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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东南区水厂排泥水处理工程第2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100286004
时间:2022.09.01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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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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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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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市东南区水厂排泥水处理工程第2标段(施工)

 

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作为福州市东南区水厂排泥水处理工程第2标段(施工)(招标编号:E3501000102100286004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1. 原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第8条7.3.2条款、第14条10.10条款、第22条15.3.3条款做如下调整: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8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开工通知

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具备相应开工条件后,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5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最终结算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后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14

10.10

原文无此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做合理调整,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建筑观感等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不得拒绝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补偿,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费用调整除外。

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22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修正: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约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 删除原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第23项16.1.3条款

  2. 本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均在中标后按招标人需求提供。

四、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改为2022年9169时30分(北京时间)。本项目招标编号:E3501000102100286004,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应完整注明E3501000102100286004。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