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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通园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100581001
时间:2023.01.30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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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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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长乐通园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施工)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581001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1、本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修改为: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2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23项 2、投标保证金形式:”修改为: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须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二十一、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以下形式和内容及第3项不适用,均用“/”代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利息部分的计算和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文件与此不一致处以本项内容为准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帐户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号: 35050161710709666888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银行保函形式:

/

投标人向商业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商业银行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采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不适用

投标人向工程担保公司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担保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保险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

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

              1. 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

              2.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市政工程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超过(含)/;

                c. /

                ⑦其他形式:/

                 

  1. 本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7项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修改为:

履约担保金额: 依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中标人合同签订时,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或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 ,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5 %;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

履约担保形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

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履约担保期限: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无息退还。

4、本招标文件“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修改为: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依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中标人合同签订时,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或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 ,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5 %;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

履约担保形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

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履约担保退还: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无息退还

5、本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0项 34.2.31条款”修改为:投标人应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本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0项 34.2.1条款”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①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

③ 中标人不能按照投标须知第29.1条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④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招标人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递补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本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0项 34.2.3条款”修改为:

投标人中标后或已开始施工,经查实投标时存在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清退出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已施工部分不予计量,赔偿招标人所有损失,并承担法侓责任。

8、本招标文件“第2章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40项 34.2.5条款”修改为: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若发现中标候选人自开标之日起前3年内,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行罚未执行完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9、本招标文件“第8章 第2节 二、投标函附录 第2项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约定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合同签订时,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或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5%;属于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不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或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10、删除招标公告3.7条款“③投标人未出现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

11、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中的“4、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12、删除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节资格文件 中的“十八、投标承诺书”。

13、在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1节 资格文件 中增加:

 

二十一、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已详细阅读本承诺函的内容,并依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 号)》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本招标项目,向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若我单位存在本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我单位须无条件限期向招标人补缴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否则愿意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企业,不再享受福州市免缴投标保证金及年度投标保证金政策。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鑫之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日  期:202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