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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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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公告
违法车辆拖曳及涉案停车场管理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 2024-01-1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81]CCZB[GK]2023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违法车辆拖曳及涉案停车场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1-11,更正为:2024-01-18。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三、商务要求”中“6.合同支付方式 1、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25%)+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25%)-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2、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25%)+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25%)-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3、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25%)+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25%)-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4、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25%)+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25%)-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更改为“6.合同支付方式 1、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50%)-违约金+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50%)。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2、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合同生效后,服务每满六个月,通过验收并经财政审批后,在采购人相关财政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的费用=每半年拖车服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约占拖车总服务费用的50%)-违约金+每半年涉案停车综合管理费用(占停车场综合管理总服务费用的50%)。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1-11,更正为:2024-01-18。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清市公安局
地址: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
联系方式:186590558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联系方式:柯淑梅、李杰 0591-87554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柯淑梅
电话:柯淑梅、李杰 0591-87554016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