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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050
时间:2024.03.01 来源:长乐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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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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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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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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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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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050001

各投标人

由我司招标代理的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1、修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5.1.1条内容为:35.1.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文件,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行业监督部门将依法查处:

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②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若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时,符合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 7.1.(12)条款规定,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修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5.1.6条内容为:35.1.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质性内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