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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培训中心新址周边村道还建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无
时间:2020.05.15 来源:市本级 浏览次数: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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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省电力培训中心新址周边村道还建工程(监理)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

  招标编号: E350111010210017400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吧!

答:满足要求。

  1.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3“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而招标文件中并未支付监理人预付款,按闽建[2017]9号文第六条“(七)……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支付等额的预付款。”能否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11.9“...监理服务费不包含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因此建议合同专用条款5.3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经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 合同专用条款9.2.2中的4.1.5“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请问本项目节点工期为多少?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给予相应的延期费用,建议删除合同补充条款9.2.7“6.2.2、6.2.3”。

答:本项目无节点工期,专用条款9.2.2中的4.1.5条款修改为“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如下

1、本招标项目业主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招标人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内容与此内容不一致的,均作相应修改。

、其它

1、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01”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