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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河路周边地块绿化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110102100341001
时间:2022.11.28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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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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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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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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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沁河路周边地块绿化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

 

招标编号:E350111010210034100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除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投标文件中需要附社保证明材料吗?

答:在评标时仅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审,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响应并承诺配备,但不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本项目属于福州市区内项目,且在福州市交易中心开标,请问是否应该适用福州市年度保证金?

答:详见“二、招标文件修改与补充”的第2点。

3、投标函附录34.2.2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十、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中上传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中的“十八、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如未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可不提供“十八、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意思是只有符合免缴的企业才能投这个标,还是所有潜在投标人都符合资格且都不用提供投标保证金?

答:详见“二、招标文件修改与补充”的第2点。

4、十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只需要盖章即可,是吗?十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可以签字吗,还是必须盖章?实体私章可以吗?

答:详见“二、招标文件修改与补充”的第4点。

二、招标文件修改与补充

1、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2.5条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内容修改如下:

2.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2.2投标保证金额:130000人民币

2.3投标保证金形式: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无条件限期补缴投标保证金,否则将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企业,不再享受福州市免缴投标保证金及年度投标保证金政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十、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中上传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中的“十八、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如未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现金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110102100341001,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以保证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为准

帐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号:以保证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为准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的34.2.2条款修改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中标公示期间,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法院裁判文书为准。若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自开标之日起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本项目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未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第8章第1节“十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十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格式进行修改,具体格式如下:

 

十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十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人承诺:

一、中标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实体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本人手写签名并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其它

1、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2年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