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6人,太多了吧,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配备4人即可,建议删除监理员(1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按榕建筑[2018]154号文件 “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按满足要求。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2.1.2“(38)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可否明确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2.4.3“(4)…现场配有专业造价工程师…”与9.3“(2)重要的测量必须由专业的测量工程师进行测量…”,本项目人员配备已超过“闽建建[2018]36号文和闽建建〔2018〕37号文”的规定,建议删除现场配备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建议测量工程师可由项目监理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5.3“(3)待工程竣工结算价审定且确定最终监理费后支付至最终监理费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建议修改为“(3)待工程竣工结算价审定且确定最终监理费后支付至最终监理费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5.3“(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均不增加监理服务费”、“(6)…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建议修改为“(5)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均不增加监理服务费”、“(6)…由于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9.11专业合同条款中的6.2.2、6.2.3,建议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合同专用条款“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第四条“(四)乙方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检测,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因为对监理单位来说,试验、检测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由项目监理部人员送检,强烈要求取消此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五、其他资料(如有时)监理仪器设备到位承诺书中的违约金该如何填写?
答:一旦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监理仪器设备配备表中所配备的监理仪器设备按施工进度及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监理的需要。若所报的检测设备、仪器未全部到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所报的办公设备及其他未全部到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若所报的监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监理实际需要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增加监理仪器设备,否则视同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违约金 由招标人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竹岐新区6号路、7号路一期道路工程、竹岐新区8号路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2-07-26 |
竹岐新区6号路、7号路一期道路工程、竹岐新区8号路道路工程(监理)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21010210051100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竹岐新区6号路、7号路一期道路工程、竹岐新区8号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说明如下:
有关问题的解答
1、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业绩为市政公用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级为二级。请问二级城市道路工程的标准是什么,请明确。道路宽度、车道以及车速是否可以作为二级城市道路工程的标准?道路宽度36米以上是否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请明确回复“可以”或“不可以”。
答:二级城市道路标准详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特此说明!
招标人: 福州市首邑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