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海六路与清繁大道连接线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4-03-25 |
元海六路与清繁大道连接线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4-04-03 |
元海六路与清繁大道连接线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 2024-04-03 |
元海六路与清繁大道连接线工程(监理)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二)
招标编号:E3501810102802161002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元海六路与清繁大道连接线工程(监理)的招标文件做出以下答疑及补充通知:
一、答疑纪要
1、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建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的类似业绩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显示为“D”或没有显示数据等级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除上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发票的原件扫描件。如业绩项目没有独立施工许可证的,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上传的发票应为预付款或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发票,且上传发票合计金额应不低于业绩项目合同协议书上载明金额20%”
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1、问题: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多于监理员,不合理。强烈要求删减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并增加专业监理员1人。 2、问题:招标文件第17页项号48的7“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建议修改为“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第17页项号48的9、第87页9.2.2(1)“…如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建议修改为“…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3、问题:招标文件第74页2.1.1的a、第76页2.1.2(47)、(48)、(52)、第78页5.3(3)、第83页第九条、第87页9.2.2(1)包含“缺陷责任期”。 理由: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施工监理阶段不含“缺陷责任期”。 建议:删除“缺陷责任期”或修改为“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此外,第78页5.3(3)“...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97%,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建议修改为“...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100%”。 4、问题:招标文件第84页第十七条“(3)...平行检验费用纳入已包括于中标监理合同价款中”,不合理。 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中二、(三)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建议:按省厅文件修改为“...平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问题:招标文件第86页第二十二条“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建议修改为“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若因监理人原因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 6、问题:招标文件第88页9.2.3中6.2.2、6.2.3、6.2.5强烈要求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7、问题:招标文件第3页6.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投标文件格式中并没有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请招标代理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
答:1、2、3、4、5、6均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7、详见本补充通知1 。
二、补充通知
1、投标文件格式中“六、其他资料”新增:“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4月3日
附件:
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司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活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免缴投标保证金第 种情形,现免缴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我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若我司存在下列任何一种事实的,收到你方书面通知,我司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全额付清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