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快线(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涉铁第三方监测项目-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000102100685001
时间:2021.11.15
来源: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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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快线(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涉铁第三方监测项目-变更公告 | 2021-11-15 |
滨海快线(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涉铁第三方监测项目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地铁招2021019
各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
问题1:招标文件第十一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35.1的第10条“本项目部分监测工作已委托实施,待中标单位进场后,已委托实施部分将移交给中标单位,已埋设安装的设备原则不得拆除,相关监测费用按照中标价及招标人确认的工作量,由中标单位与已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结算。”请问对于本项目部分监测工作已委托实施部分报价有无最低价限制,我方是否可以随意报价,如若中标后,如何保证原承接方接受我方报价?
答:本项目无最低限价,但不同区域相同工作内容单价报价须一致,同时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价格。投标人所报单价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价格的,按否决投标处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相同工作内容单价不一致的,则按照最低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问题2: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给出最高限价为27446593元,是否存在最低报价的限价?
答:本项目无最低限价。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