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施工)-变更公告 | 2024-06-29 |
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监理)-变更公告 | 2024-07-03 |
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施工)-变更公告 | 2024-07-05 |
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监理)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监理)(招标编号:E3501810102802208002),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部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的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不少于15人;但最新出的文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的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配备只要10人,具体以哪个为准,请明确,不要回复以招标文件为准。
答:招标公告3.2“……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监理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注册人员人数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规定,不一致内容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为准。
2、问题:本项目最高建筑高度多少米?层数?
答:本项目最高建筑高度为23.65米,最高层数4层。
3、问题:本项目要求配备7人,为减轻监理企业人员备案压力,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已减少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建议删减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问题:本项目实施免缴投标保证金,那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应为“80000元”还是“0元”,请代理明确。
答:按“80000元”填写。
5、问题:招标文件P1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7、“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P16页项号48中9、以及专用合同条款9.2.2“…如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建议修改为:“7、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9、…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答:①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第7条修改为:7、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中第9条修改为“若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规模减小或扩大,则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理人原因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③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22中“若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规模减小或扩大,则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如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修改为:“若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规模减小或扩大,则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6、问题:招标文件P72页专用合同条款2.1.1a,P74页专用合同条款2.1.1(47)(48)(52),P77页专用合同条款5.3,P81页专用合同条款9.2.1第九条,P85页专用合同条款9.2.2注包含“缺陷责任期”
答:①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1.1a,修改为:a.两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②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1.2(47)条、2.1.2(48)条、2.1.2(52)条规定。
③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2.1补充条款第九条规定。
7、问题:招标文件P82页专用合同条款9.2.1第十七条(3)“...平行检验费用纳入已包括于中标监理合同价款中...由委托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相关费用从监理合同价款中扣除。”不合理。 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三)平行检验“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强烈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2.1第十七条(3)修改为:(3)项目监理人应根据工程监理规范,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必须对工程各关键部位按监理规范进行全程跟踪旁站,特别是对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关键工序操作规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配合比、取样、送检等各项指标进行严格监督。开工前,项目监理人应会同委托人、施工单位等制定工程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明确平行检验范围、内容、程序、比例、频率等,平行检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监理人应按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若监理人无相应检测资质,则允许监理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若监理人未按检验方案开展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由委托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开展。
8、问题:招标文件P84页专用合同条款9.2.1第二十二条“二、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1‰进行处罚...③累计处罚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的。 ” 建议修改为:“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若因监理人原因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③因监理人责任多次违约,使得须支付的累计处罚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的。”。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2.1第二十二条“二、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1‰进行处罚...③累计处罚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的。 ” 修改为: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若因监理人原因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③因监理人责任多次违约,使得须支付的累计处罚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的。
9、问题:招标文件P86页专用合同条款9.2.3中对6.2.2、6.2.3和6.2.5的修改。 建议按照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专用合同条款“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此外,专用合同条款6.2建议增加“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2.3条规定。
二、补充修改部分
1、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修改为4750908元,投标人需按修改后的施工监理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若不按此金额填报,视为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按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如下: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标准下浮50%计取。(计费额最终以本项目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为475.0908万元。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计费额暂按57089.1024万元计,专业调整系数为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计算式如下:
①本工程的计费额暂按57089.1024万元计算。
②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950.1817 万元。
③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950.1817×1.0×1.0×1.0= 950.1817万元。
④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下浮50%,即950.1817×(1- 50 %)=475.0908万元
工程监理费的最终结算按经福清市最终审核程序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收取的计费基数,相应调整系数及下浮率不变,按上述计算方法计取监理费结算价。监理费最终以福清市有权部门审核为准,(以上合同价格含税)。
2、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900日历天,修改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850日历天。
3、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5 提交报告”修改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报告名称 |
时间 |
份数 |
备注 |
监理规划 |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 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 ; |
4 |
|
监理实施细则 |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细则 ,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 ; |
4 |
|
监理周报 |
每周一上午 |
4 |
|
监理月报 |
每月 5 日前 |
4 |
|
监理季报 |
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 |
4 |
|
监理年报 |
每年 1 月 15 日前 |
4 |
|
图纸自审书面意见 |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并在设计文件施工交底前 |
4 |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方案以及其他与施工监理有关的报备文件审查意见 |
收到施工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
5 |
|
竣工图纸审查意见 |
收到竣工图纸文件后 5 天内 |
5 |
|
竣工结算资料审查意见 |
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 5 天内 |
5 |
|
与本项目监理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或资料)的建议或审查意见 |
收到相关文件(或资料)后 5 天内 |
5 |
|
4、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5.3 支付酬金中“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修改为: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监理费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监理人向委托人申报当月酬金。
根据当月施工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相应比例监理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施工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价款×70%×监理费用÷监理费计费额(监理违约处罚金额由监理人另行向委托人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费支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85%。
(3)在工程竣(交)工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100%。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中新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附件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为加强乙方对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维护双方的法律权益,经双方协商,就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理过程进行检查与纠正;
2、如甲方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终止施工的进行,由此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负责承包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批复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和交底情况,安全操作、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现场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审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持证情况;
4、 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各类人员管理到位情况;
5、认真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理旁站制度和现场监督;
6、参与协调和处理有限空间作业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
7、当承包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8、观摩和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协助有限空间作业承包人应急救援工作。
9、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核施工图纸,现场总平面图;
10、检查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的投入,要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1、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情况及进场的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质量是否合格,技术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直接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机具设备不能投入生产运行;
12、为适应监理工作的管理要求,必须完善工程质量检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施工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验程序进行报验。
13、检查施工单位的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4、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4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将有限空间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有限空间作业时,项目监理人员应进行巡视检查。
三、违约责任
1、有限空间作业前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审查并报送甲方审批,经甲方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未提前报送,发现一次处于罚金2000元。
2、有限空间作业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监理,如未按照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4号)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处于罚金2000元。
四、本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乙方人员撒离现场后结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