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水厂提升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一体化)-变更公告 | 2024-04-02 |
城门水厂提升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一体化)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城门水厂提升改造工程(投资建设一体化)(招标编号:E3501040102802026001),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1、本项目投融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以现金形式无息返还投标人。
2、本项目合同形式修改为:标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3、专用合同条款17.1.1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按下列第三种方式确定合同价形式。
第三种: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建安工程预算、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按实计量。施工图出具后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作为过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4、专用合同条款17.3.1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修改为: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向咨询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按下列要求拨付进度款。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并扣除当月应扣款后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已核或已审定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合同下浮率)×80%-当月应扣款。
在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书和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合格发票后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结算后,且承包人按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要求完成档案归档工作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及全额正式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批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发包人确认无缺陷修复索赔事项后支付。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若因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审批拨付款项延迟,进度款支付相应延迟,且发包人免责。
5、专用合同条款2.5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本项目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同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
6、若中标单位不具备本项目相对应的勘察资质,允许勘察内容分包,中标后中标单位可以向招标人申请进行分包,并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招标人审查,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同时分包企业应按闽建办科〔2018〕16号 及闽建〔2018〕3号规定要求设立相应土工试验室。
注: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