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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220102100160001
时间:2022.08.05 来源:连江县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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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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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补疑文件(

各投标人:

现就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编号:E3501220102100160001)的有关问题修改如下:

  1. 答疑

1、该项目未发布预算软件版,请招标人予以确认。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文件,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格式仅限为XML和EXCEL两种。闽建筑〔2022〕3号并未延期实施,本项目不予提供计价软件版文件。

 

2、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文件中未提供软件版控制价文件,请问本项目是否会在补充通知中提供?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文件,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格式仅限为XML和EXCEL两种。闽建筑〔2022〕3号并未延期实施,本项目补充通知中不会提供计价软件版文件。

 

二、修改及补充

1、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建规〔2022〕5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1.1招标公告3.3条款更改为:本招标项目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2招标公告3.4更改为: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投标人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1.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的第3条更改为3.本招标项目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牵头人

1.4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的第4条第一段更改为: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联合体各方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投标人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1.5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第1条更改为: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8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资格文件”。取消““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十、“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8章第1节资格文件“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中上传“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参考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 章第 1 节该项内容)。

1.6删除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中第1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按通用本第3章第2节第3.1.6原条款执行。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的第34.3.38条更改为:增加.34.3.39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诚信 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扫描件,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资格 评审不合格。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 ,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34.3.40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5号)的通知, 若投标人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计取。

34.3.41本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3、招标文件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2.4.4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修改为 ①承包人应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量报表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人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拨付完成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②项目变更已按变更管理规范确认的可按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变更50%;但隐蔽签证的增量不拨付进度款;未经过确认的,不予支付工程款;③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85%;④结算审计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缺陷责任期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审计价的97%(质量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换)。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连江可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福建朱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