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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镇陈厝村104.95亩宗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18.07.20 来源: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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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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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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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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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告

根据2018年土地出让计划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51号以及县政府林批(转)413号批示精神,拟于近期公开出让位于南通镇陈厝村104.9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原福州市交建集团下属福州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商服用地107.1亩,扣除收储地块西南侧2.15亩作为公共停车场外,实际可出让面积104.95亩),四至详见红线图。本宗地土地出让方案于2018年6月6日已经魏邦仲副县长召开城建专题会研究通过,现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具体土地出让方案如下:

一、主要初步规划指标:

1、实际出让面积:69963.68(合104.95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2、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3、容积率:3.0<FAR≤3.5(其中商业计容面积需占总计容面积的30%,居住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70%,计容配套设施面积不小于1670平方米);

 4、建筑密度:D≤40%;

5、绿地率:GAR≥30%;

6、建筑限高H≤70米(限高为建筑总高度)。

二、出让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出让起始价:本宗地出让起始价为220000万元[2096.23万元/亩,楼面地价8983元/评估价182613万元(1740万元/亩,楼面地价7457元/)],竞价幅度为10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保证金为起始价的50%。

四、竞买人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与竞买,但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事项:

1、在本宗地红线外西南侧预留2.15亩土地作为公共停车场用地,由县住建局市政管理处负责设计建设,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核拨(此条款不写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

2本宗地拍卖竞价采用“限地价、控房价、竞配建”方式:即地块设定出让最高限制价格,竞买人报价不超过出让最高限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当报价达到出让最高限价后[设定本宗地出让最高限价275500万元(2625万元/亩,楼面地价11250元/平方米)],竞买方式转为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凡是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均可继续参与竞买,每次最低竞价阶梯为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户型面积比例为5套90平方米或6套75平方米),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必须是450平方米的整倍数,最终以提供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最多者确定受让人。如果本宗地有转入“限地价、控房价、竞配建”方式拍卖竞价,要求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日同时签订《闽侯县宗地×××号地块限价回购住宅协议》(具体由县财政局确认提供),并按协议要求按时将所提供限价回购住宅移交给闽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单(编号:GZ2016CJ02111号)要求,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面积按照“基准地价+建安成本”回购。经核对,该宗地为居住三级地段,基准地价272万元/亩(楼面地价2040元/平方米),建安成本按3100元/平方米。因此对受让人提供的限价回购住宅按产权登记面积5140元/平方米回购。

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的履约保证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履行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移交的义务,受让人必须在本宗地内预留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总面积110%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售商品住宅,待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交付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预留的可售商品住宅应按层、幢等集中预留。本条款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闽侯县宗地×××号地块限价回购住宅协议》,具体由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房管部门)负责把关落实。

3、根据省、市政府召开关于房地产调控专题会议精神,要求在土地出让方案公告中增加以下条款内容:为加强房地产购地资金的监管,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求竞买人必须提供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通过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的书面承诺书方可报名。如果出让成交后查实受让人所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上述融资资金的,已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予以解除,原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4、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收储价款、地段差价、“三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土地收益金)、失地农民保障金、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登记费均不含在内,由受让人另行缴纳。

5、给付成交价款方式:本宗地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下50%土地成交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6、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7、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设有保留底价和拍卖出让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拍卖最高限价范围内,出让人按照竞买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如果本宗地有转为“限地价、控房价、竞配建”拍卖竞价方式,以最终提供竞配建限价回购住宅建筑面积多者确定为受让人。

8、受让人必须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开发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受让人在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闽侯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9、本宗地内电力杆线、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 、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0、本宗地征地拆迁补偿交地工作由市交建集团和南通镇政府负责,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交地。

11、本宗地以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后的净地出让,竞买成交后由县政府委托南通镇政府和县土储中心按照县国土局与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受让人提供土地,所提供的土地场地状况为土地权利清晰、界址明确、地面物已清理、建筑物拆迁完毕。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缴清之日起1个月内交地(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12、本宗地出让面积以县国土局实测为准。

13、本宗地具体规划设计条件由县规划局提供。

14、、开竣工时间:受让人自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若实际开工建设时间在约定的开工最后期限之前,仍以约定开工的最后期限为开工时间,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开竣工日期每延缓一天由出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15、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和预售监管问题:闽侯县人民政府有权对本出让宗地商品房的预售及销售价格进行限制。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时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加强商品房预售规划许可管理,实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承接项目等),具体由县住建局和规划局负责把关。

如果今后有出台新政策,届时将按新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16、本宗地不配建10%比例的公共租赁房,由县住建局和南通镇政府负责另行选址配建。

17、方案中不妥之处及未提及事项由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科技文体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南通镇及其他八部门联审单位审核把关(此条款不写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

18、出让时间:于近期公告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