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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ZYT[GK]2022009
时间:2022.10.09 来源:福州市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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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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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更正(补充)公告

一、招标编号:[350100]ZYT[GK]2022009
二、项目名 称: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20914

四、采购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联系人:林工
  电话:13489939861

招标代 理机构: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6办公

联系人:陈弘莉、陈上坤郭梅芳

电话:0591-85666081、87527653

五、补充事项:

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序号

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现更正(补充)为

1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一)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1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一)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2采样方式:连续实时采样,能够检测出空气质量的分钟变化,中文操作系统。(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环境监测部门针对所投产品同型号产品使用说明(加盖环境监测部门公章)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2采样方式:连续实时采样,能够检测出空气质量的分钟变化,中文操作系统。(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环境监测部门针对所投产品同型号产品使用说明(加盖环境监测部门公章)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3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一)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10线性参数:相关系数≥0.9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0线性参数:相关系数≥0.9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3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一)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13平行性≤2.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3平行性≤2.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4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二)细颗粒物分析仪:★2.1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5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二)细颗粒物分析仪:▲2.2采样方式:连续实时采样,能够检测出空气质量的分钟变化,中文操作系统。(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环境监测部门针对所投产品同型号产品使用说明(加盖环境监测部门公章)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2采样方式:连续实时采样,能够检测出空气质量的分钟变化,中文操作系统。(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环境监测部门针对所投产品同型号产品使用说明(加盖环境监测部门公章)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6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二)细颗粒物分析仪:▲2.12线性参数:相关系数≥0.9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2线性参数:相关系数≥0.9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7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五、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器-(二)细颗粒物分析仪:▲2.15平行性≤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2.15平行性≤5%。(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否则视为不满足)

 

8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10.4仪器运维要求:在初验到终验期限内确保在初验到终验期限内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且每台设备的有效数据获取率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维应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关于印发

在初验到终验期限内确保在初验到终验期限内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且每台设备的有效数据获取率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维应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61号)、《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大气光化学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指南(2021版)(试行)的通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要求和采购人质控考核相关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9

原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09-14 17:30至2022-09-29 23:59:59

现延长为:2022-09-14 17:30至2022-10-14 23:59:59

10

原招标公告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 2022-10-10 09:15(北京时间)

现延期至2022-10-26 09:15(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其余部分均不变。

以上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