境影响的权利。
6、甲方有对乙方在生产、施工、储运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交通、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拒绝整改要求等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7、甲方应对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工具、临时用电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
8、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乙方已签收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9、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环保检查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3、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行为。
4、乙方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乙方在运输、储运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生产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乙方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有环境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方能作业。
8、所有作业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9、乙方在履行甲方合同时,其作业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要达标排放。
10、作业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作业现场必须有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1、乙方必须按照作业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负责善后处理,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根据项目内容特性制定相关预防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报甲方。
13、乙方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的排放满足国家、地方和甲方的相关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乙方在作业中涉及交叉作业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乙方、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 ,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其生产、储运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自带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乙方应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涉及交叉、危险作业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取得甲方同意。因事先未通知甲方而引发的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给甲方带来各种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
1、乙方涉及所有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2、为预防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乙方须密切关注当地天气预报部门所发布的天气情况,在得知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前或接到当地政府部门、甲方通知后必须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后紧急避险,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如因乙方未执行甲方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事故或其他损失,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3、现场发生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不论突发情况是否与乙方有关,乙方从人、机、物各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甲方所发的指令。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失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技术规范书
1、项目名称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
长乐外海I区(北)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长乐东犬岛东侧海域,场址中心西距东犬岛约33km,场址离大陆岸线约55km,规划面积37.15km2,规划容量300MW,理论水深约45~56m。
本项目的规划场址位置示意图见图1.2-1。
图1.2-1 项目概位图
根据区域规划及开发建设条件,本项目拟安装16台18MW的风电机组及1台26MW试验机组,同时预留了2个机位点作为备选机位。项目所在海域实行集中统一送出方案,即长乐外海D、E区、长乐外海I区(南、北)、长乐外海J区、长乐外海K区(共210万千瓦)统一采用海上柔性直流集中送出。本风电场通过66kV集电线路接至海上换流站的交流侧,海上换流站选址于长乐外海I区(南)场址内东南侧,海上柔直换流站通过1回±500kV海上直流海缆送至陆上集控站,陆上集控站新建2回500kV线路接入500kV井门变,陆上集控站按建设规模配套10%、时长2小时电化学储能。
本项目风机布置见图1.3-1
图1.3‑1 项目机位布置图(仅作参考)
4、质量目标
满足《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 51395-2019)及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
为建设方、设计和施工提供优质的勘测报告,配合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奖。
5、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大型机械损坏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健康事故;无新增职业病病例;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含水上交通);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及以上事件;不发生EHS负面舆情事件。
6、风能资源
福建沿海地区为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其气候特点是冬无严寒,夏少酷暑,雨量充沛。两个多雨时期,分别为梅雨季节的5~6月份及台风季的7~9月份。福建沿海总体上受季风气候影响,其年平均风速较大,秋冬季以东北风为主,风向稳定,是风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其中闽江口以南至厦门湾部分位于台湾海峡中部,受台湾海峡“狭管效应”的影响,其年平均风速大,风向稳定,是风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与全国相比也是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福建省是易受台风直接袭击的地区,经分析计算场址处海平面上160m(轮毂)高50年一遇10min最大风速为52.4m/s,50年一遇极大风速为64.9m/s。
平潭海洋站位于福建省平潭东澳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19°51'、北纬25°27'。该站地处平潭岛东南突出部,南临坛南湾,北临海坛湾,距本工程场址中心约77km。
平潭气象站位于平潭城东郊,东经119°47',北纬25°31',观测场海拔高度为32.5m,与风电场同属于亚热带海洋性气候。现址从1974年1月开始观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平潭县气象站的观测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周边建筑物明显增多,风速减小趋势比较明显,距本工程场址中心约77km。
6.2.1 气温
平潭海洋站累年平均气温为19.6℃。年平均气温最高为21.2℃,出现在2007年;最低为18.4℃,出现在1984年。平均气温年变化曲线呈一峰一谷型,以8月的27.5℃为最高,以2月的10.8℃为最低。在降温过程中,以11月至12月降温最快,达4.5℃;在升温过程中,以4月至5月升温最快,月际升温为4.5℃。
极端最高气温为41.1℃,出现在2003年9月2日。年最高气温高于30℃,出现在6月至10月,其中出现在6月的占13.7%,出现在7、8月的各占28.4%,出现在9月的占25.5%,出现在10月的占3.9%。
极端最低气温为2.5℃,出现于1986年2月28日。年最低气温低于8℃,多数出现在12月至翌年4月,以1月和2月最多,分别占30.8%和29.7%。
6.2.2 降水
根据1980~2008年平潭海洋站降水实测资料统计,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降水量为1088.5mm。年最多降水量为1739.9mm,出现于1983年;最少为148.0mm,出现于2005年。降水量60%集中在3月至6月的雨季和7月至8月的台风季节,其中6月最多,占全年的17.3%。降水量以12月最少,仅占全年的2.5%。月最多降水量为553.4mm,出现于2000年6月。月最少降水量为0.0mm,1月至12月每月都有出现。
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57.9天。年最多降水日数为229天,出现在1984年,最少为21天,出现2003年。月平均降水日数最多为18.6天,出现在3月;最少为8.7天,出现在7月。月降水日数最多为31天(大月)或30天(小月),出现在2007年3月、2008年7月、2005年9月和11月;最少为0天,各个月份都有出现,尤其是2003年以后,连续一个月无降水的情况常有出现。
6.2.3 气压
根据平潭海洋站1980~2008年气象资料,该站累年平均气压为1010.3hPa。气压的年平均值差异不大,年平均气压最高为1012.1hPa,出现于2008年;最低为1008.7hPa,出现在2001年。月平均气压最高为1018.1hPa,出现在12月;最低为1001.8hPa,出现在8月。累年逐月气压平均值最大为1021.6hPa,出现在2007年1月;累年逐月气压平均值最小为994.0hPa,出现在2001年7月。一年之中,12月至翌年8月为降压期,8月至12月为升压期,其中4月至5月的降压、9月至10月的升压为全年最快,分别为3.8hPa和5.6hPa。
6.2.4 相对湿度
平潭海洋站累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3.1%。年平均相对湿度最大为86.5%,出现于1990年;最小为76.6%,出现于2006年。月平均相对湿度以6月最大,为90.1%,以12月最小,为76.6%。12月起至翌年6月,逐月增大,7月起至10月逐月减小。
6.2.5 雾
平潭海洋站年平均雾日为22.3天。年最多雾日为48天,出现在1987年。
除9月份没出现雾外,其余月份均有雾出现,其中3月至5月出现次数较多。日平均雾日最多为5.9天,出现在4月。月最多雾日为16天,出现在1985年5月。
6.3 热带气旋
1949~2022年登陆福建的热带气旋总计107个,年平均1.45个,影响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总计394个,年平均5.32个。经统计,2001~2010年登陆的热带气旋最多,共19个;影响热带气旋最多的出现在1981~1990年,共64个。20世纪70年代(1971~1980年)登陆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最少,仅为11个,20世纪90年代(1991~2000年)影响福建海域的热带气旋最少,共44个;登陆热带气旋多的年份可达5个,偏少年份则没有热带气旋登陆福建海域。
进入福建海域的台风路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类为登陆台湾后进入福建海域,该类路径比例最大,该类路径有71个,占66.98%;第二类为从台湾南面穿过海峡直接进入,共有20个,占18.87%;第三类为从台湾北部直接登陆福建,该类路径有15个,占14.15%。
7、海洋水文
工程场区西南约77km处有国家海洋局的平潭海洋站,平潭海洋站位于福建省平潭县东澳村,东经119°51′、北纬25°27′,地处平潭岛东南突出部,南临坛南岛,北临海坛湾,西与长乐、福清县隔海相峙,测波浮标点平均水深为23.0m。由福建省沿海实测风速资料表明,平潭、长乐风况基本相同,因此平潭海洋站作为风电场海域海洋水文分析的参证站。
图1.7-1 工程厂区与专用站相对位置
中国沿海海域的潮震动是由两部分组成:太平洋潮波向我国沿海传播引起的协振动和天体引潮力在我国沿海直接引起的独立潮。独立潮相对较小,太平洋潮波经日本九洲至台湾之间的水道进入东海后,其中一分支南下进入台湾海峡,由巴士海峡进入南海的潮波,其中一分支北上进入台湾海峡,南下北上两支潮波汇合,并在港湾复杂地形的影响下,在福建省中部沿海的兴化湾~罗源湾形成我国潮位高、潮差大的大潮区之一,平均潮差5m以上,总趋势向南、向北递减,由于某些港湾地形共振作用,潮高或潮差显著增大。
根据附近已有参考资料,工程海区的平均海平面为0.32m,平均高潮位为2.44m,平均低潮位为-1.86m,最高潮位为3.57m,最低潮位为-3.39m,最大潮差为6.64m,平均潮差为4.30m,平均涨潮历时为6h4min,平均落潮历时为6h21min。潮高起算面为85国家高程基准面。设计高潮位为3.08m(高潮10%累积频率潮位)、设计低潮位为-2.60m(低潮 90%累积频率潮位);50年一遇最高潮位4.33m、50年一遇最低潮位-3.67m。
根据《中国航路指南-东海海区》(2010年),本区的海流受台湾暖流、沿岸流和季风流共同作用。冬季自北向南流,流速约0.5节,夏季自南向北流,流速约0.6节。
场址区的潮流为正规半日潮流,其运动形式多为往复流形式;潮流涨潮流流向为偏SW向,落潮流流向为偏NE向;大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68cm/s~96cm/s之间,流向为42°,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61cm/s~84cm/s,流向为210°。中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50cm/s~75cm/s之间,流向为60°,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49cm/s~67cm/s,流向为280°。小潮期,垂线平均的落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31cm/s~56cm/s之间,流向为76°,垂线平均的涨潮流最大流速的变化范围在28m/s~41cm/s,流向为145°。
本海域潮流类型判别系数均小于0.5,其潮流性质主要为规则半日潮流。
参考邻近海域海流观测资料,按规则半日潮流海区的公式计算,秋、冬季各站潮流最大可能流速略有不同,秋季测区最大可能流速最大值为114cm/s,冬季测区潮流最大可能流速最大值为105cm/s。
8、工程地质
依据现行《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GB 51395-2019)表6.1.4-1~6.1.4-3的有关内容,本工程确定勘察等级见下表1.8-1。依据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3.1节有关内容,本工程确定勘察等级见表1.8-2。综合确定,本工程的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
表1.8-1 工程勘察等级表
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 | 勘 察 等 级 | |
工4程等级 |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甲级 |
表1.8-2 工程勘察等级表
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 | 勘 察 等 级 | ||
工程重要性等级 | 场地的复杂程度 | 地基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甲级 |
在大地构造单元上,工程场地位于台湾海峡沉降带。台湾海峡沉降带东临台湾隆起带,西临闽东火山断拗带。
台湾海峡地区持续性的不均匀下沉运动:中生代至新生代以来,台湾海峡表现为持续性的下沉运动。在第三纪时期,由于裂陷作用,裂谷堆积了巨厚的基性火山岩和陆相、海相沉积物。晚第三纪-第四纪沉降作用减弱,但仍处于下降沉积环境。在总的下降背景下,由于隆降程度的差异,形成了凹隆结构的构造特征。
根据新构造运动发育的差异、地貌形态、第四纪沉积物的分布、断裂活动、岩浆活动、温泉、地震活动等特征,区域可划分为台湾隆起区(Ⅰ)、台湾海峡沉降区(Ⅱ)、武夷-戴云隆升区(Ⅲ)。
台湾海峡沉降区大致位于长乐-诏安断裂带以东,台湾海峡东侧断裂以西,为大面积间歇性沉降带。根据运动形式和幅度的差异,大致以长乐-诏安断裂带和台湾海峡东侧断裂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